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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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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所作的《关于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2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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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适应世界银行贷款工作新的特点和商业银行运作机制的要求,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贷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确保项目贷款的安全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政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协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行项目贷款管理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第二章 项目贷款原则
第四条 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业自然资源区域发展规划。
第五条 项目应选择开发示范作用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财务内部报酬率应达到15%以上,并应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改造、出口创汇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 项目贷款要坚持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在项目单位不能偿还时,经办行应承担还款责任,以维护国家和农行的对外信誉。
第七条 项目贷款必须坚持按规定比例落实自有资金的原则。自有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实际投入项目的实物(包括设备、厂房等)投资。贷款资金、应付货款、非法集资等不得视为自有资金。自有资金的比例一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三章 项目贷款使用范围和种类
第八条 贷款使用范围
一、《贷款协定》、《信贷协定》及《项目协定》中规定的行业。
二、农行机构发展项目:包括为各级农行自身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各项设施。
三、世界银行和总行认可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贷款种类
按照《贷款协定》、《信贷协定》及《项目协定》中规定,世行贷款均为中长期贷款,即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按其用途,可分为铺底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章 项目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贷款对象主要是指从事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具备贷款条件的国营、集体、个体经济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在农行开立基本帐户,按开户银行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接受农行的检查和监督;
三、依法经营,重合理,守信誉,资信良好;
四、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
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六、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且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

第五章 项目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项目期限
项目贷款的期限由宽限期和还本期两部分组成。项目贷款的宽限期和还本期应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在贷款宽限期内,借款人只支付利息不偿还本金。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
第十四条 贷款延期
一、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经办行申请贷款延期。是否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审定。
二、贷款延期期限应根据重新作出的项目评估报告确定,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最长不能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贷款最多只能延期一次。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及《贷款协定》、《信贷协定》、《项目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贷款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分项目的确定
一、经办行在《项目协定》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对借款人或主管部门报送的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并将初选项目报上级行。
二、对上级行同意的初选项目,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农行应参与有关调查,对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论证工作;对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应督促借款人委托有权设计部门编制扩初设计。
三、经办行根据世界银行和总行规定的有关方法和程序,在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视技术需要可组织行内、外有关专家参与评估,达到规定效益指标的项目可列为贷款分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
一、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项目贷款的审批。
二、各级行均要建立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贷款项目的审批。
三、贷款审批按权限执行。贷款额(仅指世界银行贷款)在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分行审批;贷款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项目由总行审批。
四、项目审批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报行初审意见。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改扩建项目借款单位近年来的财务报告。
(四)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报告。
(五)借款人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自有资金的证明。
(六)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七)项目担保或抵押证明。
(八)项目经办行配套贷款落实计划。
(九)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技术方案或资金投入等重要内容需要修改变动时,应重新进行项目评估,并报原审批行审批,如贷款额超过原审批行的审批权限,应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环保
贷款项目均要按国家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做好环保工作。对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项目的担保
项目贷款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有效担保。
第二十条 物资采购
项目的物资采购按照总行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贷款支付
一、借款人经办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经借款合同。
二、经办行依据借款合同的条款和项目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开支内容,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用款计划,逐步支付贷款。
三、项目实施中,应先使用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如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按比例同步使用时,自有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
四、贷款支付实行报帐制,贷款先由经办行垫付,逐级报帐,之后由世界银行逐级偿付给经办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监督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对项目贷款的监测制度和网络。项目开始实施后,应定期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实地对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进度、技术方案的执行、组织管理、物资采购及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价。项目的监督与评价按照总行颁布的《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监测与评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收回及再贷
一、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项目贷款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到期收回。
二、收回的贷款资金由省级分行统一管理,优先用于对外还款。
三、再贷款原则上用于《项目协定》中规定的行业范围,且以短期贷款为主,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项目贷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分别按照总行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行成立引进外资领导小组,下设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是项目贷款管理的职能机构。其管理职能是:负责引进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各级行项目贷款管理工作;制定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制度;配合有关部门选定贷款行业和区域;论证、审报权限内的项目;监测项目实施,检查资金使用;协调配合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聘请国外咨询专家,组织咨询活动;协助贷款项目的国外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级分行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作为分行一级世界银行贷款管理的职能部门。其管理职能是:贯彻执行总行的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制度,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协调与省级各有关部门的关系;领导下级行的项目贷款管理工作,选定贷款项目;编制贷款和还款计划;论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监测项目实施;组织培训;协调项目的国内、外物资采购和技术培训等。
省级分行以下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分行确定。

第八章 信贷制裁
第二十七条 对经办行不能及时垫付资金、落实配套贷款以至影响项目进度,违反项目的审批权限,以及不按时向上级行还本付息的,上级行将予以取消项目、中止贷款、追回全部贷款、取消项目贷款资格等制裁。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信贷管理制度,以贷谋权、玩忽职守而造成世界银行贷款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挤占挪用项目贷款,违反采购规定,不能及时落实配套资金,不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擅自改变项目设计和扩大投资规模的,经办行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其实行加罚息(罚息率按国家有关罚息规定执行)、中止贷款、限期收回贷款、直至取消项目等信贷制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总行与省级分行签订的《转贷任务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项目贷款管理工作实际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1991〕66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当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站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新形势下,各地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统筹规划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目标,改革创新、开拓进取,确保职业教育规模、质量、结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保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

