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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45:33  浏览:9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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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民委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的通知
(2002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委属各单位:
《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经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并经国家民委党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


一、序言
二十一世纪初的五至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面临着历史性的挑战和发展机遇。全国民委经济工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把握机遇,准确定位,开拓进取,迎接挑战,顺应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为促进民委经济工作的健康发展,增强计划性、前瞻性、科学性,统一认识,明确任务,振奋精神,共同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民委的职能,并结合政府机关转变职能的要求,特制订《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


二、“九五”的回顾与总结
“九五”期间,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带领各族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克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经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取得前所未有的巨大成绩。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为实施“十五”计划、开始迈向第三步战略目标奠定了良好基础。
全国民委经济工作成效显著,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一是参与宏观政策的制定取得突破性进展。积极参与“十五”计划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建言献策。响应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并促成将内蒙古和广西两个自治区列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范围,湘西、恩施、延边三个自治州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有关省区相继研究出台了本省区少数民族发展规划或相应政策。二是倡议发起兴边富民行动,并在9个边境省区的17个县(旗)先行试点,成效明显。三是促进民族地区扶贫攻坚取得新的成果,少数民族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定点扶贫成效显著。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五是借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展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之机,提出牧区草原保护、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召开“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建议。六是提出支持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建议。七是推进民族地区科技进步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推广电脑农业。八是各地民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拓性地开展民族经济工作,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并不断开拓新的领域。这些成绩的取得,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反映了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迫切要求和愿望,是党中央正确决策和部署的结果,是各级民族工作部门锐意进取、团结奋斗的结果。
回顾“九五”,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仍然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民族地区的发展与沿海地区还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农牧民收入增长缓慢,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没有解决温饱。民族政策的制定和调整面临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许多政策不能落实,甚至落空。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民族经济工作机制需要不断创新,经济工作方法、手段需要变革,资金投入渠道需要进一步拓宽。这些问题,需要在新的时期着力解决。


三、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十五”时期民委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民族地区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为目的,坚持改革开放、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认清形势,转变思路,坚定信心,团结奋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十五”时期民委经济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大力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为目的,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化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WTO规则要求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增强全国民委经济工作的综合实力。深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扶持政策,提高为民族经济工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积极参与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的发展决策,提出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发展中面临的特殊问题政策措施建议,力争在具体政策措施上得到体现。
做好民委经济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团结的关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是实现全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需要。民族经济工作要做到“六个有助于”,即:有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关系的和谐;有助于发展、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最广大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有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助于可持续发展。
做好民委经济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因地制宜,因族举措,促进发展。坚持创新的原则,运用多种方式,本着“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大胆试验、实践,有所突破。


四、目标和主要任务
“十五”期间,民委经济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积极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认真抓好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和巩固提高的基础上,由点到面整体推进;认真落实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政策,争取使人口较少民族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在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牧区发展,扶贫工作等方面,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为党和国家的宏观决策提出可行意见和建议。根据“十五”时期民委经济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围绕实现总体奋斗目标,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调查研究。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中民族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解决特殊问题的思路、方法和政策建议作为调查研究的主要领域。突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各级政府反映汇报,结合民族工作的实际,适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宏观决策。积极参与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的制定过程,努力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真正得到实惠,为民族地区的发展创造较好的政策环境。
(三)全面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按照中央的要求,大力推动“兴边富民行动”向深度和广度展开。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既定的工作方针和原则,围绕基础设施、特色经济、群众生活三个方面,力争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有新突破,以确保扶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对外开放、科教兴边、文化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等七个战役的顺利实施。
(四)抓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把人口较少民族整体脱贫作为民委系统参与西部大开发和新世纪扶贫开发的标志性工程。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达到“五通五有一普及”,即村村通汽车、通电、通广播电视、通邮、通电话,有稳产高产的基本农田或草场、有稳固的住房、有达标的卫生室、有清洁卫生的饮用水,普及义务教育,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条件明显改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初步改变其社会、经济、文化落后的状态,为实现小康创造条件。
(五)落实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优惠政策。要切实落实好国家在“十五”期间的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民族贸易企业的改革、改制和网点建设,增强企业内部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支持民族地区流通领域吸引民间资本,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支持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进一步推动民族特需用品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清真食品产业加快发展,丰富散居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清真饮副食供应。积极支持民族医药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需要。
(六)积极推进民族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民族地区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草)工程,加大民族地区防沙治沙工程建设力度,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反映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推动牧区工作发展。积极推进民族地区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促进牧区社会进步,探索转变牧区生产生活方式的新路子。配合有关部门,召开国务院第二次牧区工作会议,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牧区在西部大开发中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八)抓好抓实扶贫开发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结合民族地区实际,积极配合国家扶贫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和推动落实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政策措施,集中力量,重点抓好标志性工程。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扶贫点的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并在民族地区推广应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推动智力支边工作。
(九)积极促进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精神,推动有关工作取得良好进展。积极配合主管部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力争实现财政“三个确保”目标。
(十)加强对散杂居地区民族经济工作的指导。结合散杂居地区民族经济工作的实际,积极支持和引导散杂居地区发展清真食品产业、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加工业。
(十一)协助做好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推动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积极引导经济发达地区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加强与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
(十二)推动民族地区科技进步。要把科技工作作为民委经济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为民族地区培养科技人才、推进科普工作、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等方面办实事。积极推进西部民族地区电脑农业推广工作。
(十三)进一步加强民族统计。积极进行民族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建设,完善民族统计指标体系,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统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地区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锐意进取的改革意识。要牢牢把握民族工作部门职能,充分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具体实际,针对民委经济工作特点,以改革精神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建议,探索新思路。突出抓大事、抓重点、抓特色。
(二)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全国各级民委都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调研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经济工作实际,及时了解新情况、新问题,紧跟时代发展特点,关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于已经出台的重大经济政策,要帮助民族地区用好用足。对于尚未出台或正在酝酿当中的政策,要积极主动准备相关的建议和意见预案。
(三)开拓创新的工作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配合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逐步形成一个创新的、能够反映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解决意见和办法的良性工作机制。各级民委要结合本地区民族经济工作实际确定工作任务,并配合全国民委经济工作重点领域开展工作。
(四)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要特别注意因族举措,因地制宜,区分不同情况和问题,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地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采取不同的有效措施。
(五)坚强有力的工作队伍。要建立较为全面的工作网络,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在工作实际中锻炼和培养具有较高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的工作队伍。要通过适时加强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加强民族经济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每个从事民委经济工作的同志,都要自觉地加强理论政策的学习,加强新知识的学习,提高知识素养和水平。
(六)行之有效的工作手段。要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支持民族地区落实好党和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趋势,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及时调整工作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对关系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全局的关键问题,积极推动和呼吁各级政府解决。
各级民委经济工作部门的同志,要保持清醒头脑,树立必胜信心,克服各种困难,同心同德,努力工作。要全面把握新世纪国际和国内经济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给全国民委经济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集中精力,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以新的奋斗、新的创造、新的成就,开创全国民委经济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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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6]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没施

