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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容审查决定经行政判决撤销后被收审人又因同一事实被判刑原收审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7:49:08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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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容审查决定经行政判决撤销后被收审人又因同一事实被判刑原收审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容审查决定经行政判决撤销后被收审人又因同一事实被判刑原收审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的答复

1995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刊载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文件予以重新刊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5〕6号《关于被告人被收容审查决定经行政判决撤销被收容审查的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的收容审查决定经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被收审人依法获得赔偿后,又因同一事实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其被收容审查的日期不予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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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9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方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黔府办发[2010]6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根据年初市政府与各级各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目标任务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为主,满分为100分,每项扣分最高以该项分值为限,责任书中未涉及的考核内容按满分计算。考核分为:对县、区(市)政府考核(总分100分)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总分100分)。

一、对县、区(市)政府考核主要内容

(一)控制考核指标(30分)

1.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在全市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内。(10分)

2.全年各项相对指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20分)

(1)煤矿(含有证、基建、技改和无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4分)

(2)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4分)

(3)工矿商贸10万从业人员死亡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4分)

(4)亿元GDP死亡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4分)

(5)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4分)

(二)监督管理工作指标(50分)

1.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和全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4分)

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缺1次扣1分;会议记录中无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记录及解决办法的扣1分。

2.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干部业绩考核评价体系。(4分)

未建立责任制、未明确责任、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逐级签订率不到100%不得分;未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年初政府工作意见、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不得分。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到各级各部门,严格考核奖惩。(2分)

未建立控制考核体系的不得分,未认真进行考核奖惩的不得分。

4.全年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4次,检查要有方案、有机构、有记录、有总结,对检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复查验收,确保整改治理到位。(4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1项不得分;未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分;未及时进行复查不得分;隐患未整改扣0.5分/个。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教行动”和“法制机制体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18分)

(1)深入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为重点的执法行动。(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扣1分/起;每季度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分。

(2)深入开展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治理行动,认真抓好以煤矿、道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消防、防雷为重点的专项整治。(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每季度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分。

(3)深入开展以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为重点的宣教行动,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活动;抓好各级、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试点建设1个安全发展示范乡镇和2个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落实10家安全诚信企业建设任务。(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记录、总结缺1项扣1分;未按要求参加安全宣传有关活动扣0.5分/次;未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不得分;安全发展示范乡镇、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安全诚信企业建设任务不落实的不得分(以安监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为依据)。

(4)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制机制体制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理顺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落实基层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含驻矿安全员),保障经费,强化基层基础工作。(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未按《遵义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责任制度》规定进行督查检查的,缺1次扣1分;乡镇未建立安监机构、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无驻矿安全员、无经费预算的不得分;每半年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5分。

(5)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经费纳入预算,并确保与同级财政同步增长;督促企业承担起安全投入的主体责任,依法提足并规范使用好维简费、安措费等专项资金;全面落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风险抵押金缴纳率100%,鼓励高危行业参加商业保险。(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无预算不得分,资金不落实不得分(以安监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为依据);未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不得分(以安监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为依据);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率未达100%的不得分(以安监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为依据);每半年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5分。

(6)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大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指导服务水平。(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未组织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不得分;未参加全市组织的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每缺1个乡镇扣1分;每半年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5分。

6.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转变安全监管工作方式对全省合法煤矿实施挂牌监管的指导意见》(黔安监煤矿〔2010〕89号)、《遵义市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工作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信息台帐等,将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视为生产安全事故同处罚、同处理,确保隐患排除。(3分)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帐、煤矿未挂牌监管各扣1分;未按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挂牌扣0.5分/个;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缺1次扣1分,未按时上报扣0.2分/次;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扣1分/个(以安监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为依据)。

7.继续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加快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台帐,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分)

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管理信息台帐各扣1分;未按要求对危险源进行申报、登记的不得分,未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不得分。

8.在县、区(市)安全监管局设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股(科),深入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的登记、普查,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3分)

县、区(市)安监局未设立职业卫生监管股(科)、未按要求对职业危害项目进行申报、登记的不得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安排、组织机构、记录、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

