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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年度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16:09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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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年度考评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1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年度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年度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年度考评办法





一、考评依据


为规范我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促进政务公开,推进网上办事,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服务行业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3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5〕209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范围


(一)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


(二)市政府各部门公众信息网站。


(三)市级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网站。


每年可根据情况调整并公布参加考评单位名单。


三、考评原则


(一)以网站建设和业务推进为主线。


(二)日常考评与阶段考评相结合。


(三)综合评测,分类评比。


四、考评组织


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考评由市信息办牵头并组织实施,考评结果认定和表彰由市政府目标办负责。考评工作由日常考评、业务考评和综合考评三部分组成。


(一)日常考评。占总考评分的24%,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根据日常管理工作的考评指标,部署计算机程序,以自动统计计分为依据,每月公布。


(二)业务考评。占总考评分的30%,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按各单位完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工》和《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对应的考评指标,提交业务考评分。


(三)综合考评。占总考评分的46%,在每年年底前由市信息办根据综合考评指标,通过专家评测(占综合考评的60%)、关注度调查(占综合考评的8%)、社会监评员考评(占综合考评的20%)、自评互评(占综合考评的12%)等形式,进行综合计分。


1.专家评测由市信息办负责邀请专家并组织评测。


2.关注度调查由市信息办负责组织。


3.社会监评员考评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邀请社会监评员并组织考评。社会监评员由关心我市电子政务特别是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


4.自评互评由市信息办负责组织。


(四)根据各单位面向社会服务内容的特点和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市级单位分政务服务类(以面向社会服务为主或承担较多行政许可事项)、综合类(部分面向社会服务或承担少量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务管理类(基本不直接面向社会服务和不承担行政许可事项)三类,按三类单位整体平均分的差值,在总考评分中对综合类和政务管理类单位分别补加平均分差。


(五)政务服务类、综合类、政务管理类总考评的平均分的差值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计算,并向各单位公布。


五、考评结果公布和奖惩


市政府目标办根据日常考评、业务考评和综合考评结果,按照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包括3个开发区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公众信息网站、市级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网站分类得分排名,分别评选出:


(一)XXXX年度重庆市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先进单位(10个)


(二)XXXX年度重庆市政府部门公众信息网站建设管理先进单位(15个)


(三)XXXX年度重庆市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网站建设管理先进单位(3个)


考评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表彰,并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分类考评排名。对考评排名最后5名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政府部门,在其目标管理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六、考评时间安排


(一)每年初根据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情况调整当年日常考评、业务考评和综合考评的评分标准,每年1—12月实施日常考评和业务考评。


(二)每年11—12月实施综合考评。


(三)次年年初总结表彰,公布考评结果。


七、评分标准制订


(一)日常考评和业务考评的评分标准,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根据实施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制订。


(二)综合考评评分标准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提出,由市信息办组织讨论和确定。


(三)对出现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网站,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提交年终综合考评专家组认定。凡被认定为事故的,取消网站年终评优资格,同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扣减其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并通报批评。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1.2006年度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考评评分标准


2.2006年度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考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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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联防队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联防队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批复

1990年11月7日,最高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苏检法请字(1990)第2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治安联防队员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其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批捕起诉。


荆州市城市“五线”规划管制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市“五线”规划管制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荆州市城市“五线”规划管制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王祥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荆州市城市“五线”规划管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五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城市红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路幅的边界控制线,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河渠、湖泊、湿地、城市调蓄水体等)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优秀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黄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制工作。

市建设、国土、水利、文物、环保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制工作。

第四条 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正式方案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方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经批准的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 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城市红线规划管制



第六条 划定城市红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

(二)按有关技术规范强制性的规定确定城市红线,图文并举,便于接受公众监督;

(三)城市红线的确定,应定性、定量、定位,强化可操作性。

第七条 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按规划建设绿化,市政公用地上、地下杆(管)线,交通管制设施,道路环卫设施;

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

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交通管制设施等;

禁止在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第八条 临街单位增设或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城市支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红线宽度、走向、主要控制点的管理,应按相应的规划和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外,必须设定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退让红线,必须按批准的城市规划和《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确定。

第三章 城市绿线规划管制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持一致;

(二)注重主要水体、江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居住区、小区及组团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

(四)绿化用地控制线控制范围清晰。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经批准可按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地下管(杆)线、建筑小品、绿地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

第十三条 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四条 城区单位附属绿地的控制、建设与管理,按照批准的相关城市规划和《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并按《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由占用单位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城市蓝线规划管制

第十七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城市调蓄水体等界线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十八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加强控制。

第十九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城市蓝线内经批准可建设道路、公用地上地下管(杆)线、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管制设施。

第二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城市紫线规划管制

第二十一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

(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四)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划定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二十二条 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已被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须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二十三条 紫线范围内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必须保持原貌,整旧如旧,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

保护区外一定范围为建设控制地带,其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被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维修)相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首先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开发、拆迁;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新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城市紫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紫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坚持实施荆州古城名城总体保护战略,严格控制古城内人口容量的增长并应逐步外迁,城外新区建设应与古城内人口疏散、功能疏散相结合。



第六章 城市黄线规模管制



第三十条 划定城市黄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满足规划管制监督的具体操作;

(三)城市黄线的划定,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三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应依据城市规划有计划地拆除。暂时不能拆除的,只能维持现状或进行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加固维护。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管制,有权对违反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管制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三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