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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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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5]3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襄樊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以下称防雷),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及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提高当地防雷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部门做好防雷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监测预警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组织城乡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提高防雷减灾服务能力,普及防雷减灾知识,增强公众防雷减灾意识和雷电防御能力。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预报。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场所和设施,根据防雷安全的需要,可以安装防雷装置。

第八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纳入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已建成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防雷装置。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安装必须通过设计审核、跟踪监测和竣工验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当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报建项目时,对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进行防雷设计,并据此出据规划设计条件,将防雷设计作为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

建设主管部门将防雷装置设计列入施工图审查项目,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并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出具审核意见。未经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并建立验收档案。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进行消防检查验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时,发现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而未安装的,或未依法对已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的,应当告知该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到气象主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向气象主管机构通报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防雷安全作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中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防雷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防雷产品。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防雷经营项目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应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质,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告知申请人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才能从事防雷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与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联办程序,在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定期委托防雷机构(市防雷办,各县、市、区防雷中心)进行定期检测。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应每年进行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按照规定将当地遭受雷电灾害的情况书面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发放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的检测,或者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开展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正气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撤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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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清(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清产核
资办公室:
为配合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于2000年组织完成了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地方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有的已经开展,有的即将开展。为保证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方针和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组织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真实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既是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预算单位财产监管的重要措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地方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做到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保证本地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分级实施”的原则来进行。凡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一律执行财政部已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和规定,使用统一的汇总报表和配套软件,具体包括:《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财清字〔2000〕3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财清字〔2000〕4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报表》(财清办字〔2000〕24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境外机构类)》(财清办字〔2000〕25号)。地方可根据上述文件制定具体细则和办法。各地方可结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于2001年全面完成本地区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三、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资金核实、检查验收和建章建制,其主要任务:一是要摸清本级预算单位户数、分布和结构;二是要对各预算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理清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在全面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三是要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编制和人员实际情况的核对;四是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帐务处理;五是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促进提高管理水平和国有资金使用效益。
四、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各级行政党政机关(含机关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及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未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序列,但与各级财政有经费关系的各类社会团体;实行企业管理及其下属的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对于纳入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的事业单位附属单位和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也应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及经营状况等进行清查。
五、为便于全国数据汇总和分析,2001年的清产核资工作尽可能统一规定以2000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时间点,各预算单位以统一时间点进行资产盘存和清查。各地方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完成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主体工作,即:完成资清查,清查数据审核汇总等主要工作任务。在组织完成主体工作任务的同时,各地方应认真做好本地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实和批复工作以及本地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清产核资数据汇总结果(表式统一下发,见附件,汇总软件另行下发)及书面工作总结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对于2000年已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地方,应按统一的汇总表式、软件和工作要求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六、各地方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组织工作。一是要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及早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及时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二是做好动员布置工作,按时将整个工作布置下去,落到实处;三是认真组织做好相关业务和软件培训工作,使工作人员掌握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四是做好指导、督促工作,保证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五是和财政部清产办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将各阶段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定期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以便及时进行经验交流和研究解决问题。
七、各地方要加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质量。一是各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统一的政策、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严把各项工作质量关,如实填报报表、反映情况和暴露问题;二是各预算单位要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主管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必要的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三是各地方清产核资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机构和力量(如社会中介机构)对各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一定比例的样本核查,对查出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工作走过场,组织不认真等问题的要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补课纠正、推倒重来、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等处理。


2001年3月2日

关于开展创新成果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开展创新成果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直机党字[2007]42号 


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各单位党组织:

  为检验各单位开展“建设服务型机关,努力做好‘三个服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促进不断提高交通创新能力和做好“三个服务”的水平,根据《交通部直属机关2007年党建工作要点》和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的安排,由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组织、直属机关工会协助于今年年底开展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创新成果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需求引导、科学统筹、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指导方针和推进“理念创新、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的战略重点,开展创新成果的评选表彰,以促进增强创新意识、弘扬创新精神、形成创新风气、提高创新能力,推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选表彰内容
  按照部《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把创新落实到交通建设、运输服务、科研开发、安全保障、精神文明和行风廉政建设等各个方面”的要求,紧密联系各单位、各部门承担的职能,联系各岗位的职责,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创新成果的评选项目:
  (一)理念创新。主要是围绕部党组提出的“三个服务”的战略部署,从实际出发提出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理论、新观点,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成效;针对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措施;总结在工作中创造的对实践有切实指导作用的新经验。
  (二)工作创新。主要是在业务工作、行政工作、党务工作中采用新的工作手段、工作方式方法,产生明显工作绩效的新成果。
  (三)科技创新。主要是在推进交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和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交通、做好“三个服务”中,针对交通发展需求,攻克关键性技术,突破牵动性技术,推广普及型应用技术,坚持自主创新取得的科技新成果。须是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新成果。
  (四)体制机制创新。主要是针对管理中的弊端,大胆探索,提出并实施的改革举措,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理顺交通管理体制,有利于健全和完善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转变观念、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规范并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新成果。
  (五)政策创新。主要是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按照科学、民主、依法原则,制定和调整的政策法规、制度、办法、预案等,充分体现了交通新的发展理念、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的新成果。
  以上创新成果:必须富有新意,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群众认可度高。
  三、评选表彰数额和时限
  (一)数额。“五个创新”原则上每一方面评选6项成果,共计评选出30项成果。最终表彰数依据评选结果确定。
  (二)时限。本次评选自2006年至2007年的创新成果。从2008年起,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表彰。
  四、评选方法和步骤
  (一)推荐上报。各单位按照“创新成果内容”组织推荐(数额不限),可以是个人项目,也可以是集体项目,填写《交通部直属机关创新成果申报表》;经党组织审核把关后,连同电子版于12月底前报送部直属机关党委。
  (二)组织评审。评选工作力求体现公平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分两轮确定入选成果:
  1.第一轮。部直属机关党委将申报的创新成果分类、汇编后,返回各单位酝酿评选。每个单位党组织作为一个评选单位,在充分征求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选票,于2008年1月中旬报直属机关党委。
  2.第二轮。部直属机关党委汇总选票,每一个创新成果按得票高低列出名次,按120%的比例划定第二轮上榜成果,再次返回各单位组织党员、干部职工按规定数额评选并填写选票报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1月底召开全委会讨论并投票。采用百分制确定创新成果入选的结果,各单位投票占60%,直属机关党委委员投票占40%,按评选分数及规定数额评出当选的创新成果,上报部党组。
  五、表彰奖励
  由直属机关党委和直属机关工会对获得“创新成果”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特别优秀者,报部党组予以嘉奖,并适时组织交流和宣传,推动创新意识深入人心、创新工作深入开展。
  六、几点要求
  (一)思想重视。开展评选表彰创新成果,是为了推动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工作会议精神,也是今年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发动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切实做好创新成果的推荐评选工作。
  (二)确保质量。各单位推荐创新成果,要求真务实,数量不限,但保证质量,并用写实的方式认真填写《交通部直属机关创新成果申报表》。
  (三)改进作风,推进工作。评选表彰创新成果旨在通过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广泛参与,在直属机关弘扬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积极奋进的精神。各单位党组织要做好宣传和组织,推动广大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做好“三个服务”的实践中不断推出创新成果。

中国共产党交通部直属机关委员会(章)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