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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40:52  浏览:9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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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园林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建立舟山市园林管理局,为副县处级事业单位,同时挂舟山市市政管理处牌子,归口市城建委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全市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参与制订定海、临城新区城市绿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制订定海、临城城市绿化年度管理及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编制城市重大绿化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绿化项目的方案制订、选址定点、扩初会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四)负责全市绿化工程建设和养护市场的管理,参与城市绿化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定海、临城新区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及景观设施的管理、园艺技术的指导;负责定海、临城新区城市道路绿化、行道树种植管理、城区花卉布置工作;负责定海、临城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挂牌和养护工作;负责城市绿化苗木、花卉产业的宏观指导工作;推广乡土树种及花卉新品种的应用。

(六)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企业的业务指导;协助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及职工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统计和行业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城市绿化行业有关产业政策、改革方案的研究。

(七)负责定海城区防洪排涝工作;负责定海城区河道?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定海城区、临城新区泵站排水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定海城区、临城新区桥梁、河道护栏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定海城区、临城新区道路和人行道维修、养护工作;参与定海城区、临城新区排水管网设计图纸的会审和新建管道的竣工验收。

(八)负责定海城区隧道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九)负责定海城区、临城新区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的疏通、维护工作。

(十)负责定海城区、临城新区其他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十一)承办市城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园林管理局内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以及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信访、保密、后勤事务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订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财务科

负责财务预算、结算、编制、统计、医疗保险、资产管理及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三)园林绿化管理科

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及城市重大绿化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负责绿地率审核;参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定海城区、临城新区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信息收集及档案管理工作。

(四)园艺管理科

指导城区及政府重大活动的花卉布置工作;编制城市用花年度计划,考核检查城区花卉养护工作,对公园、广场、绿地园艺景观、花园式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协调管理;推广乡土树种及花卉品种的应用,负责全市苗木花卉产业指导工作。

(五)市政设施管理科

负责定海城区、临城新区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参与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市政养护工作的考核检查。

(六)工程管理科

负责本局所属园林绿化和市政工程的实施、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组织内部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参与定海城区、临城新区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的图纸会审。

(七)排水管理科

负责定海城区、临城新区污水泵站的日常管理;负责定海城区?门、闸门、河道排水的管理。

(八)鸦片战争遗址公园管理科

负责舟山鸦片战争纪念馆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中外游客接待、讲解、服务等工作;负责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日常工作;负责对遗址公园设施、山林防火、园容园貌的日常管理。

(九)定海公园管理科

负责定海公园园容园貌管理和儿童乐园设施管理。

(十)海山公园管理科

负责海山公园的景观、绿地、设施、园容园貌管理及山林防火工作。

(十一)广场管理办公室

负责文化广场、港务广场、双拥广场、海滨公园广场的设施维护管理、广场景观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

(十二)园林绿化质量监管科

监督管理定海城区、临城新区绿化质量,考核检查绿地养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园林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处)机关差额拨款事业编制8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

四、其他事项

设立舟山市园林管理局新城园林管理所,为副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5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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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规定。

  第三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或者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文件,一式十五份,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定依据。

  第五条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备案文件的登记;

  (二)备案文件的初步审查;

  (三)备案文件审查的移送;

  (四)备案文件审查工作联系;

  (五)主任会议交办事项的承办。

  第六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五)是否不适当;

  (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第七条 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认为报送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前条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市、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第六条 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第六条 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建议后及时向审查建议提起人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了解情况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应当向审查建议提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交省人民政府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对市、州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县、乡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交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有初步审查意见的,应当到会作初步审查意见的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提请审查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向制定机关提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书面审查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认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转交省人民政府或者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应当自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结论作出后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提起人。

  第十五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责成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市、州、县(区、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可以参照本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研究与开发活动,国家设立了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现将《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予公告,并采取有效方式让本地区相关企业周知。


附件: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范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二)符合研发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
(三)引导集成电路产业加快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提高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四)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联合开发;
(五)有利于培养、引进和奖励集成电路产业人才;
(六)科学、高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集成电路认定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的企业;
(二)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研发活动方案;
(三)具备所申报研发活动的能力,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条 申报研发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发资金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认定证明;
(四)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
(五)审查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申报及管理程序

第六条 研发资金实行审查委员会审议和批复制度,审查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组成。
第七条 研发资金的申报及管理程序为:
(一)根据审查委员会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拟定并发布申报指南;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申报指南和申报条件要求,向信息产业部申报(网址:WWW.ITFUND.GOV.CN;地址:北京市万寿路27号院;邮编:100846);
(三)信息产业部汇总整理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研发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预算。

第四章 资助标准及资金使用

第八条 研发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单个研发活动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研发活动成本的50%。
第九条 研发资金不得用于研发活动以外的支出。可以参照以下方面使用:
(一)人工费,含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费用;
(二)专用仪器及设备费;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咨询和等效服务费用;
(四)因研发活动而直接发生的如材料、供应品等日常费用;
(五)因研发活动而直接发生的间接支出;
(六)为管理研发资金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研发资金由审查委员会委托的机构与获得资助的企业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 审查委员会按照协议书规定对研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信息产业部应编制该年度研发资金决算报表,在次年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审查委员会审核后,财政部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享受研发资金资助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委员会要对研发资金的绩效情况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组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