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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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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池各单位: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工作质量,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1996〕14号)和市委《关于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池办发〔2005〕22号),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池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池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需要,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政府把握全局、加强领导和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拓宽领域、创新方法,努力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完善信息工作报送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和报送快捷高效。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及网络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是政务信息工作的专业科室,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池各单位为全市政务信息网络单位。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落实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信息员;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池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工作。

第七条 信息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责: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主动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报送、审核、反馈和存档等日常工作;围绕市政府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和重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本地、本部门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领导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专题信息或综合信息;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信息员组成。各地、各单位的信息员,由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按条件选拔确定,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备案。信息员原则上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要及时予以补充并书面上报。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九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适时明确信息报送要点,建立完善信息约稿制度和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

第十条 下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报送的信息要经本级政府或部门办公室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应经政府或部门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 省、市政府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专人登记、办理、催办,并按时限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刊物有《政务信息参考》、《政务要情》、《池州信息快报》和《池州政讯》。

(一)《政务信息参考》:刊载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和调研性信息,要求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有一定深度,做到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深刻揭示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趋势,便于领导了解实质,抓住要害,科学决策。专报市政府领导。

(二)《政务要情》:该类信息应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可读性强,力求用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使领导用较少的时间掌握较多的最新信息。每天编发一期,专报市政府领导。

(三)《池州信息快报》:该信息载体主要报送重大紧急事件,具有即时性、预见性,要做到情况真实、喜忧兼报,迅速及时。专报市政府领导。

(四)《池州政讯》:主要刊载各地各部门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方面的主要经验和做法等体会性文章。同时,通过《池州政讯》增刊的形式将各县(区)、各部门政务信息采用总体情况予以通报。报市政府领导并普发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报送信息重点: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决策中的重要情况: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的思路、部署、措施;国家、省、市重要决策出台后,广大干群的反映等。

(二)各地、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情况: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思路、经验和成效;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和各产业发展情况,取得的新成效和遇到的新问题,以及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建议、举措、经验等。

(三)重大的社会动态: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上访、请愿、游行、罢工、械斗事件和进行非法集会,以及非法组织活动等;各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的自然灾害,以及地震和严重疫情等;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刑事和治安案件等。

(四)重要的社情民意:主要是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潜在性、苗头性和倾向性等预警性信息。

第十四条 报送信息时间要求:

(一)常规性的经济和社会动态信息要在当日报送;

(二)各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人员伤害事故以及重大的自然灾害,重大的群体性上访、请愿、游行、罢工、械斗事件和非法集会,或虽只有少数人参加,但影响极坏的突发性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否则视为迟报;4小时内未报送信息的,视为漏报、瞒报;

(三)定期收集社情民意。除随时报送重要的社情民意外,各地、各部门每月要有重点地报送一次社情民意类的综合性信息;

(四)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要在每月15日前报送本地上月支柱产业一些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全市性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大的经济运行动态随时报送,超过时间要求未报送信息的,视为迟报;

(五)其他紧急重大事件,在事情处理结束之前,应跟踪掌握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提高质量,增强针对性,为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息内容应全面、准确、及时;信息来源应真实可靠,做到数据准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信息文稿要求条理性、逻辑性强,文字简明扼要,表述准确规范。

(二)信息工作要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种经济和社会动态信息,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有深度、有新意,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三)信息报送要注重时效性,要坚决防止报喜不报忧、以偏概全,杜撰虚假信息等情况发生;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第五章 政务信息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紧急重要信息责任制度。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紧急重要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信息员为直接责任人。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误报紧急重要信息的,取消评优资格,并及时查明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成有关责任单位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重大信息漏报、迟报、瞒报、误报而导致事件发生、事态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地方、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



第六章 政务信息考评制度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奖励、表彰,评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 实行严格的计分考核制度。考核计分标准为:

(一)报送信息被国务院信息载体采用的每条计50分,得到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40分;

(二)报送信息被省政府信息载体采用的每条计25分,得到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20分;

(三)报送信息被市政府《政务信息参考》载体采用的每条计15分,《池州信息快报》载体采用的每条计5分,《政务要情》载体采用的每条计5分,得到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10分;

