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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实现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43:25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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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实现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决定

煤炭工业部


关于依法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实现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决定

煤炭工业部

19970101

煤安字(1997)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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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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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全国煤炭行业认真贯彻全国煤炭工作会议、煤炭部1号文件和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安全工作,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多数煤炭企业保持了安全生产稳定发展态势。但各地区、各企业间发展不平衡,仍有一些煤矿安全状况不好,有的甚至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严重影响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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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现对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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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安全生产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社会安定团结、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事来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国家和煤炭行业其它有关安全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处理事故;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努力实现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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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奋斗目标

国有重点煤矿:

(1)百万吨死亡率考核目标1.2,奋斗目标1.0,其中直管矿务局(公司)奋斗目标0.6;

(2)控制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

(3)百万吨发火率降到0.8以下;

(4)矿井风量有效率达到86%以上。

国有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4.3,奋斗目标4.0。

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考核目标8.0,奋斗目标7.0,其中重点产煤县奋斗目标4.0。

基本建设:万米死亡率考核指标1.5,奋斗目标1.0。

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火工厂消灭死亡事故。

全国煤矿瓦斯抽放量突破6.4亿立方米(考核指标见附件)。

全国重点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53000人,其中培训国有重点和国有地方煤矿矿级干部2100人。

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控制指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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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工作重点

第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都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必须从思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切实负起安全责任。各级行政正职(集团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确保安全工作真正列入重要日程。为促进安全责任制落实,今年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各级人事部门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对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二是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要强化县、乡政府对地方煤矿的安全责任,以及要加大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本省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责任;三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要转变作风,坚持领导干部下井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隐患和问题。今后,凡当年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发生二起10人以上或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矿务局局长,要给予撤职处分。对企业其他有关领导成员也要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基建公司也要比照执行。

第二,强化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监督、依法管矿、依法处理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煤矿安全规程》对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都作了严格规定,标志着煤炭工业开始步入健全的法制轨道。要以此为契机,坚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强化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执法、守法观念;二是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安全法规,制定完善相关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各项工作都纳入法制轨道;三是要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继续开展标准化安全监察局(处)活动,与此同时,要健立建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相适应的安全执法体系和保障体系,实现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从申请办矿到基建、生产以及事故处理等全过程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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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突出防治瓦斯重点,抓好学阳泉活动,千方百计采取措施,控制住重大、特大瓦斯煤尘事故。

1、把学习推广阳泉矿务局防治瓦斯经验活动推向新的高度。一是各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阳泉会议精神,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好宣传、学习和发动工作,要广泛深入学习和推广阳泉矿务局的“瓦斯为天”、“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宁停三天,不抢一秒”的指导思想和作法。二是各省(区)煤炭厅(局)都要抓出一、两个防治瓦斯的典型局(矿),各矿务局抓出一、两个典型矿,坚持以点带面,推动瓦斯防治工作的深入;三是在阳泉局举办各煤矿通风区长培训班,通过培训,使阳泉的经验得到广泛推广。

2、每个矿井都必须确保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所有矿井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能力合理组织生产。凡是风量不足的矿井或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以风定产,不准超能力生产和突击生产。凡因风量不足超能力生产而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矿井建设期间,必须对矿井的通风系统统一管理,做到通风系统合理,安全可靠。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先抽后采的原则。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立方米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3立方米,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采取抽放瓦斯措施,否则不准生产;凡是未进行抽放或未开采解放层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准开工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煤及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4、高、突矿井必须管好用好瓦斯监控系统和个体防护装备,确保瓦斯监测探头的装备率、使用率、安装地点、报警值、断电值均符合部颁《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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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矿井防火、电器防爆和火工管理,坚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三级以上含水炸药,坚决消灭引爆火源。

第四,整顿劳动纪律,强化企业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下力量整顿劳动纪律,特别是要加大对关键岗位的劳动纪律整顿力度。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职工,该调离的调离,该除名的除名。各煤炭企业都要把安全工作重点放在井下,放到工作现场,要做到:一是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坚决制止“三违”。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坚持现场管理“三不生产原则”。三是全面开展安全评估活动,坚持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使排查工作做到隐患清楚、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四是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基建和生产矿井以及地面工厂要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坚持在动态情况下检查验收,完善和发挥经济利益机制对质量标准化的保障作用。

第五,提高勘探精度,完善勘探手段,要把瓦斯和水文地质及积水情况勘探清楚,在勘探、基建和生产阶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不安全不生产,坚决防止重大、特大透水事故发生。地质勘探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如何提高勘探精度和完善勘探手段的问题,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地质条件。

第六,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继续贯彻“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部《关于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抓紧搞好安全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使安全培训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全国煤矿全年要完成安全技术培训20万人,其中:重点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5.3万人,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矿长2100人、特种作业人员5万人、通风处长、科(区)长700人,安全培训中心教师130人。全国还要建设5个标准化安全培训中心、5个标准化实验室。

