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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57:44  浏览:9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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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6-5-22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贸非金联字[1996]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

民用煤是居民生活必需品之一,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为了做好民用煤供应管理工作,我们提出了《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某的稳定供应。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

民用煤是国家确定的进行价格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须品之一。我国民用煤年耗量在2亿吨以上,占民用燃料的80%。因此,“煤炉子”和“米袋子”、“菜蓝子”一样,对居民生活影响很大。为了解决民用煤供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发挥国有燃料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生活用煤的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重视民用煤供应工作。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是关心群众生活,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民用煤供应工作的认识,把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保障民用煤稳定供应。

二、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各地要由政府牵头,组织计委、经贸委(经委)、内贸、工商、财政、税务、煤炭、技术监督、物价、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内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制定的经营资格具体条件,对现有的煤炭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对不具备条件的,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今后申请民用煤经营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条件登记注册,内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要加强民用煤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煤炭经营中掺杂使假,缺斤少两、哄抬煤价、偷税漏税和商业贿赂行为。

三、建立地方民用煤储备和价格风险基金。为了稳定居民生活用煤供应,保有合理的煤炭库存,调控市场,平抑价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用煤储备和价格风险基金。也可将原有的民用煤财政补贴,转为地方民用煤储备和价格风险基金,专款用于储存民用煤和平抑民用煤市场价格。

四、减少流通环节,发挥国有燃产流通企业主渠道作用。民用煤供应,要在发挥集体、个体私营经济积极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国有燃料流通主渠道作用。各地国有燃料流通企业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分配计划,统一组织订货和调运。煤矿、铁路、交通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煤炭运销管理,确保国家计划订货合同的兑现。

民用煤加工、供应网点要合理布局,方便居民购买。对取消民用煤财政补贴、民用煤销价仍受监控的城市,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民用煤供应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于民用煤因政策性亏损的历史挂帐,也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由于城市煤气普及率不断提高,民用煤供应萎缩,原有民用煤供应网点需转产的,各地要尽可能安排转产资金,以扶持燃料企业安置职工转产就业,维持社会稳定。