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方案、建筑夜景(亮化)方案审查外,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固定广告的,还要报送广告设置方案。

第六条 在居住区总平面图中,除包括主体及功能设施外,还要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设施。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规划方案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的,要重新报审。实施情况,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时进行。

(一)对绿化用地指标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对绿地设计方案(含屋顶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绿地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效果图,同时注明植物的名称、规格、数量。

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按照《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采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拆算,或按国家规定,收取异地绿化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二)多层建筑平屋顶(包括屋顶露台)必须作绿化设计,并作相应荷载的结构、防水等设计。

(三)规划批准的总图中,若设置建筑小品,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位置、标高及详图。

(四)规划批准的总图中的道路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道路及其照明的位置、标高及详图。

(五)消防通道及其设施设备布置和硬化地面等要作设计详图。

(六)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应按省、市相关规定配备。

(七)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妥善处理环境设计中的不安全因素,特别要考虑在景观园林活动中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安全,必要时要作无障碍设计。

(八)在临街(主要街道)、临江(河)、临城市景观或功能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亮化(夜景)设计中,亮化工程的电气设计应单独设计一个用电回路,并预留集中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

建筑物底层、二层(含二层以上)为商铺的应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专项设计商铺招牌位置,建筑物顶部或立面需设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充分考虑安全和整体美观。

(九)在设计中,应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建筑物的竣工时间、责任主体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等内容。

(十)在竖向设计中,要明确场地外围的道路、铁路、河渠或地面的关键性标高和坐标;雨污水排除方式为暗管系统,确保场地内雨、污水分流,雨水顺畅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经初级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初级处理设施的布置要方便维护和清掏。

原有明沟、暗渠排水主管需要变动的,应报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之内。

(十一)在管道综合布置中,要按相关规定要求预留中水回用通道;各种管线要暗敷,宜同沟敷设的要同沟敷设,并预留20%孔道;要明确各管线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注明住宅场外水、电、气、通讯等接入点位置及坐标;管线密集的地段宜适当增加断面图,标明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之间及管线的距离,并注出各交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

在建筑主体设计中,应设置管道井,确保管线的隐蔽通道。不能隐蔽的管线,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影响建筑外观;应进行一户一表设计。

(十二)建筑雨落水管、空调冷凝水收集管、空调板等设计时,必须兼顾整体外观美化。设计宜作成暗管形式,并充分考虑方便检修和维护。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图审查时,必须把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一并审查(已作专项审查的,其结论直接采用),审查不合格的,则该设计文件为不合格设计。

第十条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与项目主体建设一同纳入报建管理和质量监督。报建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备案文件齐全,方可受理报建。计取质量监督费用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造价纳入项目总造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质量监督,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专项工程的监督起点是公用线路与民用建筑接入点(站)后的质量监督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十一条 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其职责。

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同意或作变更设计、通过原审图机构审定和备案后,再进行施工。

施工时,凡涉及隐蔽的部位,应经建设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一施工工序。

第十二条 住宅区绿地景观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同步完工。由市建设局根据已审批同意的绿地设计方案作专项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竣工验收专项依据。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竣工验收认可书》前,征求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水、电(强、弱电)、气、通讯、消防、防雷、环保、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工程,应经建设方组织供水、电力、燃气、电讯、消防、气象、环保、房管部门和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各专项验收部门对出具的专项验收报告负法律责任。

在上述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市建设局、市房管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向社会公示,无投诉后,办理竣工备案。

第十三条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工程通过专项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将上述设施实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接受移交,直至整改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再接受移交。未移交前,成品保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

(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移交的房屋及公用设施,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铁路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现发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GF—91—0402;GF—91—0403)。其中,GF—91—0402适用于当事人签订整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月度要车计划表和货物运单两部分组成;GF—91—0403适
用于当事人签订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由货物运单单独构成。
以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9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