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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35:27  浏览:8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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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2006年3月1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实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推广、分步实施的方针。
   第四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体现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和公众公平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明确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职责和权限,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措施。
   行业协会应当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废弃物回收利用,并可以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制定本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行规、行约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编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指标;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并将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市、区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同级政府专项报告发展循环经济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
   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真实反映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并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以及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整,应当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并与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十五条鼓励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等资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报告。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该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采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设计方案、工艺、材料和技术设备。
   第十八条严格限制建设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项目,禁止建设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项目。对已建成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其改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第二十条 水资源应当得到充分利用。实行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鼓励和扶持中水回用。
   第二十一条实行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强制淘汰制度。
   强制淘汰目录由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实际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原材料应当得到充分利用。产品应当尽可能长期使用,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二十三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再生利用的材料,抑制产品和包装物变成废弃物,抑制产品的过度包装。
   涉及原材料利用率的相关技术规范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限制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市政府应当编制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使用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废弃物应当尽可能被循环利用。
   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但可以进行热回收的,应当进行热回收;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者热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市政府应当分别编制可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废弃物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余热等应当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回收利用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对不能循环利用的废弃物应当进行妥善处理。
   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强制回收的产品目录。对于列入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其生产者应当按要求予以回收,并建立相应的回收制度;未建立相应回收制度的,不得在特区内销售。
   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协助生产者进行回收。
   第二十八条鼓励投资兴办回收企业,鼓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必要时,市、区政府可以设立专业回收机构。
   公众应当协助回收废弃物,按照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并放置于回收设施或者场所。
   第二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其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废弃物处理实行专业化经营。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废弃物处理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可以再利用和再生利用而没有利用且达到一定数量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利用,或者由其承担再利用和再生利用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及其包装物被最终使用后进行再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及其他必要信息。

第四章 支持与鼓励

   第三十三条倡导政府与企业之间平等合作,共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与政府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商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目标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和扶持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采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生产循环产品。
   采用前款新工艺、新技术的企业和生产循环产品的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实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制度。市、区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一)从事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采用前项研发的新技术生产有关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的企业;
   (三)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政府科技研发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应当优先安排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以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项目。
   政府投资及控股的基金和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以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和其他资金支持。
   第三十八条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规划,制定鼓励废弃物回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市、区政府应当建设废弃物回收公共设施,宣传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知识和办法,推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经验。
   第三十九条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倡导环境友好型消费方式。
   消费者组织应当定期向消费者推荐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
   第四十条 对于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有利于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和循环利用等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其中购买循环产品应当达到规定比例。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受表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示范与推广

   第四十二条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结合特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加强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社区的建设。
   第四十三条示范企业应当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设计、生产、经营体系。
   第四十四条示范园区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建设成为生态工业园区。新建和建设中的产业集聚基地、开发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
   已建成的开发区、工业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
   第四十五条 示范社区应当以建设节约型社区为目标,重点开展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废弃物分类回收、倡导环境友好型消费方式等工作。
   新建社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第四十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及时总结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示范社区的试点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逐步推广。
   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制度、标准和措施,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决定强制推广。

第六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循环经济宣传教育计划,完善宣传教育网络,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有计划、多层次地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
   第四十八条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对重点行业中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循环经济知识培训。市、区人事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知识作为国家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循环经济知识教育培训。
   第四十九条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和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学员开展循环经济知识教育。
   第五十条鼓励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循环经济宣传活动,普及循环经济知识。
   第五十一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循环经济知识宣传。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在重要版面或者黄金时段刊登或者播放一定时间的循环经济公益广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其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其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物质,但放射性物质以及受其污染的物质除外。
   (二)循环利用,是指再利用、再生利用和热回收。
   (三)循环产品,是指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设计生产的,资源利用率高、能源消耗低,能够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产品,以及通过废弃物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而生产的产品。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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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第36号令”),现将第二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第36号令和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符合有关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申请。按照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评审中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取得资格1年以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分为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专家库情况和招标业绩情况四册。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附件1-1);
2、承诺函(对本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明确是否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评审结果,附件1-2);
3、资格申请书(包括企业的发展过程、出资人情况、业务范围、机构设置、申请级别等内容);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企业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监理和造价四类资格证书);
7、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3);
8、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1-4)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提供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所受处罚的文件复印件,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或未受处罚声明(附件1-5);
10、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委托代理协议和中标通知书)。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附件2-1);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
5、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非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为全部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明细(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本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明细表);
8、最近一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三)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库情况册封面(附件3-1);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
3、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附件4-1);
2、招标业绩汇总表(附件4-2);
3、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4-3)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附件4-4)及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中,以下五项内容应按要求格式附上电子版文档:
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3),以Word文档格式;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以Word文档格式;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以Excel文档格式;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以Excel文档格式;
5、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以Excel文档格式。
申请材料中的相关附件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下载。
四、申请材料中,招标业绩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报送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的招标业绩;申请乙级资格的,需报送2004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的招标业绩。
五、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三)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四)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相对应;
(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中的顺序相对应;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按照时间顺序装订,并依次编号,填写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
(七)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和委托代理协议均应提供全部内容,委托代理协议中收费标准部分可适当遮蔽;
(八)除本公告要求的内容外,申请机构不得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六、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七、各初审机关应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本公告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各初审机关应于2007年12月30日之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所有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评审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同意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
九、申请机构未达到所申请级别的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机构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及书面质疑、投诉材料,所有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明确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予以答复。
十一、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附件1-1 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
附件1-2 承诺函
附件1-3 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1-4 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
附件1-5 未受处罚声明
附件2-1 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
附件2-2 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附件2-3 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2-4 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3-1 专家库情况册封面
附件3-2 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附件4-1 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
附件4-2 招标业绩汇总表
附件4-3 招标项目明细表
附件4-4 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