五、各级燃料流通企业要转变观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改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搞好服务,真正发挥燃料流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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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出政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出版传媒集团在新闻出版改革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要求,现就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
  1.党的十六大以来,新闻出版行业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加快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组建了一批出版传媒集团。“十一五”时期,出版传媒集团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出版了一大批精品力作,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一批出版传媒集团完成了公司制改造,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一批出版传媒集团相继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并上市融资,成长为文化产业的战略投资者;一批出版传媒集团加快了“走出去”步伐,为中华文化走向世界作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出版传媒集团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在新闻出版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成为新闻出版改革发展的主力军。
  2.面对中央对文化改革发展提出的新要求,面对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新期待,面对建设新闻出版强国的新使命,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新挑战,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表现为: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发展活力不强;集约化程度低,发展同质化,市场竞争力不强;与科技融合程度低,转型升级迟缓,创新能力不强;高层次人才缺乏,经营管理能力不强。同时,地区和行业封锁,布局结构和出版资源配置不合理,诚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制约着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新闻出版行业承担着重大历史责任。出版传媒集团作为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排头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在引领社会主义文化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知识和传承文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等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是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发展新闻出版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新闻出版业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增强整体实力的迫切需要;是增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内凝聚力、对外影响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升国家软实力的迫切需要。
  二、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主要目标
  4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为支撑,以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为主攻方向,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结构,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出版传媒集团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解放和发展新闻出版生产力,推动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
  5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原则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积极作用;坚持发展新闻出版主业,兼顾多元化经营;坚持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努力增强中华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坚持新闻出版事业和新闻出版产业协调发展,提高出版传媒集团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能力;坚持扶优扶强,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出版传媒企业。
  6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着力构建文化产品生产创作新机制,推出更多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精品力作;着力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实现出版传媒集团的转型升级;着力加强管理,激发出版传媒集团的发展活力;着力推动联合重组,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实现出版传媒集团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界发展;着力推动出版传媒集团“走出去”,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到“十二五”期末,进一步做强做优国家层面人文、教育、科技三大出版传媒集团,培育多个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亿的大型骨干出版传媒集团;推动新华书店跨地区兼并重组,组建全国性国有大型发行集团;基本形成核心竞争力强、主业挺拔、品牌突出、管理科学的出版传媒集团集群;基本形成南北与东中西部布局合理,中央与地方、图书出版与报刊出版、单一媒体与多种媒体、综合型与专业型、大型集团与专、精、特、新各类出版传媒企业优势互补、合作竞争的新格局。
  三、进一步深化出版传媒集团体制改革
  7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和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切实规范转制到位,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明确所有者、经营者各自职责,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8推进股份制改造。指导和推动一批具备条件的出版传媒集团进行股份制改造,引入其他行业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允许有序引入非公有制资本;鼓励出版传媒集团之间通过联合重组、参股等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股权多元化。
  9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按照市场规则和新闻出版发展规律,推动出版传媒集团继续深化以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为核心的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企业职工考评制度和激励制度,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鼓励智力、版权、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10引导和规范国有出版传媒集团与非公有文化企业开展合作。引导和规范国有出版传媒集团与非公有文化企业开展产品合作、项目合作、资本合作;允许国有出版传媒集团引进具备资质的非公有文化企业作为国有出版传媒集团的一个部门参与出版活动;允许出版传媒集团控股或参股成长性较好的非公有文化企业,实现跨所有制发展。
  四、积极推进出版传媒集团战略性改组
  11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兼并重组。鼓励出版传媒集团通过整合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业务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资源,实现多媒体、全产业链发展;鼓励出版传媒集团对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中央和地方出版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实现跨地区发展;鼓励出版传媒集团兼并重组新闻出版领域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实现跨行业发展。支持主业突出、具有品牌优势的专业性出版传媒集团走特色经营之路。鼓励和支持转企改制到位的新闻出版单位自愿加入各类出版传媒集团。
  12支持出版传媒集团之间进行战略性合作。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采取联合研发、资源共享、平台共建、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战略性合作;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通过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连锁经营、与同类企业进行产品、项目和资本合作等方式,实现跨地区经营;支持出版传媒集团与广播电视、电信等行业的大型企业开展战略合作。
  13推动出版传媒集团转变发展方式。指导和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制定科学的战略规划,调整产业结构, 转变经营思路,由主要依靠国内市场、国内资源向依靠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转变,由主要依靠单一出版业态向依靠以出版经营为核心的多元文化服务转变,由主要依靠传统出版业态向依靠传统出版业态与新兴出版业态有机融合转变,由主要依靠资源扩张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文化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转变,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五、大力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应用高新技术和推动产业升级
  14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应用高新技术。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加强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加强数字内容加工、存储、传输、阅读等新技术和装备的应用,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不断提高新闻出版技术装备水平;支持出版传媒集团自主研发和引进吸收高新技术,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生产方式、生产流程和基础设施;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加快实现存量出版资源数字化,打造涵盖多种出版资源的数字传播技术和资源库,对内容资源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开发利用;鼓励开发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构建开放式、综合性、多功能集成的流通信息平台;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和大型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构建线上流通和线下流通相结合的现代化出版物流通体系。
