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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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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75号




关于印发《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精神和太湖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的要求,认真落实《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根据对流域三省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十五”期间各年度工作进度安排,经与部门、地方充分讨论后提出了《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精神,认真落实《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我们在对流域三省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2002年治太工作计划汇总的基础上,经两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制定了《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如下:

一、巩固工业污染企业达标排放成果

太湖流域日排废水100吨以上或日排COD30公斤以上的1035家重点污染企业中108家分期分批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在印染、化工、造纸3个行业的重点污染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审计。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应稳定在92%以上,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5%,工业取水量增长控制在1.2%以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

江苏省对69家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在100家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审计。研究落实印染、化工行业结构调整措施。重点加强望虞河西岸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对39家重点污染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完成6家重点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改造。完成3家重点磷污染企业的脱磷治理和6家重点氮污染企业的脱氮治理。

国家经贸委采取5项措施:一是制定太湖流域《“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实施计划,指导三省市对造纸制浆、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对那些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小化工、小印染等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对水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示范、工业节水等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予以安排。三是引导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编制《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组织编制第二批《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制定知名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状况名单公报制度等鼓励政策。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承诺行动计划。四是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按照《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的要求,抓好环保产业的发展。五是抓好工业节水工作。组织修订《节水型工业企业导则》,制定《工业节水技术政策大纲》,

编制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目录及淘汰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发布重点工业行业用水定额,创建节水型企业。

二、抓好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

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方面,完成12座污水处理的管网配套工程,年内投入运营20座,年内开工48座,年内开展前期准备的57座;年内开工3项城镇垃圾处置工程。争取太湖“十五”计划中确定的93座(不含44座打捆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有35%开工建设,13项垃圾处置工程有20%开工建设。

江苏省已建成的12座污水处理厂(能力31.5万吨/日),进一步配套管网。年内投运污水处理厂13座,形成能力31.9万吨/日;年内开工的21座,开展前期工作的32座。各市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1.1-1.2元/立方米。开展4项城镇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浙江省年内投运污水处理厂7座,形成能力110.1万吨/日,25项年内开工;25家开展前期准备工作;3家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开工建设,其余6家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上海市年内开工污水处理厂2座。

建设部指导督促地方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处理场项目的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加快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加大节水力度,降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运营成本等措施。

三、继续实施《望虞河引水应急方案》

江苏省实施望虞河引水8亿立方米入太湖。研究无锡引江济太,常州污水导流和望虞河西岸污染治理工程方案。2002年底,完成改善梅梁湖、五里湖水质调水方案设计并开工建设,开展望虞河西岸重点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

水利部须科学调度太湖水资源,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等作为主要工作目标,重点做好3项工作:一是编制《太湖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二是继续实施望虞河引江济太试验,通过望虞河江边闸、泵以及东岸支流水闸的配合调度,实施引长江清水入湖计划。三是建成太浦河翻水泵站等。

四、实施生态清淤

江苏省完成五里湖及漕桥河、小溪港、城东港、洪巷港清淤任务。

浙江省开展约800公里的河道清淤(清淤量约2300多万立方米)。

五、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在太湖沿岸建设生态防护带110公里。在太湖沿岸地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地区建成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55万亩。

江苏省完成防护带的建设(包括:武进港等3条河流从入湖口各上溯5公里,城东港等3条河流各上溯3公里,环太湖建设69公里)。完成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9条主要入湖河流入湖口湿地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累计建成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45万亩。建设秸杆集中供气工程15处。

浙江省在太湖沿岸建设5公里生态防护带。在主要河流两侧10�30米范围内,尝试建设生态果、生态林(草)示范带。在太湖沿岸地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地区大力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在105万亩农田实施平衡施肥技术。推广秸杆还田面积325万亩。对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区域实行污水灌溉模式,即对一家一户的人畜粪尿进行厌氧好氧化粪处理,再通过管网灌溉农田的模式,建成3个示范工程。在40万亩农田推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无害化技术。建设10个面积共约10万亩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基地。

