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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贵州中国第七砂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21:43  浏览:9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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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贵州中国第七砂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贵州中国第七砂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21日  证监发字[1998]7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州中国第七砂轮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7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

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

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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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惠府[2002]8号


印发《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200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惠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应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送建设单位。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三)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提交给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规划、城建档案、公安消防、环保、人保、防雷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条件审核表》提交备案机关审查,备案机关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应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

根据本条(五)项的规定,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提请规划、城建档案、公安消防、环保、人防、防雷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有关部门收齐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应在15日内)验收完毕并发出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不符合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竣工结算审核资料;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公安消防、环保、人防、防雷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结论。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对工程勘察、设计、造价、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竣工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方面等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发现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隐患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下列文件和办理备案手续: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六)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七)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九)《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书》;

(十)《城建档案归档证明》;

(十一)公安消防、环保、人防、防雷等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三)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日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由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文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钢笔填写。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

  (一)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竣工验收报告反映的质量情况与《质量监督报告》严重不相符;

(四)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且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由备案机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未经重新组织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房地产权证》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提请专项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出具认 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文件、表格中要求监理单位填写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日1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2月1 9日印发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5月19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6年5月19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把加快昭通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基层各级政府的作用,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努力建设责任型、服务型的法治政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努力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切实把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落到实处。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并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列入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和市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和市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市政府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负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正、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委部署,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目标责任制,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布局并安排实施;各部门、各县区据此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必要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多方案进行比选;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提请市政府制定。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各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省政府登记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政府登记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和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压缩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和行政审批时限。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完善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同时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向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基层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并可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直属机构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大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可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军分区司令员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一召开,并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需报请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市政府重大工作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其他需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市长和秘书长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需要由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受委托的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可以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并审核后报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人员。
提交会议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
凡由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主要负责人外出的,经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委托副职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内容,除涉及机密事项外,均应安排作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与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和通知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必须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坚持每年的5月和8月为“无会月”。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需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决定;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得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全市性大会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形式。

第八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公文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云南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决定,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重要情况、人事任免等,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公文,涉及全局工作的由市长签发;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对于有具体事项的请示性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阅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公文,也应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第五十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人士,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台湾人员、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等,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出访,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副职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正职呈市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应从严把关。由市政府组织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领导出席部门或县区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市政府领导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严禁基层领导到边界、车站等地迎来送往。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一般不为会议和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须经市长批准。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离昭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市长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昭外出应事先报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昭外出应事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从体制、机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使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市政府于2002年3月20日发布的《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昭政发〔2002〕23号)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