9.认真执行遵义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根据约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毕后及时向市政府提交整改报告,把安全生产着力点放在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上。(2分)

未建立警示谈话制度、未按要求参加约谈会不得分;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扣1分;未按时提交整改报告扣1分。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救援队伍,整合应急救援资源,配备有关救援设备、器材,开展应急预案评审、修订和备案,并组织演练。(2分)

未开展应急预案评审、修订、备案和未积极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救援设备并组织演练的不得分。

11.严肃查处事故,确保事故按期结案率100%。建立事故信息台帐,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要落实到位,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反馈。(4分)

未按时结案扣1分/起;事故结案率低于95%不得分;未建立事故信息台帐扣0.5分;事故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扣2分/起;未按要求每季度反馈事故查处情况扣1分/起,未按时报送扣0.5分/起。

12.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6月25日和12月25日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分)

每月报送至少1期反映工作开展情况信息,缺1次扣0.1分;缺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各扣1分,未按时上报扣0.5分;每月第1天上报上月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缺1次扣0.5分,未按时上报扣0.2分/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发生瞒报、谎报、迟报的不得分。以上资料及报送时间以市安委办的记录为准。

(三)重点工作指标(20分)

1.完成国家、省、市根据当年(或某一阶段)实际情况部署开展的安全标准化建设等专项重点工作,具体考核办法根据该项工作要求制订。(15分)

2.完成上级和市安委办交办、督办工作。(5分)

未完成交办、督办工作扣1分/件。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主要内容(100分)

(一)控制考核指标(25分)。

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在控制考核指标内(未下达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零指标控制)。

(二)监督管理工作指标(50分)。

1.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和全市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按照责任书规定按时组织本系统和主管行业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或参与全市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4分)

未召开或参与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缺1次扣1分。

2.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按照责任书规定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到主管的行业部门和有关单位,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4分)

未按照责任书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工作总体安排、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与所主管的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逐级签订率不到100%的均不得分。

3.积极组织或参与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按照责任书规定对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的检查要有工作方案、有组织机构、有工作记录、有工作总结,对检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复查验收,确保整改治理到位。(4分)

未组织或参与全年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缺1次扣2分;对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的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1项不得分;未按照责任书规定上报大检查开展情况,缺1次扣1分;未进行复查不得分;隐患未整改扣0.5分/个。

4.按照《遵义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和责任书要求,抓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教行动”和“法制机制体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10分)

相关工作方案、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每半年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2分。

5.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遵义市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信息台帐等,确保隐患排除。(4分)

未按照责任书规定建立完善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帐扣2分;未按要求对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企业)实施挂牌督办扣1分/个;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缺1次扣1分,未按时上报扣0.5分/次;未按时完成省、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扣1分/个。

6.按照《贵州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所主管行业企业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主管行业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4分)

未按照责任书规定定期对所主管行业企业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扣1分/次。

7.认真执行《遵义市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根据约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毕后及时向市政府提交整改报告,把安全生产着力点放在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上。(4分)

未按要求参加约谈会不得分;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扣1分;未按时提交整改报告扣2分。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整合应急救援资源,配备有关应急救援设备、器材,修订和完善本行业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4分)

未按照责任书规定制订预案、积极组织、支持、配合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配备救援设备和演练的不得分。

9.认真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确保事故按期结案率100%。对本部门、本系统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要落实到位,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反馈。(4分)

事故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扣2分/起;未按要求反馈事故查处情况扣2分/起,未按时报送扣1分/起。

10.及时、准确上报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8分)

每季度至少报送1期反映工作开展情况信息,缺1次扣1分;缺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各扣4分,未按时上报扣1分;每月第1天上报上月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缺1次扣1分,未按时上报扣0.5分/次。以上资料及报送时间以市安委办的记录为准。

(三)重点工作指标(25分)

1.完成国家、省、市根据当年(或某一阶段)实际情况部署开展的安全标准化建设等专项重点工作,具体考核办法根据该项工作要求制定。(15分)

2.完成上级和市安委办交办和督办工作。(10分)。

未完成交办督办工作每件扣2分。

第五条 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汇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对象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单位对被考核单位按考核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情况报市安委会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给予考核加减分或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加分:

