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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3:21:18  浏览:8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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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执
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19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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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贸易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贸易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69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间的贸易和付款,应根据缔约双方政府现行的进出口和外汇法令办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出口的商品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分别列入附表“甲”和附表“乙”。
  本协定对附表“甲”和附表“乙”所未列入的商品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如买方要将自对方进口的货物转口给第三国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的许可。

  第四条 缔约双方的一切付款,以英镑或买卖双方同意的任何其它自由货币支付。

  第五条 本协定须经双方政府核准,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本协定期满三个月以前,如果缔约一方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修改或废除本协定,本协定将每年自动延长有效期一年。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本协定生效以后,一九五六年二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贸易协定和一九五六年二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支付协定即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六九年三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刘 希 文          阿·沃·伊科诺莫夫斯基
    (签字)              (签字)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政办〔2005〕204号
[ 2005-11-25 15:43:0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状况,确保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市监察局、效能办、畜牧水产局制定了《南平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的若干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监察局、效能办、畜牧水产局关于《南平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的若干规定》




二○○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
南平市畜禽养殖业污染
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的若干规定
市监察局 市效能办 市畜牧水产局
(2005年9月7日)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生产,加快污染整治步伐,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有效落实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任务,确保市委、市政府2005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顺利完成,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建立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及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依照《南平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南政〔2005〕综185号)、《南平市人民政论关于下达南平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责任书的通知》(南政〔2005〕综182号)等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污染整治方案》、《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年度整治工作计划,对限期未能治理达标及无望(无法)治理的养殖场负责关闭或搬迁;对各乡(镇)及有关单位下达目标责任书;负责对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和禁建区内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关闭或搬迁;负责污染治理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同时延平区人民政府还负责组织实施太平镇生态养殖试点和炉下镇畜禽养殖生物质能应用项目。
2、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负责。组织依法划定的禁止养殖区、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三区范围,落实到1∶1万行政区域图上,采用红(禁止养殖区)、黄(禁建区)、绿(适度养殖区)三种颜色表示,并加以文字说明,同时向全社会发布公告,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负责将限期治理责任任务下达到各行政村和养殖业主,并具体组织监督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依法监管工作,负责落实辖区内畜牧业发展(三区)布局规划,对辖区内违规违章新建的养殖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负责向所在县(市、区)的国土和环保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
3、市和县(市、区)、乡(镇)有关部门职责: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和《规模畜禽场污染整治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和养殖业污染治理项目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各县(市、区)治污办的进度验收要求,组织复核后,再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对新、扩、改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对未报批环评的规模养殖场,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对限期治理不达标或无法治理的养殖场,提请政府予以搬迁或关闭;对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做好监测验收工作;对规模养殖场开征排污费。
农业部门积极做好沼气利用的科普宣传工作和争取省上养殖场污染沼气治理的项目资金扶持,负责编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规划》;组织实施、把关污染治理大、中型沼气技术,负责做到达标排放;加强对畜禽规模场的沼气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管;负责畜禽散养户的户用型沼气技术和污染治理,以及“猪?沼?草?果?菜”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的推广;组织家庭散养户的畜禽养殖舍(点)推广“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实行相对集中饲养、污染集中处理;制定实施流域内农药、化肥减量施用计划。
林业部门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利用沼液浇灌竹山、林地的10个示范、推广项目补助;负责对征占林业用地新、扩、改进畜禽养殖场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在林业用地上建养殖场的企业和个人,负责清理查处;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养殖场的,负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占用土地新、扩、改进畜禽养殖场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养殖场的企业和个人,负责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建养殖场的,应及时发现,并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辖区擅自违规违章乱建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每年拨出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规模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和专户;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统筹管理,按项目进度拨款,防止被挤占和挪用,积极争取省财政污染治理项目资金。
发改委要积极争取省政府、省发改委的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的扶持;把综合整治项目纳入“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包装污染治理大项目,特别是利用循环经济原理治理污染的项目;负责“6.18”污染治理新技术项目的对接。
水利部门每年拨出专项资金对利用沼液进行滴灌、喷灌的5个畜禽养殖场,予以一定的节水灌溉和山地水利项目资金的扶持;对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科技部门要将科技“三项”费用优先安排畜禽污染环保科技项目;积极为畜禽污染治理提供科技支持,寻找效果好、经济实用的治理技术和工艺;积极向省、部争取畜禽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
交通部门要对整车运输畜禽粪便的车辆一律实行免征过路过桥费和整车运输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生产有机肥的车辆实行三年免征过路过桥费政策。
公路部门对在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对公路两旁超出控制区范围,又在公路沿线一重山内的新建畜禽养殖场,进行登记造册,及时向各地治污办通报,由各地治污办通知有权处理的部门查处。
电力部门要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养殖场不予批准架设安装电路,同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要查处的违规新建养殖场,采取切断电源等措施。
经贸委要引导、扶持畜禽粪便资源化企业发展;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畜禽粪便综合加工利用企业发展,从源头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农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发电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以自备柴油机发电同等电价补贴的待遇,鼓励利用沼气发电。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职责的监督,并依法追究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个人的纪律责任。
效能办牵头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各有关部门落实执行整治任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没有履行好职责任务和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和效能告诫。
二、责任追究
1、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污染综合整治任务的责任追究。
对未按《南平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南政〔2005〕综185号)要求,配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并公布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方案》、《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年度整治工作计划、下达治理责任书和完成禁止养殖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三区划定并落实到1∶1万行政区域图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暂行规定》(南委〔2000〕39号)第十条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2、对限期未完成规模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追究。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南平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责任书的通知》(南政〔2005〕综182号)要求,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禁建区规模养殖场治理达标排放的和未基本完成养殖重点乡镇污染治理;在2007年底前完成辖区所有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对在期限内未完成目标任务要求的县(市、区)、乡(镇)政府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委〔2000〕39号文件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对情节严重或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出现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辖区内出现违规新建畜禽养殖场的责任追究。
在所管辖区域内的禁止养殖区和禁建区违规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隐情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县(市、区)、乡(镇)政府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严重情况,依照法律法规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效能告诫,直至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各有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追究。
市直及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中,应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南平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责任书的通知》(南政〔2000〕综182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2000〕综207号)的职责分工要求,认真做好新建场审批、治理技术把关、违规违法乱建养殖场等日常监管工作,对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各相关监管职责、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造成污染治理工作进展缓慢、违规新建养殖场现象严重、治理不达标、项目补助资金被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给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效能告诫,直至追究党政纪责任。
三、监督检查
1、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日常巡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违法现象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违法现象要及时通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发现的畜禽养殖违法行为,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 市监察局、效能办等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执行整治任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责任追究。
3、对在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中,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移送纪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