第七,坚持开展经常性群众安全检查活动,切实发挥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不间断地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检查活动,要认真贯彻部《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煤安字〔1996〕第507号)精神,要依靠工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使煤矿工人享有十大权利,即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安全生产监督权、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不安全生产情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抵制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反映举报权和投诉上告权。

第八,强化抢险救灾工作,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继续贯彻执行部《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完成全国救护支队组建工作,形成自上而下的矿山救护体系;做到合理布点,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逐步实现矿山救护队员服役合同制;实行救护有偿服务制度;加强矿山救护队的队伍素质建设,开展矿山救护队安全预防检查活动,对救护队员进行强制性培训和考核发证;建设完善矿山救护中心,改善矿山救护装备;把救护队建成安全监察、抢险救灾、装备检测等多功能的队伍。

第九,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深入开展对乡镇煤矿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上的法律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部颁《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开展乡镇煤矿的清理整顿。今年上半年,在全国煤矿开展一次采矿秩序大检查,对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要全部停下来,对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

附件: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控制指标

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控制指标

  国 有 重 点
         
  企业生产
原 煤 生 产
       
单 位
           
  人/百万吨
人/百万吨
人/百万工时
     
  奋斗
考核
奋斗
考核
奋斗
考核

全 国
1.40
2.00
1.00
1.20
0.22
0.28

开滦矿务局
1.10
1.75
0.80
1.00
0.13
0.21

大同矿务局
0.75
1.05
0.55
0.75
0.22
0.31

平顶山矿务局
0.95
1.45
0.70
0.85
0.21
0.35

淮南矿务局
1.65
2.50
0.90
1.20
0.12
0.19

淮北矿务局
1.10
1.65
0.80
0.90
0.12
0.17


 

大屯煤电公司
0.65
0.95
0.50
0.60
0.07
0.14

伊敏河煤电公司
0.20
0.40
0.00
0.20
0.00
0.28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0.20
0.40
0.00
0.20
0.00
0.28

北京矿务局
3.85
4.50
2.60
2.70
0.30
0.32

北京市
           
河北煤管局
1.20
1.80
0.80
1.05
0.18
0.25

山西煤管局
0.90
1.40
0.70
0.85
0.29
0.36

内蒙古煤管局
1.75
2.55
1.00
1.20
0.26
0.31

辽宁煤管局
1.45
2.00
1.15
1.40
0.28
0.33

吉林煤管局
2.90
3.80
2.50
2.60
0.36
0.37

黑龙江煤管局
1.40
2.00
1.00
1.40
0.16
0.20

江苏省煤炭工业公司
1.50
2.00
1.00
1.20
0.27
0.31

浙江省煤炭工业公司
4.00
4.50
2.50
3.00
0.13
0.14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福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江西煤管局
3.00
4.00
2.20
2.55
0.33
0.37


 

  

山东煤管局
1.00
1.50
0.70
0.90
0.22
0.27

河南煤管局
1.30
1.80
0.90
1.10
0.19
0.24

湖北煤炭工业厅
           
湖南省
3.50
4.50
2.80
3.00
0.23
0.25

广东重化工业厅
           
广西煤炭工业厅
           
四川煤管局
2.60
3.50
2.00
2.55
0.31
0.39

重庆煤管局
3.00
4.00
2.20
2.80
0.26
0.32

贵州煤管局
3.00
4.20
2.30
2.50
0.34
0.38

云南煤管局
2.60
3.50
2.00
2.20
0.17
0.25

陕西煤管局
2.60
3.50
2.00
2.50
0.29
0.38

甘肃省煤炭工业局
2.60
3.50
2.00
2.55
0.34
0.44

青海重工业厅
           
宁夏煤炭工业厅
1.00
1.50
0.70
0.85
0.16
0.22

新疆煤管局
1.30
2.00
1.00
1.10
0.18
0.22

神华公司
0.5
0.7
0.3
0.5
0.18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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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办法