1.全年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加1分。

2.全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伤残人数、较大事故起数“四下降”加2分。

3.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总额比上一年度增加10%以上加2分。

4.成功开展事故救援抢险,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获省政府嘉奖的,每嘉奖一次加2分。

5.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上宣传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市级主流媒体发表的加0.1分/1篇,省级主流媒体发表的加0.5分/篇,国家级主流媒体发表的加1分/篇,同一篇按最高分只计入1次(以各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为依据;发表的文章不含简讯;满分3分)。

6.创新安全管理思路、方法、体制和机制,取得较好效果。被市级肯定和推广1项加1分,被省级肯定和推广1项加3分,被国家级肯定和推广1项加5分,同一项按最高分只计入1次,(以各单位提供的推广文件、表彰文件、会议资料为依据)。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扣分:

1.本辖区、本行业内每发生1起较大事故扣0.5分,超过控制指标的每起扣1分。

2.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扣2分/次。

3.年终考核未提供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的扣3分。

有下列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1.本辖区、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

2.本辖区、本行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3.年终目标考核不达标即考核未达80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90-94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九条 对县、区(市)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在年度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向各级各部门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考核奖惩。

(一)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达标”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二)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地区和部门除上缴责任金外,由市安委会对其予以通报批评,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安委会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2010年8月27日起施行。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9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投资与项目管理
第四章 规划、土地与基本建设管理
第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六章 优惠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加快园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凌水园区和马桥子高科技工业区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园区是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基地。
园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海洋工程、生物工程、高效节能、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以及其它在改造传统产业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园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训。
第五条 鼓励中国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园区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活动。
禁止兴办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
第六条 园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园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园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编制园区建设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管理园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工商行政、规划土地、劳动人事等行政工作;
(四)对进入园区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及设立其它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五)会同市科委,组织认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六)审核和申报园区内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高新技术攻关和火炬计划等项目,并组织实施、鉴定和验收;
(七)审核园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兴建和管理园区内各项基础设施;
(八)依照规定权限,管理园区的进出口业务,处理园区的涉外事务;
(九)对园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园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组团出国的,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直接到市外事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总编制内自行设立必要的精干职能机构。
园区管委会应规范并公开办事程序,严格办事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为园区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和支持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投资与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内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总投资在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加工工业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国
家特殊规定的除外),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下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报市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国民经济和关系基础设施重要平衡的项目,须纳入市综合平衡并同市有关部门协商后,方可审批。
第十三条 在园区内兴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进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财政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园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按年度进行考核,合格的领取年度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园区内企业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工作,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进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投产鉴定工作,由园区管委会按国家、省市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园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四章 规划、土地与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市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园区管委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局部调整时,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园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园区管委会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园区内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终止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园区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条 园区内集中新开发建设区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报市有关部门列入市计划,统一下达,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园区集中新开发建设区内从事基本建设工程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统一由园区管委会受理(引进国外的设计及施工队伍,需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并代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施工安全许
可证》和《单位工程质量认定证书》等证件。

第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企业,可自行确定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
第二十三条 园区企业招聘职工,企业与职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为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保障职工享有劳动、休息休假、技能培训、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保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童工。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园区工作,对园区企业急需的专业人才及其家属,经园区管委会审核,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对带有投资项目的专业人才,在市政府核定的数额内免交城市增容费。
第二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初级职称和市人事部门授权的部分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六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高新技术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以及随仪器、设备一同进口的配套零部件和为拆解试验用的高新技术产品、样品、样机等,凭园区管委会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按国家规定予以免税。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
证。
第二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自行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均免征出口关税。
第三十条 经园区管委会审核,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经海关批准,园区内可设立保税高科技展销中心。
第三十一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持园区管委会发给的年度考核合格证,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各金融部门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应给予积极支持,在其基建贷款、技改贷款、流动资金和外汇贷款等投放上,应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四条 连续在园区工作一年以上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其暂住户口可实行特殊管理。在办理子女入学(转学)手续时,可适当减免借读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园区内兴办企业或设立代表机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单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