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奔驰”商标用作专修店名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27:15  浏览:8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奔驰”商标用作专修店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奔驰”商标用作专修店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北京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德国戴莫勒-奔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奔驰公司)《关于奔驰商标侵权认定的申请》(见附件)。该申请称,位于上海市淮海路的“上海奔驰汽车维修公司”未经奔驰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奔驰公司的“奔驰”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
并在该公司在橱窗、车辆维修保养合约上使用奔驰公司的英文及图形商标,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以为该公司与奔驰公司有某种联系,从而给奔驰公司及消费者造成损害,为此,要求撤销该公司的企业名称。
奔驰公司在车辆及其附件商品上注册了“奔驰”商标(注册号为669658、676581),在车辆维修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奔驰”商标(注册号为835927、835928)。该商标在我国享有很高声誉,他人未经授权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中使用,很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
误解。请你局接此通知后,尽快对奔驰公司反映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事实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的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
附件:《关于奔驰商标侵权认定的申请》(略)



1999年1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批准太原市和大同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太原市和大同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山西省人大



(1998年5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批准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保证法规质量,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将本市当年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在拟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30日前,应将该法规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询意见。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收到法规草案后,应及时组织讨论研究,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在15日内告知该法规草案的报送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本委员会负责人审签。
第五条 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后,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说明一并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收到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后,应及时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分管立法工作的副秘书长批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一般不作修改,主要对该法规的内容是否存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等重大问题进行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主任会议研究后认为确实存在上述重大问题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通知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可以对该法规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等重大问题进行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应通知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派员参加。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一般应在收到该法规后近期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予以审议。
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该法规的制定机关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法规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法规文本及说明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予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退回该法规的制定机关,并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其批准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9日