六、逐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江苏、浙江两省制定辖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着手研究和应用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技术,如农田生态系统控制研究,平衡施肥技术,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技术等。逐步建立省、市、县为一体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生态环境质量、重点农区农田的排水、地下水、农业用肥数量和结构、畜禽养殖集中区和规模养殖场畜禽粪尿的处理情况的监测工作。逐步开展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的认证和监测工作。

农业部重点做好4项工作:一是组织对太湖流域14个县市农业面源污染状况进行调查。二是选择江苏太湖一级保护区和浙江4个县市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示范区建设。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氮肥使用量减少20%,化学农药利用率提高20%、用量减少12%。同时建设大中型养殖场能环工程15处、农村生活污水沼气净水工程75处,秸杆气化工程4处、提高规模化养殖场废物处理率和秸杆还田率。三是在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的基础上,扩大生态农业建设规模,实行农产品清洁生产。四是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工作。

七、推进船舶污染控制工作

江苏省航行太湖流域的总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要全部设置固体废弃物收集装置。年吞吐量达15万吨以上的装卸货物码头业主开展供装卸货物作业船舶使用的固体废弃物收集装置的建设。

浙江省辖太湖流域所有港口、码头均设置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设施。所有油码头、加油站设置油污水处理装置。干线航道全面禁止营运水泥船,逐步用标准型船舶淘汰挂浆机船。

交通部重点做好5项工作:一是通过加强船舶检验和现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船上垃圾收集装置,客船和客渡船、旅游船生活污水收集装置,以及座舱机船的油水分离设备,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现有挂浆机船油托盘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启动分阶段、分区域淘汰水泥船的工作。四是按照生效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太湖“十五”计划的要求,做好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限期淘汰工作。五是开展船舶污染治理专项宣传活动。

八、进一步实施水产养殖污染控制

江苏省清除贡湖内3000亩围网养殖,使太湖一级保护区内鱼塘尾水不直接入河(湖)。

浙江省完成3个渔业养殖点污染治理的示范工程。

九、强化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江苏省开始建设武进港、直湖港、大浦港等主要入湖河流6个自动站建设,本年度力争建成3个。

浙江省完成新增国控站位王江泾-2(斜路港)水质自动站建设;完成乌镇北、红旗塘大坝、青阳汇、小新村4个水质自动监控站础建设的前期准备。

国家环保总局将建成江苏与浙江交界断面王江泾国控水质自动监控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十、做好项目的指导,保证资金的投入

国家计委督促太湖流域在建国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年内建成投运。督促并指导地方将太湖治污工作纳入地方2002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督促地方做好计划项目的前期工作,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将太湖治污资金纳入2002年度全国环保设施建设15亿元国债安排(涉及太湖、环渤海、淮河及滇池治理工程等),补助地方的污水处理厂资金应保证按时到位。

财政部按照国债项目计划,积极安排国债项目的资金。

国家开发银行对于已签订借款合同且贷款足额发放的3个项目做好贷后管理工作,跟踪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达到设计要求,保证贷款资金本息的按期回收。对于已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未结束的项目做好合同执行工作,及时掌握建设进度,按期拨付资金以保证建设用款。

对于已承诺贷款、但未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着重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对已初步确定具备贷款意向的太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进一步加快有关工作的进度。

十一、加大科技治太的力度

科技部选择一个约20平方公里的太湖典型区域建立示范区,从事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及示范,重点开展面源污染控制、湖泊生态修复、湿地修复、水华蓝藻控制、底泥污染控制技术研究。通过研究与示范,为太湖治污提供可行技术方案以及成套系列技术。

国家环保总局按照计划实施中荷太湖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及日本JICA援助项目。中荷项目重点做好太湖工程规划、水质模型和总体规划方面的研究。JICA援助项目侧重做好有关治污实用技术的推广。

十二、实行太湖治污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做好跨省界水质监督管理,配合3省市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落实太湖“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措施。每季度召开一次太湖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不定期召开水质水情分析及协调会议,并发布太湖治污信息专报。同时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于年底前组织成员单位对年度工作进行核查。