(四)发现重要信息漏报、迟报、越报或隐瞒不报以及上报信息出现严重失误的,每次扣20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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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办函〔2008〕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4号)。现就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政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有机组成部分,承担着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提供民政公共服务的重要工作职责。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经过几代民政工作者的艰苦创业、开拓进取,民政事业单位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民政事业单位7万个,职工总数49.7万人。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民政公共服务需求的层次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质量越来越高,这对民政事业单位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要求民政事业单位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把民政事业单位建设成为我国社会工作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任务迫切要求民政事业单位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意见》是对我国民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出规定的第一个专门文件,也是规范民政事业单位发展的基础性文件。《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把内容复杂、性质各异的民政事业单位整合成为具有共同特点的事业单位,确定了民政事业单位的专业属性;第一次规范了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了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第一次提出了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为在不同类型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提供了政策依据,指出了大多数民政事业单位主要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发展方向;第一次明确了民政事业单位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为“岗变薪变”提供了政策依据。贯彻落实《意见》,将有利于解决民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专业定位不明,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较低问题;有利于改革民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转换用人机制,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按照文件具体要求,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将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积极协调人事行政部门联合制定《意见》实施办法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意见》对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岗位设置类别、岗位设置等级、岗位基本条件、岗位设置审核、岗位聘用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充分考虑民政事业单位种类繁多,经费投入多元,服务对象多样,业务具有差异的实际情况,积极协调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联合研究制定《意见》实施办法,指导本地区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各地在制定《意见》实施办法时,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不同民政事业单位的定性问题。《意见》规定,民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确定。各地要根据不同民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对其单位性质作出科学界定,明确它们是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或是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或是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并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二)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问题。各地要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研究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最高等级以及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问题。重点是围绕《意见》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规定,研究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具体办法。《意见》对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作了规定。各地在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民政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科学合理设置,真正将社会工作岗位作为民政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规定落实到位。

(三)民政事业单位各类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问题。各地要研究不同民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具体任职条件。

(四)基层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问题。各地要研究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设置、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民政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后的兑现工资问题。《意见》规定,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要对民政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后及时兑现工资作出明确规定。

三、科学指导民政事业单位进行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民政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指导。要指导民政事业单位摸清本单位现有人员总量和结构比例的底数;指导民政事业单位在广泛听取职工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严格控制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设置;指导民政事业单位稳慎实施岗位设置方案,做好岗位聘用工作,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指导民政事业单位在人员竞聘上岗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兑现工资待遇;将民政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情况纳入年终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奖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向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和有关业务司(局)及时报告民政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要在2009年3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 系 人: 李永新 曾宪才

联系电话:(010)58123365 58123366

传 真:(010)58123354

电子邮件:zengxiancai@mca.gov.cn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发〔2005〕2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市建设,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生态市建设奖励、补助、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和市生态办日常办公的专项资金。
  二、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1000万元。
  三、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工作奖励。
  1.通过生态县(市、区)验收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省级生态乡镇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市级生态乡镇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落实生态市建设工作年度(任期)目标责任情况的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市生态办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3.被命名为国家级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示范区)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省级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示范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项目补助。
  1.生态县(市、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市级(含)以上生态乡镇(村)建设规划编制。
  2.重要生态功能区(含重要水系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保护。主要包括规划编制、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等。
  3.农业农村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集中式农居点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等)、农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项目。
  4.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科学研究、重要生态立法和政策研究、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5.市级环境保护重点严管区环境污染整治项目。
  (三)生态市建设宣传教育。主要包括绿色家庭创建、生态建设宣传广告、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等
  (四)市生态办能力建设和日常办公费用。
  四、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
  (一)属工作奖励类的,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相关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省生态办(省环保局)及其他省级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市生态办(市环保局)〕的正式命名(认可)文件。
  (二)属项目补助类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已纳入生态市建设相关专项计划管理,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
  (三)属市生态办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和日常办公费用的,应编制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五、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的项目,由当地县(市、区)生态办、财政局初审后提出推荐上报意见,向市生态办、市财政局申报。
  (二)申请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须填写《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以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申报项目应提出实施后或预期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已经安排使用过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需继续申请的,应当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的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申请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应于每年3月或9月按规定程序上报。
  六、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由市生态办组织审查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结合当年生态市建设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抽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二)市财政局、生态办依据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共同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和经费数额,经媒体公示后,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计划。
  七、生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生态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二)生态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项目单位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三)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实施和考评结果应及时报送市生态办和市财政局。
  (四)各级财政局、审计局、生态办应加强对生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2年内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八、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设立生态县(市、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日常办公经费、宣传教育和县及县以下项目补助奖励。
  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生态办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