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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课题研究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6:02:02  浏览:9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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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课题研究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课题研究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课题研究工作,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理论研究水平,为科学决策服务,更好地发挥课题成果指导工作实践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课题研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鼓励理论创新。

  2、以当前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为研究重点,以完善政策法规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为目标,积极研究人口计生法律法规体系、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政策、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及流动人口工作重点难点问题,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3、课题选题必须立足业务工作,必须是当前工作中亟需解决或具有前瞻性的实务或理论问题。

  二、课题申报、受理和批准

  4、课题选题范围或方向由司内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草拟,主要包括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目的、研究重点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报司长审核后确定。

  5、选题确定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超过规定数额的,应采取公开招标形式,择优立项;规定数额以内的,由课题负责处室组织选定课题承办单位(机构),对保密性课题研究,应与课题承办单位(机构)书面约定保密事项,也可直接指定对口研究机构承办。国家人口专家委员会成员同等条件下,享有课题优先承担权。

  6、课题限时申报,自选题下发或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申报。申报时,申报者须同时提交所在单位的审批意见。 

  7、课题联系人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批通过的课题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填写《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课题研究项目书》(以下简称项目书,见附件),并与政法司签订课题研究协议书。

  8、课题申报的评议标准: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整体力量较强,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或从事过相关课题研究;立论充足,论证合理,具有新颖研究视角,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步骤科学可行,研究产出明确;申请经费合理。

  9、研究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课题,报司领导批准;研究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课题,按《人口计生委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批。

  三、课题组织管理

  10、课题由政法司相关处室组织实施,相关处室指定1-2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课题研究中的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

  11、课题联系人对课题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组织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阶段性评估。

  12、课题联系人应注意保存研究资料,做好课题建档工作。

  13、课题承担者应根据课题研究项目书确定的实施步骤,向课题委托方提交课题研究阶段性小结报告(包括阶段研究成果、实施进展状况、下阶段实施具体计划等)。重大课题还应提交中期评估报告。

  14、课题承担者应做好课题的保密工作并维护课题研究的严肃性,对项目书确定的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实施步骤不能随意改变,如需作重大变更,须书面报告,经分管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15、因故未能按实施计划开展研究或未能按期结题的课题项目,课题承担者必须书面说明延期原因,凡无正当理由的,课题联系人可提请负责处室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司领导同意后,追缴划拨的资金,终止承担者的课题研究。

  四、课题验收及成果应用

  16、课题通过验收方可结题。

  17、验收时,课题承担者需提交课题研究成果,包括总结报告、研究著作、论文、反映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等。

  18、课题联系人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项目书的质量要求对课题成果进行评议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课题,由课题承担者及时补正,或予以撤项,并追回划拨资金。

  19、课题承担者未完成研究课题的,下一年度不得再申报司内其他课题。

  20、课题总结报告、调研报告、研究论文及其他成果归政法司所有,非经许可,课题承担者不得擅自公开发表。

  21、政法司根据需要向委领导、国务院报送相关研究报告,不定期出版、编印课题研究成果。

  五、课题经费管理

  22、课题所需经费在选题时由负责处室做好经费预算,课题承担者研究费用从政法司课题研究专项经费中列支。

  23、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及政法司有关财务制度,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课题负责处室、联系人及承担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经费。

  24、课题经费的具体数额由负责处室根据课题规模、课题内容、预期成果等在项目书中明确,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原则。开题后预拨的经费不得超过总预算的70%,剩余部分作为预留,验收结题后拨付。验收不合格的,停止拨付。

  25、经费拨付按《人口计生委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报批。

  26、课题经费使用由课题承担的负责人具体掌握,主要用于资料费、印刷费、材料费、咨询费、劳务费、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课题申报、评审、验收等,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27、课题研究完成后,承担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费使用情况,交司内负责处室备案。

  本规定自2008年7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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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期刊管理部门:
  1999年,新闻出版署相继颁发了《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1114号)、《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1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期刊[1999]1189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期刊出版管理特别是规范期刊标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涉外版权合作期刊的封面标训问题上,目前还存在混乱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的封面标识,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涉外版权合作,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正式期刊,在不改变期刊名称、国刊宗旨和主办单位的情况下,通过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签订合同,由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定期向我提供其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合作行为。涉外版权合作期刊,不是我方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共同合作办刊。
  二、期刊社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必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并且应严格贯彻执行新出报刊[1999]1145号关于“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以中文或外文将与其进行版权贸易的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在期刊封面上刊出”的规定。
  三、经新闻出版署批准的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版权合作的期刊,可以“本刊与××(国家)××杂志或出版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字样在期刊封面上刊出。其中“××杂志或出版机构”可用英文或其他外文,但字号必须明显小于中文期刊名称。
  四、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已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的期刊,应按新办期刊程序向新闻出版署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同时提供原审批机关的批件和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签订的版权合同(复印件)。
  五、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又不能提供原审批机关批件,视为擅自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应立即停止。如继续违规出版,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传达到各有关期刊社(编辑部)。

