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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4:20  浏览:9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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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委办[2003]71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纪委、监察厅制定的《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0月20日


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
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农村税费改革纪律,保证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农村非党员村干部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予以罢免。

  第三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

  (一)继续向农民征收已经明确取消的屠宰税、乡统筹费、村提留、除烟叶和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外的其他农业特产税的;不按规定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违反规定扩大税收范围向农民多征、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的。

  (二)继续收取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的;擅自设立涉农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搭车收费的;变相恢复已经明令取消的其他涉农收费项目的;违反自愿原则,强制要求农民接受有偿服务的。

  (三)在农村“一事一议”筹资投劳中,违反规定扩大议事范围、超过规定标准、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的;以“一事一议”为名乱收费、乱集资,搞变相摊派的。

  (四)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挤占、挪用村级各种集体资金和农村中小学学杂费等收入的。

  (五)在精简乡镇机构、优化教育资源和清理压缩财政供养人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

  (六)向村级组织强行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或者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违反规定向农民强行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税费尾欠的;将乡村债务、教育债务分摊转嫁给农民个人承担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的。

  第四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处理明显不当,致使矛盾激化,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在具体组织实施向农民征收税费、筹资投劳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造成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我省制定的《〈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第六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

  (二)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并挽回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第七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阻挠、抗拒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拒不纠正错误的;

  (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控告人的;

  (三)同时违反两种以上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

  (四)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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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政司关于表姨和表外甥能否结婚的复函

民政部民政司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表姨和表外甥能否结婚的复函
民政部民政司



中共抚顺市望花区委信访室:
转来你室一月三十一日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婚姻法第六条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血亲关系。你们所询表姨和表外甥并不是同一外祖父母,因此不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不属禁婚之列。但是,从遗传学角度考虑,血缘过近
的婚配,是不利于优生的,建议劝说双方当事人慎重考虑,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以另外择偶为好。



1986年3月26日

共青团中央批转团中央组织部《关于今冬明春团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批转团中央组织部《关于今冬明春团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
(1982年11月5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团中央组织部《关于今冬明春团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

 

  一、团的十大以来,各级团组织在党委的大力支持下,利用现有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团干部的培训工作,使团的干部队伍在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上有了提高,对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起了重要作用。目前团干部队伍的状况,总的看是好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团干部队伍的思想觉悟、工作水平距党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我们许多团干部缺乏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训练,缺乏做好青年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特别是今年以来,团干部更新面较大,有相当数量的同志是新手,对团的业务不熟。这种状况,不但很不适应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的需要,而且还会影响到为党培养、输送大批青年干部的质量。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去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为了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批专门人才,必须大力加强干部的教育和训练工作。”帮助现有干部提高思想,熟悉工作,适应需要,是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很有必要在今冬明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狠抓一下团干部的培训工作。

  二、今冬明春培训团的干部,时间短,任务重,因此重点要突出,内容要集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新团干和团的领导干部。学习的内容,对不同对象要有不同的要求,不要搞“一刀切”。基层专职团干部,主要学习党的十二大文件和团的业务基础知识;县以上团委的领导干部,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安排一定比重的共青团工作理论的学习;兼职团干部,以学习团的基础知识为主。要通过培训,使广大团干部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得到切实的提高,对党的十二大的主要精神有较深的理解;使新团干学到一些团的基本知识、光荣传统和作风,了解团的建设方针、原则以及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制度等,掌握必要的工作方法。团的十一大召开后,要把学习大会的有关文件作为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培训中使用的基本教材:党的十二大文件和团的十一大文件;中央团校编写的《共青团工作理论学习纲要》和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青年工作手册》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团校自行编写的教材。

  三、今冬明春培训团的干部,要采取多种形式,挖掘潜力,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扩大培训规模,缩短培训周期。建议省、市、自治区团校安排一些短期训练班或由团省、市、自治区委举办学习(研究)班,对地、县团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地(市)、县团委要负责公社一级专职团干部的培训;县、社团委要安排好农村团支部书记的培训。还要充分调动各系统、各部门培训团干部的积极性,可以和同级党校协商,争取在党校开设团干部培训班。

  为了解决缺乏教员的困难,各类团训班的政治理论课可聘请党校教员、党委领导同志和党委宣传部门的干部讲授;团的业务课可请上级团校的教员或由团委干部自己承担。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也可以单独办班。以会代训,是培训基层团干部的一种好方法。暂时没有条件开办团训班的地方,可以利用这种形式。一些条件较差的基层单位,还可走读培训。

  今冬明春团干部培训工作,时间不要拖得过长。兼职团干部班以一周至半个月为宜;专职团干部班(指一般干部,包括公社团委书记)以半个月左右为宜;领导干部班(指团县委书记以上的干部)以一个月左右为宜。

  四、关于培训经费,中央有关部门曾明确规定:“干部教育经费应由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妥善安排,切实保证。”目前,各地经费开支情况不尽相同。凡是情况较好的地区,都是由于团委努力争取、党委重视、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使上述规定得到了切实执行。凡是干部培训经费没有解决的地方,应按规定很快落实。各级团委应根据自己的培训任务,作出预算,报请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批拨。

  五、今冬明春的团干部培训工作,要同整顿基层团组织结合起来。团的基层组织战斗力不强,一部分团支部特别是农村团支部处于松散、瘫痪状态,是目前团的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培训,帮助团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要认真研究当前团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工作内容,探讨工作方法,制定具体措施。要按照团中央颁发的农村、厂矿、中学团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团支部工作制度,为全面整团打好基础。

  六、各级团委应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今冬明春的干部培训工作尽快进行安排,对已确定和正在实施的培训计划,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