附表1:2002年度太湖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任务分解表

附表2:2002年度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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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1日,劳动部

漏电保护器是一种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安全防护装置,近几年已广泛推广使用,提高了我国生产企业安全用电水平。为确保漏电保护器的安全可靠性能,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四条 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凡执行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条 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手段、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 生产企业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应履行产品认证手续,并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第七条 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对出厂的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 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并具有认证标志,方可销售。销售单位对其经销的产品应有销售服务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商店经销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选用原则
第十条 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一条 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三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其它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四条 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酿造等行业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五条 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第十六条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第十七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一般应选用电流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
第十八条 当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动作的选择性。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2倍。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即不误动作)的条件下,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较小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极二线或二极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
第二十二条 在需要考虑过载保护或有防火要求时,应选用具有过电流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三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汽较大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保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密闭型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四条 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应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动力配电箱;建筑施工与临时作业场所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临时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插头(座)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箱。

第四章 安装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
第二十六条 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七条 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安装时应注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八条 在第14条规定的场所,必须设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一台漏电保护器同时保护二台以上的设备(或工具)。
第二十九条 在安装不带过电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时,应另外安装过电流保护装置。采用熔断器作为短路保护时,熔断器的安秒特性与漏电保护器的通断能力应满足选择性要求。
第三十条 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安装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负责在用漏电保护器的常规检测。常规检测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测的项目为绝缘电阻、试验装置性能和动作特性等。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安全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在用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应有明确的分工。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动作情况,包括正常动作、误动作、拒动作等,都要记录和统计分析。
第三十四条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对电工应进行有关漏电保护器知识的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漏电保护器的原理、结构、性能、安装使用要求、检查测试方法、安全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回路中的漏电保护器停送电操作,应按倒闸操作程序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三十六条 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根据动作的原因排除了故障,方能进行合闸操作。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
第三十七条 使用者应掌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要求、保护范围、操作及定期检查的方法。使用者不得自行装拆、检修漏电保护器。
第三十八条 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必须更换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第三十九条 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
第四十条 检查漏电保护器时,应注意操作试验按钮的时间不能太长,次数不能太多,以免烧坏内部元件。
第四十一条 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检修后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经过专业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检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报废销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回收利用。

第五章 监督检验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对管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建档建卡,对生产企业的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实施监察。对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劳动部门认可的特种电器安全检验机构,应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实施对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项目为:验证绝缘电阻和介电性能;验证动作特性;验证试验装置的性能;验证温升;验证过电流保护特性(仅适用于具有该项功能的漏电保护器);验证辅助电源中断时漏电保护器的性能等。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由劳动部门责令停产停销或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凡因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或不按照本规定安装使用而造成火灾、爆炸、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应追究生产或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地方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164号

印发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方针和要求,在公路建设中进一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现将《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四月六日




  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



  土地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资源,耕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精神,在公路建设中进一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引导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1、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对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人均土地面积只有世界人均的1/3,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世界人均的43%。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人均耕地逐年减少,供需矛盾日渐突出。耕地数量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最基本的保障,耕地持续减少不仅严重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也是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任何时候都必须切实予以重视。

  2、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解决“三农” 问题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明确部署。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加强耕地管理,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纠正随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现象。因此,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三农”问题战略部署的需要。

  3、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国家土地保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从全局、长远考虑问题,提高保护耕地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土地保护和公路发展的关系,从战略的高度、讲政治的角度做好公路建设用地工作。

  4、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公路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公路交通的发展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义在于,不是不能利用和开发资源,而是强调合理和有效利用资源。在土地减少总量中有相当部分是建设用地,而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赖以存在的基础设施,需要进一步加快建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占用一定数量的土地。因此,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控制占地数量,既具有保护农民利益、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意义,更具有实现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深远意义。

  二、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总体要求

  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加强耕地保护、节约用地的宣传教育活动,增进全行业对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政策的了解,把保护耕地变成全体交通建设者的自觉行动,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公路建设中得以贯彻落实。