新闻出版署
二000年四月十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工信部规[2008]2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委、信息产业办公室、通信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明显加快。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29号),进一步促进宁夏工业与信息化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快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宁夏是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也是革命老区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促进宁夏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是保证全国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是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需要。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国发[2008]29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立足于能源、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和特色农产品加工等现有产业体系和比较优势,以实现工业跨越式发展为战略目标,着力调整工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区域竞争能力,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全面增强工业整体实力,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力争实现2012年宁夏工业增加值比2007年翻一番、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25%的目标。
  
  二、支持区域工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
  (一)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积极支持精密轴承、数控机床、大型铸件、煤矿综采设备、自动化仪表、风力发电设备等在国内外具有比较优势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通过加强规划指导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进一步优化区内产业布局,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项目布局、技术改造、产业配套、财政资金安排等方面的支持,促进骨干企业做强做大;鼓励专业化协作配套,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二)推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按照国家级开发区的要求,高标准、高水平地推进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设规划的实施,支持园区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宁东化工产业园区和宁东循环经济示范区的指导协调,推动循环经济示范区试点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支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的煤电铝、煤及煤化工等一体化项目。引导宁东有序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鼓励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参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发建设。

  (三)加快原材料工业改造提升。突出特色,支持钽铌铍稀有金属、碳基材料、镁及镁合金、光伏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发展,延长产业链,将宁夏建成世界重要的钽铌铍、碳基材料制品研发生产基地和国内重要的镁及镁合金、硅质合金等深加工产品基地。提升电解铝技术装备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提高煤电铝联营比重。支持铁合金行业向装备大型化、自动化、信息化、清洁化方向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重点支持铁合金生产余热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电石氯碱化工行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四)支持特色消费品加工业发展。支持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大力发展生物发酵抗生素和其他化学原料药。加快调整现有羊绒产业产品结构,提高加工深度和附加值。支持发展清真食品、乳制品、葡萄酒、马铃薯淀粉、枸杞等特色食品工业。积极发展农、林、牧产品废弃物综合利用。促进造纸工业向规模化、林纸一体化、清洁化方向发展。

  (五)推进结构调整和集约发展。对于区内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能,支持加快淘汰落后步伐。对高耗能产业升级项目,按照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要求,制定整体规划,保证项目的科学决策和顺利实施。积极支持石嘴山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建设,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帮助采矿沉陷区实现产业转型。重点支持石嘴山工业园区、贺兰工业园区和灵武羊绒产业园区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努力创建国家级工业园区,形成一批规划科学、主业突出、特色明显、配套完备、规模化经营的产业集群。
  
  三、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一)加快传统产业的信息化进程。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借鉴推广当地装备制造企业信息化的成功经验,促进电解铝、硅铁、电石、建材等行业的企业引入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支持原材料工业开展“两化”融合试点工作。将石嘴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全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试点园区。

  (二)加强农村信息化工作力度。总结推广宁夏作为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省域试点和示范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农村信息化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支持省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涉农专家咨询服务队伍、规范准的村信息服务站和村信息服务员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信息化现有成果,实现信息化在全区农村的全覆盖和农民“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信息服务的目标。

  (三)支持信息一体化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协调配合,做好顶层设计,有效整合信息资源。通过网络整合、信息资源整合、服务整合和三网融合,进一步完善和扩展自治区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充分发挥宁夏地域面积小,城乡一体化发展较快的优势,加速经济一体化和信息一体化建设。
  
  四、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规划指导。进一步加强对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力度。支持宁夏工业发展顾问咨询服务团的组建,定期对区内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及专项规划的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中,充分考虑宁夏“五优一新”(能源、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业、特色农产品加工业5大特色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产业的发展。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技术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小企业创建,提高中小企业技术水平。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安排上,按照资金使用方向,有针对性的支持企业发展。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体制,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相关政策,公平市场准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税、金融等政策环境。

  (三)支持一批重大项目建设。围绕宁夏优势产业和大型龙头骨干企业,通过科学论证,选择一批大项目,带动工业整体竞争实力提升。重点支持影响宁夏长远发展、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石油化工、煤化工、煤电铝一体化、铝合金材料、生物工程、装备制造以及地方特色产业、节能减排等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在宁夏开展直供电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