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43:54 浏览:9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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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6号
国务院各部门房改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1999年售房办法及政策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必须根据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夫妇工龄之和、房屋拆旧、调节因素、现住房折旧、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333)等要素,计算出购房人的实际房价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归集中心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凭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资金证明”到各区县房改办、房地局办理有关具体售房手续。
二、凡按1999年售房办法及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购房人,应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有困难的购房人,可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99]08号)执行。离退休人员购房时仍可继续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9]银机电36号)的规定,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购房分期付款利率。分期付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
调整前
调整后
分期付款期限
利率
分期付款期限
利率
1-3年(含3年)
4.59
1-3年(含3年)
3.78
4-5年(含5年)
4.95
4-5年(含5年)
4.14
6-10年(含10年)
5.13
5-10年(含10年)
4.32
四、1997年5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采用分段计息的方式:1999年3月31日前的利率按[98]国家机关房改字第14号文执行。1997年5月1日(含5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采取按年等额均还的方式,按本通知利率执行。
望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
(2003年10月2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公安交通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上路行驶。
号牌须安装在醒目位置,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四条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限定为20公里/小时。
第五条 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反射器必须保持有效。
第七条 禁止未满16周岁的人和无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二)携带行驶证;
(三)不准饮酒后驾驶;
(四)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
(五)不准带(载)人;
(六)不准牵行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不准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或攀扶其他车辆;
(八)不准扶肩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九)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第九条 在下列路段及以内区域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鸣喇叭:
(一)市区二环路及以内道路;
(二)二环路以外的江滨大道(金牛山公园至九门闸)、亚峰路;则徐大道(白湖亭至三叉街)、上三路、上渡路(上渡至洋洽)、闽江大道;洪山桥、杨桥路(洪山桥至西二环路口)、西洪路(金牛山公园至西二环路口);福飞路(二环路口至东浦路口)、东浦路、华林东路(火车站至二环路口)。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
(一)使用涂改、伪造行驶证、号牌的;
(二)挪用、转借行驶证、号牌的;
(三)驾驶无行驶证、号牌车辆的。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驶电动自行车的。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规定的;
(三)未满16周岁的人或无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车辆带(载)人的;
(五)在禁鸣喇叭地区鸣喇叭的;
(六)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正常行驶的;
(七)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
(一)不携带行驶证;
(二)号牌未安装在醒目位置;
(三)横穿四条以上道路或途中制动器失效时,没有下车推行的;
(四)扶肩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的;
(五)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或攀扶其他车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政〔2008〕6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现将修订后的《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市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邮政储蓄银行洛阳分行、驻豫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测算评奖依据:
(一)依据各金融机构当年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通过分项打分和综合平衡的办法进行排名。
(二)对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测评的依据主要是:
1. 表内贷款,分值25分。其中:新增贷款余额,分值10分;新增贷款省行占比,分值10分;当年累计投放额,分值5分。
2. 新增存贷比,分值10分。
3. 表外委贷、直贷、核销贷款等,分值10分。
4. 当年净增贷款目标计划落实情况,分值15分。
5. 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资金总额,分值15分。
6. 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落实率,分值15分。
7. 当年累放中小企业贷款,分值20分。
8. 与担保公司合作贷款,分值5分。
9. 票据、信用证、保函等,分值5分。
测评时按项分别计分,每项指标以各金融机构中完成情况最好的为基准分(计为满分),其它金融机构的该项得分以其与基准分的占比进行计算(指标为负值的,该项计零分;新增存贷比不低于100%的,该项计满分),最终将各金融机构各项考核得分合计排出名次。
(三)驻豫各金融机构主要依据当年投放到我市的资金总额进行排序。
(四)对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等管理机构的测评,由市政府依据其对各商业银行的服务、监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所取得的实效和对洛阳市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参考对各商业银行的奖励标准研究决定。
第四条 考核指标说明:
(一)新增贷款余额:本外币贷款余额较年初新增;
新增贷款全省占比:当年新增贷款占全省系统内份额;
当年累计投放额:当年累计发放的贷款额。
(二)新增存贷比: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当年新增本外币存款。
(三)表外委贷、直贷、核销贷款:委贷为受其它金融机构委托投放本地贷款,直贷为引进域外金融机构投放本地贷款,核销贷款为合理利用国家政策核销本地贷款,包括银行股份制改造剥离、票据置换额等。
(四)当年净增贷款目标计划落实情况:当年净增贷款占年初下达计划的比例。当年净增贷款包括表内新增贷款额、委托贷款新增额、总分行直贷新增额以及当年贷款核销额、票据置换额等。
(五)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资金总额:当年政府推介的所有项目签约资金总额(含会下签约)。
(六)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落实率:签约贷款实际投放额÷签约贷款总额。
(七)当年累放中小企业贷款:当年累计向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八)与担保公司合作贷款:当年与全市所有担保机构合作发放的贷款额。
(九)票据、信用证、保函:指当年累计发生额。
第五条 奖励措施:
(一)以市各商业银行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等金融机构的最终测评得分排出名次,对排名前列的金融机构按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等层次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以金融机构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或单项任务完成情况,设立单项奖和特殊贡献奖,分别用于表彰对洛阳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和特殊贡献的金融机构,特殊贡献指贷款核销、票据置换等。
(三)对驻豫各金融机构,以其投放到我市的资金数额排名,分出档次,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四)对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和洛阳银监分局,由市政府参考当年对各商业金融机构奖励标准研究决定。
(五)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洛阳分行的评奖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有关事项说明:
(一)金融机构支持洛阳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
(二)奖励标准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奖励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