(附件下载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第 分册 共 分册)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附件1-2
承 诺 函

我们 (单位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6号令)及2007年第75号公告的相关内容,完全理解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工作。
此次上报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我们此次申请的是 (甲/乙)级资格,如经审查未达到申请级别,我们 (接受/不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附件1-3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企业名称 招标代理业务开始时间 申请级别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电子信箱
现有资格及等级 (招标、工程咨询、监理和造价四类) 审批机构审批时间
机构名称变化情况 机构受处罚情况简述
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全部人员总数:________高级职称_______人,中级职称_______人具备执业资格人员_______人,硕士以上学历_______人 招标从业(专业)人员总数:________
招标业绩情况 申报项目个数: 个 申报中标金额: 亿元
专家库情况 申报专家库人数: 人
注: 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4
办 公 设 施 基 本 情 况 表


项 目 数 量 面积/规格 备注
办公场所 办公室
开标大厅
评标会议室
其它
合计
办公设备 计算机
投影仪
复印机
传真机
其它
信息网络 企业网页 □有 网址:
□无
评标专家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有 运行情况及年限:
□无
招标信息统计系统 □有 运行情况及年限:
□无
注:1、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
附件1-5

未 受 处 罚 声 明

自2004年10月1日以来,我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均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受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公司主要负责人也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特此声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附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第 分册 共 分册)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附件2-2
企 业 机 构 设 置 情 况 表

企 业 领 导 情 况
职 务 姓 名 分管业务及部门 联系方式
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
……
技术经济负责人
企 业 部 门 情 况
部门名称 部门人数 业务内容 部门负责人 联系方式



注: 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3
企 业 全 部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 学历/学位 专业 职称 所属部门



企业全部人员总数:________高级职称_______人,中级职称_______人;中高级职称以上占企业全部人员总数_______% 从事咨询类业务人员_______人,监理类业务人员_______人,造价类业务人员_______人
注:1、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2、同一部门的企业人员应集中填报。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4
招 标 从 业(专 业)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 学历/学位 专业 职称 所属部门




招标从业(专业)人员总数:________高级职称_______人,中级职称_______人;中高级职称以上占招标从业(专业)人员总数_______%具备执业资格人员_______人,硕士以上学历_______人
注:1、专职招标机构,除特殊声明外,企业全部人员均为招标从业(专业)人员。
2、非专职招标机构,招标业务部门和部分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为招标从业(专业)人员。
3、人员按所属部门集中填报。
4、执业资格人员可按照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核定职称。
5、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三)专家库情况册(第 分册 共 分册)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附件3-2
评 标 专 家 库 人 员 名 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行业 专业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注: 1、本表所列专家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有关规定。
2、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第 分册 共 分册)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附件4-2
招 标 业 绩 汇 总 表

时间内容 2002.10—2002.12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1—2007.9 累 计
招标项目数量
委托金额(万元)
中标金额(万元)
平均节资率(%)
注:1、金额按万元人民币计算。中标金额为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换算为人民币。
2、招标项目数量按招标项目编号计算。
2、申请甲级资格的按照上表填写,申请乙级资格的按照上述格式填写2004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3年业绩。
3、招标业绩的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中实际中标金额为准,没有中标金额的项目只计招标项目数,不计金额。
4、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
附件4-3
招 标 项 目 明 细 表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委托单位 委托金额 中标金额 开标时间 中标时间 节资率 委托代理协议序号 备注

注: 1、金额按万元人民币计算。中标金额为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换算为人民币。
2、本表累记金额应与招标业绩汇总表金额一致。
3、项目类型按: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填写。中标金额按中标通知书中实际金额填写,没有中标金额的项目不用填写相关内容。
4、委托代理协议序号为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中各项委托代理协议的序号。
5、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
附件4-4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明 细 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委托时间 备注



注: 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


关于利用日本“黑字还流”贷款项目进口的机器设备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利用日本“黑字还流”贷款项目进口的机器设备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海关总署


日本政府向我提供一千亿日元(相当于七亿多美元)“黑字还流”贷款。这部分贷款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七百亿日元,由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向项目单位转贷;二是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三百亿日元,由中国银行向项目单位转贷。上述贷款全部用于我出
口产品基地的建设,以中小项目为主,主要是对现有有出口能力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增加品种、提高质量档次,扩大创汇能力。这些项目主要是纺织、轻工、机电、农牧渔、原材料等共三百项。
对利用日本“黑字还流”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国务院已批准比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内进口的机器设备给予税收优惠。现就有关税收优惠的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字还流”贷款中安排的工农业生产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可比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享受税收优惠,即:在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项目内进口的机器设备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其他地区的项目内进口的机器设备,按照法定税率减半计征。
二、使用贷款项目单位在签订购货合同后,可凭对外经济贸易部(贷款局)签发的“黑字还流”贷款证明书和进口合同,到本单位所在地或主管的海关(以下通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如进口地海关与主管海关不是同一海关,可由主管海关通知进口地海关予以减税或免税。合同
货物如属集中纳税的,也由主管海关负责通知北京海关办理减免税。
三、上述项目如属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货物,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产品必需进口的零部件也可凭上述证明书和进口合同向海关申请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
附件:“黑字还流”贷款证明书
贷款项目名称:
贷款总额:
订货单位:
用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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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货物名称 |数 量|金 额| 到货口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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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部贷款局
一九 年 月 日



198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