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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16:54  浏览:8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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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11号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月11日国防科工委委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主任 刘积斌
2002年02月04日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时的应急管理工作,保证所需要的应急响应能力与秩序,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履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对境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事故(以下简称“影响境外的核事故”)的对外通报与信息传递的管理,以及我国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时应急响应的管理。
第三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工作贯彻“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严格遵守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 影响境外核事故的通报与信息传递

第四条 我国发生影响境外的核事故时,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汇总有关事故信息,按照《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要求,直接或者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向那些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下列事故通报和事故信息传递:
(一) 立即通报事故及其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二) 迅速提供事故发生时可以获得的初始事故信息,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及性质;
  (2) 涉及的核设施或者核活动;
  (3) 预计的或者已确定的事故的起因及发展趋势;
  (4) 放射性释放的一般特征;
  (5) 包括释放的放射性物质的性质、可能的物理与化学形态、组成、数量和释放的有效高度;
  (6) 与事故释放的放射性物质越境有关的气象与水文资料;
  (7) 有关的环境监测结果;
  (8) 已采取或者计划采取的场外防护措施。
(三) 以适当的间隔时间提供有关事故发展的后续信息,包括终止或者预期终止应急状态的信息。
第五条 国家核应急办对外通报和传递的核事故信息须经国家核应急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国家核应急办应当将对外通报和传递的核事故信息适时抄送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核应急组织或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下同)。
第七条 我国发生影响境外的核事故时,有关部门或者核事故发生地的核应急组织或部门可以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行事故信息交换,所交换的信息须经国家核应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家核应急办通报。

 第三章 对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的应急响应

第八条 我国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时的应急响应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核应急计划》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九条 国家核应急办负责有关应急响应的具体组织管理,并根据《国家核应急计划》的规定,组织实施有关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条 境外发生使我国境内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辐射影响的核事故时,由国家核应急办按照《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规定,直接或者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要求事故发生国家(地区)迅速提供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各项初始事故信息及有关后续信息,并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我国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境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事故信息,由国家核应急办负责迅速向下列部门或单位通报或者传递:
(一)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省核应急组织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三) 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其他部门或单位由其他渠道接收到此类境外核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将所接收到的信息通报国家核应急办。
第十二条 受到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国家核应急计划》规定的职责进行所需要的公众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受影响地区的核应急组织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所需要的应急响应行动及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受影响地区的应急响应组织应当进行必要的应急辐射监测与评价,必要时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调用支援力量进行监测与评价,以便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所进行的监测与评价应当包括:
(一) 空气中、地面上或者受影响海域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二) 境内食品或者进口食品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三)来自污染区人员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四) 来自污染区的车辆、船舶、飞行器以及其它物资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五) 对进入境内的放射性烟羽的跟踪监测;
(六) 利用上述各种数据和来自境外的有关资料,对事态的变化进行连续评价,预测其发展趋势。
第十五条 对于来自事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与物资,在放射性沉积地区活动的人员,以及可能受污染的食品与饮用水等,有关应急响应组织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护或者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如果境外核事故的发生地点距离我国较近或者带辐射源的空间飞行体坠入境内,在受影响严重的地区,有关应急组织或部门应当考虑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如隐蔽、撤离、碘防护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定义:
(一)核事故,是指核设施或者核活动中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若有关的专设安全设施不能按设计要求发挥作用,则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会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二)核设施或者核活动是指:
  (1) 位于任何场所的各类核反应堆;
  (2) 核燃料循环设施;
  (3) 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4) 核燃料或者放射性废物的运输与贮存;
  (5) 用于农业、工业、医学和科学研究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处置和运输;
  (6) 放射性同位素作空间飞行体的动力源。
(三)辐射影响,是指因事故释放或者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在其所到达地区所造成的从辐射安全角度考虑不可忽视的辐射照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应急,是指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五)防护措施,是指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者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受到的照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如隐蔽、撤离、碘防护、通道控制、食物和饮水控制、去污等。有时也称为防护行动。
(六)隐蔽,是指人员停留在或者进入室内,关闭门窗及通风系统,以减少烟羽中放射性物质的吸入和外照射,并减少来自放射性沉积物的外照射。
(七)撤离,是指将人们由受影响地区紧急转移,以避免或者减少来自烟羽或者高水平放射性沉积物引起的大剂量照射。该措施为短期措施,预期人们在预计的某一有限时间内可返回原住地。
(八)碘防护,是指当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释放碘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情况下,将含有非放射性碘的化合物作为一种防护药物分发给居民服用,以降低甲状腺的受照剂量。
(九)通道控制,是指对进出受事故影响区域(包括水域)的人员、交通工具、设备及物资等加以控制,以减少人员受照和污染扩散。
(十)食物和饮水控制,是指为减小公众因摄入被污染的食物和水所引起的危害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消费某些被污染的食物和水,控制由被污染食物和水转换的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等。
(十一)去污,是指利用物理或者化学的方法去除或者降低放射性污染。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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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道部直属多经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道部直属多经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3日,铁道部

中铁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浦东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深圳、海南铁路(集团)筹备组,中土公司,外服公司,华铁置业公司,华运旅行社,中铁进公司:
现将《铁道部直属多经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中所指部直属多经企业,包括中铁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浦东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正在组建的厦门、深圳、海南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本办法也适用于中土公司、中铁外服公司、华铁置业公司、华运旅行社(华运旅游集团)、中铁进出口公司。

铁道部直属多经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发挥部直属多经企业在发展铁路多种经营中的“龙头”作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一、部直属多经企业,是铁道部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投入)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多元经营企业,包括集团公司、独资公司、控股合资公司。
二、创办新的部直属多经企业(集团),由铁道部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简称两经中心)组织调研,提出可行性报告和方案,经部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部授权两经中心代部归口协调行使出资者权利。
四、部直属多经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对部的投资回报。
五、部直属多经企业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的人选,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由部委派,或向其持股的公司推荐,提交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按法定程序确定。总经理由部推荐,或董事会提名并征求部意见,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征求部意见后,由董事会聘任。公司内设机构负责人、下属公司经理及其他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并由总经理按规定程序聘任。公司聘用路内人员,其铁路身份不变,干部可按聘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在编制内聘用路外人员需报部批准。外服公司、华铁置业公司、华运旅行社、中铁进出口公司的干部管理仍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部直属多经企业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两经中心,由两经中心审核,报部批准。
七、部直属多经企业的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报两经中心核备。重大的资产变动(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吸收新股),报两经中心由部审批。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如需经部批准时,由对外合作司会同两经中心审核后上报。投资、筹资、融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
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额度由两经中心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资产状况确定)及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两经中心,两经中心商计划司由部在年度计划规模中下达,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办理。
年度经营方针、目标、财务预算和实施措施,报两经中心核备。
八、两经中心代表铁道部与部直属多经企业签订经营责任书。其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回报的指标,由两经中心商财务司报部确定。两经中心根据企业经营结果,对企业领导人提出奖惩意见,经部批准后执行。
九、部直属多经企业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如需使用铁道部多经发展基金时,可按有关规定办法向部申请。
十、部直属多经企业的财务计划报部核备。财务报告除报送部财务司外,同时报两经中心。利润分配方案经两经中心审核后,报部批准。
十一、部直属多经企业要自觉接受部人事、劳资、财务、计划、对外合作、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本办法由两经中心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4日  证监发字[1997]31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31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