铁道部


铁路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办法
1991年8月19日,铁道部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2条 托运人托运行李包裹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车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支付保价费。
第3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托运人应以全批行李包裹的实际价格保价。行李包裹的实际价格包括本身价格、包装费用、已发生的运输费及其税款。
第4条 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行李包裹时,应在“行李包裹托运单”声明价格栏内填记保价金额。保价金额以元为单位。
第5条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部分占全批的比例赔偿。
第6条 为全面做好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工作,铁路局结合自局情况,在客运处内设立或指定机构(人员由局内调剂解决)负责行李包裹保价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7条 各级行李包裹保价机构的职责
一、做好保价运输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保价运输业务。
二、负责制定与实施有关保价运输的规章、制度、措施。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工作,做好保价运输工作。
三、负责行李包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人民来信来访及赔偿诉讼工作。
四、负责运输过程中行李包裹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计划等财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行包事故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8条 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地办理赔偿工作。
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权限、期限等事项按《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9条 要做好保价运输的安全防范工作,保价运输业务量较大的车站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对于整车贵重物品要派人看守并押运(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10条 贵重的行李包裹,车站、列车人员要重点监护,值乘警务人员对装运上述物品的行李车,沿途要进行巡视,在站装卸作业时要做好防护。
第11条 行李包裹保价费的财务收支管理,按铁财〔1991〕80号文件办理。
第12条 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各级行李包裹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政策、法规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检查行李包裹保价运输的办理情况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和单据。
二、有权检查保价费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漏收、错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督检查行包安全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
五、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出示监察证,对发现的问题应做出检查记录(格式附后),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限期改正。
六、监察人员应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13条 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原则下,铁路局可根据自局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14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部保价运输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略)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5号《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2年第5号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14日商务部第6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内贸科字〔1997〕第135号)和《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外经贸技发〔1999〕第103号)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商务领域经营、管理、服务及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商务领域标准,组织实施商务领域标准,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在商务领域内需要统一规范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第四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商务领域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商务领域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全的技术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商务领域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五条 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确定,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化指导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七条 商务部有计划地发展商务领域标准化事业。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商务领域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商务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

  第八条 鼓励商务领域行业组织及有关机构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参加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

  鼓励商务领域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商务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制度;

  (二)编制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体系纲要;

  (三)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国家标准;

  (四)负责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复审以及审批、编号、发布、备案和组织出版发行工作;

  (五)组织开展商务领域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六)管理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建立商务领域产品、服务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开展商务领域检验和认证工作。

  (八)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九)依法组建、管理商务领域相关专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十)组织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十一)组织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统一管理商务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务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商务领域标准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督促、检查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四)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地方标准;

  (五) 宣传贯彻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承办商务部委托的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商务部组织的由用户、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该专业标准化的技术组织,负责在批准的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技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目录;

  (二)提出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协助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制定和复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四)承担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技术工作;

  (五)参与审查本专业标准草案,对标准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六)开展本专业标准宣传、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七)承办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 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商务部根据国家财政管理规定,组织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经费的预算申报,并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章 标准的计划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务部提出标准项目申请,并填写《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建议书》和《商务领域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的,应同时提交标准草案。

  必要时,商务部可以依法直接下达编制标准项目计划任务。任务承担人依据前款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商务部经汇总、审查、协调,形成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的,由商务部提交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

  申请行业标准项目的,商务部批准后向项目申请人下达《商务领域标准项目任务计划书》(下称《任务计划书》)。《任务计划书》应载明标准项目名称、归口单位、承担单位、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经确定的标准计划项目申请进行调整:

  (一)商务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可以申请增补;

  (二)特殊情况,对标准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标准内容、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等,可以申请调整;

  (三)不宜制定标准的计划项目可以申请撤销。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需调整的,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经审查同意后,由商务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批准。

  调整的标准计划项目未获批准时,应当按照原定计划执行。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 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

  (三)有利于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四)有利于促进商务领域产业发展;

  (五)有利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严格限定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范围。

  第十九条 收到《任务计划书》的项目申请人或行业标准任务承担人(以下统称标准起草方)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的规定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任务,并定期向商务部报告标准起草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不能按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提前3个月向商务部提出延期申请。同一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经批准同意的,最长可延期1年。

  超过期限项目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生产、管理、科研、检验(认证)、质量监督、经销、使用等单位的意见。强制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40份,推荐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30份。同一单位专家的意见不应多于2份。

  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征集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负责审查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具体组织工作可委托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会(商会或学会)或其他组织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参加审查的人数不得少于9人,应包括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认证)等方面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少于参加审查人员的1/4。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对于技术、经济、群众生活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

  采用会议审查方式,组织者应当在会议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提交给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人员。采用函审方式,组织者应当在函审表决日前2个月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文件提交给参加函审的人员。

  会议审查和函审的表决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认可。

  第二十七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经审查通过后,由标准起草方修改完善并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准的修订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与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由商务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SB或WM,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SB/T或WM/T。

  第三十一条 商务部委托出版单位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发行。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商务部应当适时复审。

  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商务部委托,组织对标龄三年以上的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分别提出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报商务部审核。

  第三十三条 经复审,发现相关技术内容存在问题,影响标准继续使用,或需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的,由原标准起草方提出该标准的修改建议,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四条 行业标准修改单由商务部批准,统一编号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再版时应将标准和相应的标准修改单共同编辑出版,并在封面上注明。行业标准复审的,应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修改单一并复审。行业标准修订的,应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修改单一并修订。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在该法律、行政法规效力范围内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已有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均应加强商务领域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商务领域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标准归口单位咨询,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或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制定工作的,商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年内不得承担商务领域标准化任务。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商务领域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表格的样式、提交文件的要求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内贸科字〔1997〕第135号)和《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外经贸技发〔1999〕第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