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当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0:58:10 浏览:9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当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当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在近期抗击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中,国有煤矿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在关键时刻勇挑重担,在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供应方面发挥了主力军和顶梁柱作用。这充分反映了国有煤矿企业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反映了广大煤矿干部职工为国分忧的奉献精神。各企业普遍采取了严密有效的保障措施,主动放弃了春节休假,调整了节日期间的检修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坚持正常生产;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越是在生产紧张的条件下越是要坚持"安全第一"。目前,抗击灾害工作已取得重大的阶段性胜利,国有煤矿企业为"两个确保"做出了重要贡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下一阶段将转入灾后恢复重建,任务依然繁重,国有煤矿要继续发挥连续作战的精神,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供应。为抓好当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煤矿企业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和措施,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必须始终坚持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坚决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二、春节期间,国有煤矿一直坚持生产,当前,要发扬连续作战的特别能战斗精神,同时要安排好职工休息,防止因疲劳作战、麻痹松懈而滋生事故。春节期间推后计划检修的煤矿,要特别注意加强设备维护维修,以确保设备完好可靠。计划检修要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等统一安排。
三、南方遭受雨雪冰冻灾害的煤矿更要制定停电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特别要防范因停电造成瓦斯积聚、淹井给安全生产带来的威胁。停电之后必须按预案安排立即撤人,防止停电、停风造成人员伤亡。自备柴油机发电和企业自备电厂发电的,首先要保通风、保排水、保安全。要主动向电力部门汇报沟通、保证供电,没有稳定供电条件的煤矿不能盲目恢复生产。
四、要积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强化煤层区域性防突工作;落实通风、瓦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落实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的规定,保障系统完善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传发到辖区内各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30日 财发〔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安排的用于补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部分利息支出。
第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专项科技示范项目所需财政贴息资金分别用该类项目的无偿资金安排,其中:多种经营项目无偿资金除用于前期工作费和科技推广费外,其余可用于项目贴息,另两类项目贴息资金按实际需要安排。坚持按实际贷款数贴息。
第四条 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的原则。在银行已确定安排贷款的前提下,财政才可安排贴息资金。项目贷款未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五条 贴息范围为基建性质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贷款。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期限依据不同项目受益情况和实际需要分别确定。原则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和种植项目贴息期限三年,养殖业项目贴息期限两年,农产品加工和科技服务体系贴息期限一年。贷款期限不满一年及超过贴息期限的不予贴息。
第七条 按照项目单位使用贷款实际负担的利率与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率相当的原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贴息率为4.8%。如确需调整贴息率,由中央财政统一确定。
第八条 贴息对象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财政贴息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提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并附报建设期内银行贷款合同、银行结息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将项目贴息资金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银行结息凭证原件退还。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财政贴息资金后相应冲减当期贷款利息。
第九条 项目贴息资金按季度结算,财政部门凭银行支付贴息资金的原始凭证登记入账,年终编报决算。
第十条 项目贴息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编报的年度项目计划中,要汇总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计划。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要定期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汇总表》,并逐级报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项目年度执行,以前有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政策的文件与之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汇总表
附一: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
项目类型: 项目执行单位: 项目建设期:
┌───────┬───────┬───────────────────┐│ 项目 │ 金额(万元) │申请单位: │├───────┼───────┤申请财政贴息额:____万元 ││贷款计划数 │ │申请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法人代表: ││实际贷款数 │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实际还款数 │ │ │├───────┼───────┤ ││实际贷款余额 │ │ │├───────┼───────┤ ││实际支付利息额│ │ │├───────┼───────┤ ││贴息率(%) │ │ │├───────┴───────┴───────────────────┤│银行审核情况: ││ 该单位项目贷款合同号:__,实际贷款数额:__万元,贷款期限从__││__年__月到____年__月,截止申请日,该项目贷款余额____万元││,实际支付利息____万元。 ││单位签章: 审核人: 经办人: ││ ││ ____年__月__日 │├───────────────────────────────────┤│核准意见: ││ 该项目计划批复贷款额:____万元,计划批复财政贴息额:____万││元,实际核准贴息额:____万元。 ││农发部门签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财政部门签章: 负责人: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附二: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汇总表
( 年 季度)
单位公章 单位:元┌──┬───────────┬───────────┬───────────┬───────────┬──┬─────┐│ │ │ │ │ │月贴│ ││项目│ 贷款计划 │ 本月实际贷款数 │ 本月实际还款数 │ 累计实际贷款余额 │息比│财政贴息额││分 │ │ │ │ │例 │ ││ 类├─┬─┬─┬─┬─┬─┼─┬─┬─┬─┬─┬─┼─┬─┬─┬─┬─┬─┼─┬─┬─┬─┬─┬─┼──┼─┬─┬─┤│ │ │土│种│养│加│科│ │土│种│养│加│科│ │土│种│养│加│科│ │土│种│养│加│科│ │ │中│省││月份│小│地│植│殖│工│技│小│地│植│殖│工│技│小│地│植│殖│工│技│小│地│植│殖│工│技│ │小│央│级││ │计│治│业│业│业│服│计│治│业│业│业│服│计│治│业│业│业│服│计│治│业│业│业│服│% │计│财│财││ │ │理│ │ │ │务│ │理│ │ │ │务│ │理│ │ │ │务│ │理│ │ │ │务│ │ │政│政│├──┼─┼─┼─┼─┼─┼─┼─┼─┼─┼─┼─┼─┼─┼─┼─┼─┼─┼─┼─┼─┼─┼─┼─┼─┼──┼─┼─┼─┤│年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
各保荐机构:
预先披露制度是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先披露制度实施以来,在强化社会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加充分地发挥预先披露制度的功能,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增强责任和诚信意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我部拟对预先披露时间进行适当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所有新受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我部将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请各保荐机构进一步强化勤勉尽责意识、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不断提高保荐质量。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20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