关于颁发试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颁发试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79年10月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经委和国家劳动总局多次布置制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此,我们组织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及中国药材公司分别制订了《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颁发试行。要求全系统各企、事业单位按“标准”(目录附后),普遍开展对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技术考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促进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确定他们的技术水平,为今后择优升级提供依据。
二、考核范围
暂定为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各制药、医疗器械专业和通用工种、检修、动力、分析、机械制造、建筑以及司机等工种的工人;中西药营业员、采购员、保管员、供应员、检验员、中药材生产(收购)员等,都应进行技术考核。
三、考核依据
可用我局统一颁发试行的《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和省、市、区医药局组织制订的有关技术等级标准;医疗器械通用工种、检修、动力、机械制造、建筑、司机、厨师等,分别采用各有关产业部门制订的技术等级标准。
四、考核内容及方法
根据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应知、应会和实际操作考核。方法以定期考试与技术鉴定相结合。
定期考试:一年一次,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三种方法。
笔试主要适用于考核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应知”的技术理论知识。文化程度低的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可由单位指定别人代笔。试题要组织专人出,并经本单位技术考核委员会选定,封卷保密。连续生产单位的倒班工人可采用“同级异题”的方法考核。考试时,要严肃认真,规定必要的考试纪律。考试结果由企业或车间技术考核领导小组评定。
口试主要适用于考核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应会”的应变能力及其他有关知识。
实际操作主要适用于考核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应会”的操作技术水平,如考核开车、停车、药品检验、药材鉴别、饮片配方、控制操作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等。
考试成绩是由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三项成绩综合确定。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这三项成绩在综合考试成绩中各占一定的比例,情况特殊的工种,可由本单位技术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采用不同的比例关系。
技术鉴定:一年一次,在定期考试前进行。根据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平时操作和业务的熟练程度,技术能力的表现,如维护检修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商品检验鉴别,以及合理化建议水平等,做好月份、季度的记载,经班组评议,技术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作出鉴定,评定出成绩。
定期考试和技术鉴定,应比本人现实等级高一级的技术标准进行,成绩突出的,可准予越级考试。
五、考核定级
按照定期考试和技术鉴定成绩,确定技术等级。这两项成绩都及格者方可提高一级。考核成绩和确定的技术等级,应通知本人,并填写卡片(式样附后)由技术考核委员会盖章,存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工资晋级的依据之一。
六、考核的组织领导
各企、事业要成立技术考核委员会,大企业(单位)的车间也可成立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技术考核的领导工作。技术考核委员会和车间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的成员,应由原则性强、熟习业务、经验丰富、群众信任的同志参加,最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日常具体业务工作,以劳资部门为主,会同工会、教育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技术考核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进行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帮助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学习文化技术,提高科学技术水平;要做好思想动员,使广大工人群众对技术考核有个正确认识,为加速实现“四化”而努力钻研科学技术。
附:1.技术考核卡片式样;2、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目录;3.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目录
附件1:技术考核卡片(式样)
单位 工种
--------------------------------------------------
|姓名| |年龄| |性别| |
|----------------------------------------------|
|参加工作年月 | |专业工作年限 | |
|----------------------------------------------|
|定期考试成绩| |
|------------|--------------------------------|
|技术鉴定成绩| |
|----------------------------------------------|
| |原等级 | 级|
|技术等级|--------|--------------------------|
| |新定等级| 级|
|----------------------------------------------|
|备| |
|注| |
--------------------------------------------------
附件2: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目录
制药专业工种
磺胺嘧啶:乙烯基乙醚工、缩合工、精制工、甲醇钠工、氧化工
咖啡因:缩合工、还原工、酰化工、甲化工、精加工、提取工、二甲脲工
安乃近、氨基比林:安替比林工、硫酸钠离心包装工、氨基安替比林工、AA、FAA结晶离化工、酰化工、烷化水解工、中和脱水工、甲酰胺工、安乃近缩合工、精安工、安乃近回收工、废母液处理工、氢化工、粗氨工、精氨工、粗氨回收工、煤提工、苯肼工、缩合工、离心烘包工、丁酮酰胺工、还原剂制备工、配料工。
非那西丁:烃化工、还原工、醋化工、大苏打工、酚钠工 、氨苄青霉素成盐工、缩合工、浓媒回收工
苯巴比妥:乙基化工、缩合工、乙醇回收工
乙胺丁醇:拆分工、缩合成盐工
二苯丙酸落龙:氧化脱羧工、双甲氧基酯化工、水解精制工
苯甲酸雌二醇:还原酯化工
戊酸雌二醇:还原水解工
妊娠素:沃氏精制工
雌三醇:烯醇酯环氧工、雌三醇工、乙酸孕酮酯化工、精制工
炔诺酮:酮肟重排工、氯醇化工、环合水解工、氧化开环工、氧化脱羰工、乙炔化工
炔诺醇:种子工、发酵工、提取工、精制工、乙炔化工、电子自控精制工
甲氨喋呤:四氨基嘧啶工、成品工
环磷酰胺:环磷酰胺工
氟脲嘧啶:氟代缩环工、水解精制工
环胞苷:环胞苷工
氮一甲:羟乙基氯化工、成品工
硫酸长春新碱:硫酸长春总硷工、硫酸长春新硷工
甲地孕酮:甲地孕酮反应工、成品精制工
黄体酮:氢化水解工、沃氏精制工
甲基睾丸素:格氏反应工、沃氏精制工
丙酸睾丸素:纯睾丸素工、丙酰化精制工
制药通用工种
片剂:配粉制粒工、压片工、糖衣工、包装工、质量检查工、洗瓶工
大输液:洗瓶工、灌装工、灭菌工、灯检工、包装工、配剂工、质量检查工
粉针剂:无菌分装工、洗瓶工、灭菌工、灯检印包工、质量检查工
水针剂:配制工、灌封工、割口工、灭菌工、灯检工、包装印字工、质量检查工
抗菌素生物测定:生物测定工
抗菌素常规药理:常规药理工
抗菌素:种子工、发酵工、消毒工、配料工、过滤工、提取工、结晶工、准备工、精制工、离子交换工、喷干工
实验动物饲养:实验动物饲养工
试验:小试验工、中型试验工
卫生材料:清梳工、炼漂工、包装工
中成药:整炮配制工、粉碎工、干燥工、一般提取工、植物有效成份提取工、包装工、保管工、制丸工、冲散剂工、酊水糖浆工、制膏工、制硬膏工
软膏剂:软膏制剂工、软膏包装工、软膏剂检查工
药用玻璃:机制料瓶工、机制管子瓶工、机制拉管工、仪器吹制工、仪器灯工、仪器磨砂工、仪器刻度工、仪器烘爆圆口工、滤器制造工、供油工、煤气制造工、建炉工、溶化工、退火工、检验工、化验工、料房工、筑炉工、车间检修工
皮质激素类药物:(可的松类)双烯工氧桥沃氏工、上脱溴工、C21工、回收工、乙酰化精制工、种子工、发酵工、提取工、分离精制工。(肤轻松类)精制乙酰化工、磺酯脱酯工、三酯6F.转位工、溴羟环
1.2氧乙、酰化精制工、四氟精制工、△ 脱氧工、17脱脂、16、17双羟缩酮工、水解精制工、霉菌上脱溴、磺化酯、C21工、17酯精制工。(地塞米松类)乙酰化去酮工、双烯工、上脱氮环氧工、开环工、氢化工、
1.4C21位上溴工、氧化工、△ 脱氢工、溴羟环氧工、上氟工、上脱氮环氧开环工、氢化水解氧化C21工、162甲基霉菌氧化工、磺化脱脂脱氢环氧上氟成品工、水解——碘化工、地塞米松磷酸哌嗪成品精制工。(倍他美松)缩酮——脱脂工、格氏——分离工、后倍他工、发酵工。
原料药生产车间保全工:保全工(包括钳、管、焊)
制剂生产车间保全工:保全工(包括钳、管、焊)
锅炉工:锅炉工
附件3: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目录药 品 药品采购员 化学试剂 化学试剂采购员
药品业务员 化学试剂营业(业务)员
药品检验员 化学试剂检验员
药品营业员 化学试剂保管员
药品医疗器材保管员 玻璃仪器 玻璃仪器采购员医疗器材 医疗器材采购员 玻璃仪器营业(业务)员
医疗器材业务员 玻璃仪器检验员
医疗器材检验员 玻璃仪器保管员
医疗器材营业员
附件4: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目录中药材 中药营业员 中药材采购员
中药材(中成药)保管员 中成药生产
中药材生产(收购)员 饮片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