2010年,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地区初中毕业生的数量,按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原则,制订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继续保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确保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达到830万人,实现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数量按可比口径增长5%的工作目标,巩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局面,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就业创业、改善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保障。东部地区和中心城市,要充分利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面向中西部地区,开展合作办学,招收进城农民工随住子女,继续稳定招生规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占高中阶段教育的职普比例不合理的地区,要切实优化教育结构,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低,初中毕业生存量大的地区,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高中阶段招生的增量主要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使教育规模、结构更加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各地要在认真做好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青年、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其他群体纳入招生范围,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加大工作力度,构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新机制

各地要把完成教育部下达的《2010年度分省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性招生计划》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行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列入目标管理,确定工作方针、任务、措施和办法,统一部署。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形成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招生工作良好局面,确保完成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制度建设,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每年要公布具有办学资质的职业学校名单。要高度重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严格依据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人数,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及分专业招生计划。对近年来招生数量增长过快,办学条件紧张的学校,应控制其招生规模,确保学校稳定和学生安全;优先保证国家和省级重点学校招生;对办学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学校,必须严格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招生和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力的学校,要从紧安排或控制招生规模,情况严重的要停止招生。要严格控制不具有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举办中职学历教育班(点)。要切实加强对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招收初中毕业生接受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要切实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确保规范招生、规范办学,有序发展。

各地要切实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通过改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增强培养能力。要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加大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方式加强建设,推动集团化、规模化、连锁化办学,进一步扩大办学规模。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稳定现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中等职业学校不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不得并入或改办成其他类型学校的政策规定。

三、加强区域统筹,继续扩大面向农村和西部地区招生规模

各地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大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支持和服务力度,为缩小职业教育区域差距,推动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做出贡献。要强化东西部对口支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合作,推动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合作,建立更加广泛的校际合作关系。要坚持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城乡和区域职业教育资源,从计划制订、招生录取、学校和学生学籍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师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与交流、经费扶持、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开展共建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东西部联合招生规模。要逐步建立国家和地方、东部和西部经费合理承担机制。城市和东部地区要为来本地就读的西部农村学生解决生活费资助和免学费的配套资金,并为学生实习就业提供帮助。东部招收对口支援地区中职学生所需经费要纳入政府对口支援经费。西部地区要积极组织生源,努力为到东部地区就读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教育部将加大组织推动力度,采取建立合作办学工作评估机制等措施,推动东西部合作办学工作。

合作办学的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年度招生计划的安排等情况确定招生规模。要坚持教产合作,校企合作,积极扩大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的招生规模,努力办好涉农专业,调减或停止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专业的招生。同时,要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增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所需专门人才的定向招生数量。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办学模式和机制,增强灵活性和适应性,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东西部合作、城乡联合办学。

2010年,要进一步加大中央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办好内地西藏中职班和内地新疆中职班。

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免学费政策

各地要完善经费保障工作机制,要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助学管理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紧把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落实到学生和学校,充分发挥免学费政策对进一步办好涉农专业、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要推动作用。

各地要鼓励、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筹措资金,扩大免学费覆盖面,继续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使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覆盖更多的中职学生。

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专项清查的通知》(财教〔2009〕373号)要求,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助学金发放、监督和管理的责任。确保国家规定的资助标准不降低、资助范围不缩小,保证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的新生学籍管理和电子注册制度,严格按照招生录取审批后的新生名册建立学生学籍,保证国家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健全招生工作激励机制

建立全国职业教育招生年度报告制度。自2010年起,从7月份至11月份,各省(区、市)对落实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进展的情况,每月报告一次。每年招生结束后,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东西部合作办学、优化教育结构、资助和免学费等情况报告我部。我部将对各省(区、市)招生情况进行通报,并将中央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项资金,特别是1000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等项目与招生情况挂钩,对招生措施得力,任务完成好的省(区、市)和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倾斜。

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补录和统计截止时间,原则上为11月10日。

六、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和免学费政策。要努力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事业。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大力宣传,推出一批职业教育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三农”的办学典型及毕业生典型事例。各地要对近年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七、严肃招生纪律,推进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各地要切实加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对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实行统一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克服部门和地方保护倾向,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学校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要进一步规范招生机构和招生行为,未经招生资格审查和公示的学校不得招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为名进行乱招生、乱收费;未列入教育部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对违反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政策、采取虚假宣传招生、扰乱招生秩序、非法招生、有偿招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入学体检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的宣传落实工作。自2010年起,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与此同时,取消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教职〔1991〕9号)中“三、有关肝功能检查的补充规定”条款。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今年招生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