  15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发展数字出版产业。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实施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有声阅读、电子书、电子书包、数字报、精品学术期刊数据库等;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发展以网络出版、手机出版、云出版等为代表的出版新业态;培育一批以数字化引领、全媒介经营为特征的新型出版传媒集团,加快建立适应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市场主体;支持出版传媒集团积极探索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新途径。
  16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建立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向技术改造,形成面向市场的新产品研发和新技术创新机制;鼓励建立科技工作战略规划,设立科研部门,完善科研制度,加大科研经费投入;支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标准成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六、切实加强出版传媒集团科学管理
  17加强出版产品内容创作生产的引导。出版传媒集团要立足发展先进文化,把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作为管理的首要任务,要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把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出版产品的最高标准,形成以群众评价、专家评议和市场检验相结合的科学评价机制。
  18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以明确范围、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建立健全出版传媒集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三重一大”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推动企业内部管理创新,强化质量管理和成本核算,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筑牢思想防线,确保导向正确。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企业加强自身品牌建设、内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凝聚力,提升企业整体形象,形成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
  19科学整合内部资源。推动出版传媒集团优化产业结构,做强主业、做大主体,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出版传媒集团整合同类业务及上下游业务,合理布局产业链、产品链,提高资源集中度和综合效益;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围绕主业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形成新的增长点;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建立与业务整合、市场化经营相适应的管控模式和组织架构,提高管理效能;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兼并重组后在发展战略、管理、品牌、业务、企业文化等层面实施有效整合,形成综合竞争优势。
  20建立健全出版传媒集团编委会制度。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通过建立健全编委会,加强对内容资源的质量管理、品牌管理、版权管理;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加强对内容资源进行有序开发,形成各具特色的优质产品;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加强对所属出版机构选题策划、内容创新、产品设计和市场营销的管理协调,努力创作生产内容与形式高度统一的原创精品出版物。
  21加强人力资源规划与开发。指导和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健全人才选拔机制,建立完善培训制度;采取公开招聘、定向培养、业外引进等多种方式,培养、吸引、凝聚一批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培育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梯次分明、素质优良的员工队伍。
  七、鼓励和扶持出版传媒集团“走出去”
  22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提升品牌竞争力。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深入挖掘民族文化资源,运用符合时代特征的文化表现形式,把传统元素与现代元素有机结合,把民族特色与世界潮流有机结合,生产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出版产品,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
  23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采取多种方式“走出去”。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拓展对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版权输出;支持有竞争力的传统出版产品和多种形态的数字出版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出版传媒集团兼并、收购境外有成长性的优质出版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出版传媒集团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到境外建社建站、办报办刊、开厂开店;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参与建设两岸出版交流试验区,在两岸出版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推动两岸新闻出版业共同繁荣发展。
  24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拓展国际传播渠道。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通过参与国内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点文化会展活动,提升中国出版产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鼓励出版传媒集团加强与全球性和区域性大型连锁书店合作,进一步拓展国际主流营销渠道,开拓网络书店、在线阅读等新型出版物销售渠道,整合海外华文出版物营销渠道,构建中国出版产品国际立体营销网络和国际交易平台。
  八、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保障措施
  25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理顺行业管理和资产管理的关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组织协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格局。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要负起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责。要严格执行文化资本、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市场准入和退出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提高管理效能。要切实加强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中的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完善和落实。
  26制定和落实出版资源向出版传媒集团倾斜的政策。支持条件成熟的出版传媒集团跨行政区设立有出版权的子公司;对跨地区和外向型经营的出版传媒集团,优先配置出版资源;对于面向海外市场的非公有制文化机构,经批准后可以单独配置出版资源。
  27加大对出版传媒集团重大项目的扶持力度。加快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建设步伐,引导和带动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支持和鼓励出版传媒集团积极规划、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对于出版传媒集团实施的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优先给予支持。
  28加大对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对“走出去”取得突出成绩的出版传媒集团给予专项奖励;对于出版传媒集团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累和传承民族优秀文化的重大出版工程,通过国家出版基金予以重点支持。
  29推动出版传媒集团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推荐研发高新技术的出版传媒企业到创业板上市;加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为出版传媒集团信贷融资提供便利条件;推动制定支持出版传媒集团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自主品牌等无形资产出资、质押贷款等有关政策。
  30加强市场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的政策措施,支持和保护出版传媒集团跨地区、跨行业重组和经营。通过政策调节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完善联通实体书店与网上书店、贯通城市与乡村发行的新闻出版市场服务体系。有序发展新闻出版人才、信息、技术、版权等要素市场,建立健全资产评估体系、产权交易体系,提高要素流通的市场化程度。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深入开展“扫黄打非”,规范教材教辅出版市场秩序,着力改善和优化出版物市场环境。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在全行业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宣传教育,为出版传媒集团加快发展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市场环境。
  3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国家对出版传媒人力资源的开发投入力度,大力实施“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和新闻出版名家工程,在全国知名高校建设出版传媒人才培训基地。完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把非公有文化机构的人才队伍纳入行业人才建设体系,积极培养和充分发挥其作用。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为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32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结合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实际,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导向要求与利润指标、短期经营目标与长期发展战略等,科学设置评价指标,探索建立有利于出版传媒集团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统计和业绩考核体系,探索建立激励出版传媒集团经营者、管理层的长效机制,允许条件成熟的出版传媒集团经过批准,探索试行经营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2004年7月3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7 号