  6、公路建设用地要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公路建设用地与节约用地的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率,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用地。

  7、公路建设应按照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施工的要求,控制占地数量,同时要采取改地、造地、复垦等综合措施进行土地恢复、改造,增加地力。公路建设要与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不能片面追求高标准、高指标。

  8、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土地利用工作的督导检查,要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情况作为执法监察活动的重要内容,对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好的项目要予以表彰并推广经验,对浪费土地资源的项目要通报批评,使公路建设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工作落到实处。

  三、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

  9、公路建设项目立项应立足扎实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综合考虑土地、环境、资金等技术经济条件,根据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现有路网状况和未来交通需求,确定项目是否应该立项建设,要避免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10、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应在深入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路线走廊带和主要控制点,应详细调查当地土地情况,收集土地资料,进行分类研究,将土地占用情况作为路线走廊方案选择的重要指标。要尽量减少占用耕地,避让基本农田和经济作物区。

  11、要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达到满足公路功能要求与减少建设用地的合理统一。不得为追求政绩工程或形象工程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二)工程设计阶段

  12、在公路工程设计中要依靠科技进步,创新设计理念,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水平,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减少占用耕地。

  13、工程设计要合理选用具体技术指标,尤其是路线平、纵、横设计,在满足交通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用中、低值。

  14、要运用各种先进手段对路线方案做深入、细致的研究,结合用地情况和占用农田情况进行多方案论证、比选,确定合理的线位方案;在工程量增加不大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能够最大限度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的方案,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坡地、废弃地、劣质地;要重视环境保护,不破坏原有自然生态,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15、认真进行高填路堤与桥梁、深挖路堑与隧道、互通立交规模型式、路基填料、边坡坡率、排水沟尺寸与型式、取弃土设计、沿线设施布设等方案比选,在环境与技术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宜采取低路堤和浅路堑方案,减少高填深挖;在通过基本农田及经济作物区的高填深挖路段,应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尽量考虑设置挡墙、护坡、护脚等防护设施,缩短边坡长度,节约用地。宜采用能够降低标高的新型桥梁结构,降低桥头引线长度和填土高度。

  16、认真勘察、仔细计算,合理调配土石方,在经济运距内充分利用移挖作填,严格控制土石方工程量。应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并尽量不占用农田,将取、弃土和改地、造田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采用符合技术标准的工业废料、建筑废渣填筑路基,减少取土用地。

  17、高速公路应根据交通量大小、路段长度、地形条件、社会服务需要,选择适当地点设置服务区,并合理确定服务区的功能和规模。尽量利用废弃地、荒山和坡地,或结合弃土场设置,原则上不得占用农田。

  18、公路工程通讯、监控、供电等系统的管线,在符合技术、经济和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宜共沟架设,并尽可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布置。

  19、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详细勘察的基础上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建议和应急预案,要有效防止因公路建设产生的地质灾害对农田的损害和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20、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设计审查时,应将土地占用,特别是耕地占用情况作为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建设占地的源头控制。不符合《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或不合理大量占用农田的不得通过审查。

  (三)工程实施阶段

  21、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将耕地保护的有关条款列入招标文件,并严格执行。合同段划分要以能够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弃土数量和临时用地数量为原则;项目实施中要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要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

  22、项目法人要增强耕地保护意识,统筹工程实施临时用地,加强科学指导;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占地情况的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土地保护措施。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时,应对土地利用和恢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3、施工单位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临时用地要按照合同条款要求认真恢复。

  24、进行公路绿化,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的有关要求,对公路沿线是耕地的,要严格控制绿化带宽度。在切实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工作的同时,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绿色通道建设。对不符合规定绿化带宽度的,不得给予苗木补助等政策性支持。

  25、公路建设中废弃的旧路要尽可能造地复垦,不能复垦的要尽量绿化,避免闲置浪费。

  26、农村公路改建要贯彻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的原则,尽量在原有路基上加宽改造,尽量减少占地,保护基本农田。要严格控制农村公路改建标准和规模。

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利在当代,功在长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以推动公路交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