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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36:54  浏览:9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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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震发救〔2004〕136号

 
  中国地震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地震应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尽早解决问题,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确保常态工作向非常态工作的顺利转变,从而作到临危不乱、决策科学、行动迅速,努力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机构、职能的变化,重新修订了《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2000年中国地震局、国家计委、民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中震发测〔2000〕2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三、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全国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四、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

  全国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州)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五、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六)震情和灾情信息系统建设;

  (七)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八)重点目标(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九)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十)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六、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有关地区进行地震应急抽查。

  中国地震局视情派出观察员了解各地检查情况。

  八、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震情趋势,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检查组名称为“全国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九、各地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防止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作适度宣传。

  十、中国地震局负责对全国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情况将总结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国地震局反映。

  十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格纪律。检查活动要轻车简从,节俭安排,不超规格接待,不馈赠和接收礼品。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十二、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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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3]9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战略,指导、帮助企业争创安徽名牌和中国名牌,增强我市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企业加强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0]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牌产品培育工作是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从源头抓质量”、扶持优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的重要举措。

 第三条 名牌产品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地方和行业推荐相结合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负责编制年度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并组织培育名牌产品的推荐、审核、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培育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 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相关政策,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新产品须经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二)企业领导重视质量工作,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制订质量发展规划,企业质量责任制度健全,质量与分配、奖惩挂钩,严格执行质量否决权;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第三方认证,且不断改进质量;

 (四)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工作,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建立企业标准、计量检测、质量管理三大体系;

  (五)产品必须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优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凡列入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双采”(采 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

  (六)企业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年内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产品质量得到社会公认;

  (七)产品的质量检验手段完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保证能力;

 (八)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

 (九)重视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把企业质量信誉、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形象 建设作为培育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作程序

 第六条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申报 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 第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申报表》,经有关 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初审,出具证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预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到企业现场对质量管理状况, 生 产条件、设备工艺、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进行考察确认,形成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选 择确定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有发展潜力的产品,列入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

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企业情况,组织相关的行业、技术机构和中介机构有 针 对性地开展培育工作,为企业提供跟踪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

 第十条 淮南市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未列入当年名牌产 品培育计划的产品,不受理申报当年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四章 奖励与监督

 第十一条 对列入名牌产品培育计划的企业和产品,各部门将及时通报各类质量信 息, 优先安排参加各级组织的企业和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向全 市公布,并颁发“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证书。

 第十二条 “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可进行广告宣传, 但必须注明所获称号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 对于经过培育获得“安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中国名牌产品” 称号的,将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有效期内的“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质量 问题的,撤销其称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最低工资标准全攻略

陈宁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及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亦即此时劳动者所得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如缺勤,请病事假、旷工,或发生迟到早退等现象,其到手工资就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用工中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劳动者。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如下项目:(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
  根据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人士的解答,最低工资中不包括: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发给职工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洗理卫生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用人单位支付伙食补贴、大额住房补助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

三、大连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大政办发[2007]163号文件的规定,大连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如下:(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长海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

四、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的待遇问题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9条)
2、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和离岗退养人员(内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分别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90%。(《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65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8条)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8条)
5、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五、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