  200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保护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及类型区由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三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按照年度防沙治沙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第五条 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苏木乡镇负责防沙治沙的工作机构从事有关的防沙治沙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个人的防沙治沙活动。
  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使用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在防沙治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条 防沙治沙应当实行统一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 沙化土地分为封禁保护区、恢复保护区、治理利用区。
  封禁保护区是指不具备治理条件、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
  恢复保护区是指有明显沙化趋势并具备自然恢复能力的连片沙化土地,以及经过治理已基本形成固定沙地,但稳定性差,一经破坏极易风化和活化的连片沙化土地。
  治理利用区是指宜被治理或者治理后能够适度利用的沙化土地。
  第十三条 沙化土地上的典型自然景观、沙生植被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集中分布的或者对防沙治沙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区土地沙化情况的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沙尘暴多发区、土地沙化扩展速度较快地区、生态区位重要地区,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土地沙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更新采伐。在沙漠和流动沙地边缘地带营造的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未达到过熟林或者未营造接替林网、林带的,不得批准采伐。灌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平茬抚育。
  第十六条 在封禁保护区内严禁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并妥善安置。封禁保护区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封禁保护区管理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妥善安排。
  封禁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标牌,明示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在恢复保护区内禁止砍挖林木及其他植物和开垦等活动。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适度的抚育、复壮、补植等活动,改善和提高恢复保护区的生态功能。
  在恢复保护区内可以实行阶段性封禁,具体封禁期限、范围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在治理利用区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开采业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先治理后利用,防止加重土地沙化。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加强草原管理和建设。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开展草地治理,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在草原上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限期恢复植被。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水资源状况进行监测,加强水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防止因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退化和土地沙化。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单位和个人开展沙化土地治理活动。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退耕退牧还林还草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沙化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城镇、村庄、厂矿、旅游区、机场、农牧场、湖泊、水库周围及铁路、公路两侧的沙化土地,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划定责任区域,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并对治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自愿捐资、投劳等形式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技术服务,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妥善安排治理区内农牧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
  在国有沙化土地上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沙化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
  在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上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在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所有沙化土地上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承包期限内与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治理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由协议双方依法在治理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林业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受理申请的林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论证,符合规定的应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治理后的林草覆盖率应不低于70%。
  在沙化土地治理区域内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治理任务完成后,由原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沙化土地治理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二十八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
  (三)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四)未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恢复保护区内砍挖林木及其他植物和开垦等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每只(头)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防沙治沙者合法权益的;
  (二)发现土地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不及时报告的;
  (三)批准采伐未达到过熟林或者未营造接替的林网、林带的;
  (四)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的;
  (五)符合营利性治沙申请规定应予批准而不批准或者不符合营利性治沙申请规定而予批准的;
  (六)应当发给沙化土地治理合格证明而不发给或者不应当发给而发给的;
  (七)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