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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能否进入药材集贸市场经营药品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12:52  浏览:9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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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能否进入药材集贸市场经营药品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能否进入药材集贸市场经营药品的复函
卫生部


(1993年10月26日)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湘卫报〔1993〕39号“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能否进入药材集贸市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属合法。《许可证》是在对企业名称、地点、生产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核定后发给的,有其特定的场合、形式、超出或超越这种许可范围的属违法行
为。
二、中药材集贸市场是指集体或个人自采自种自销国家允许中药材品种的交易场所,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性质上有明显的区别。集贸市场出售的中药材,用于配方或成药生产的,须经加工炮制和生产前处理,符合规定要求方可使用。
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诊断药品及试剂等,须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内从事其生产、经营,不得作为一般商品在集贸市场进行任何交易或销售活动。违者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药品管理
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查处。



199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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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14日    证监发字[1997]41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1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富汗王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的决议

(1963年11月9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6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决定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陈毅为全权代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阿富汗国王陛下,
为了保证存在于中国和阿富汗两个独立和主权国家之间愉快的友好睦邻关系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决定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等原则和万隆会议十项原则,本着友好合作和互相谅解的精神,正式划定和标定中国和阿富汗在帕米尔地区的边界;
坚信,两国边界的正式划定和标定,将进一步加强这一地区的和平和安全;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外交部长陈毅;
阿富汗国王陛下特派内务大臣阿布杜·卡尤姆。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之间的边界,从南端高程为5630米的山峰(参考座标约为东经74度36分、北纬37度03分)起,沿着以塔什科老干河的支流卡拉秋库尔苏河为一方、阿克苏河的源流和瓦罕河的上游瓦合知尔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经过高程为4923米的南瓦根基达坂(阿方图称瓦根基山口)、北瓦根基达坂(仅中方图有此名)、西克克吐鲁克达坂(仅中方图有此名)、东克克吐鲁克达坂(阿方图称卡拉吉勒尕山口)、托克满素达坂(阿方图称米赫满育里山口)、沙拉克他什达坂(仅中方图有此名)、克克拉去考勒达坂(阿方图称铁盖满苏山口),到高程为5698米的克克拉去考勒峰(阿方图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
本条所述的全部边界线,标明在本条约所附的比例尺为1:200000的中方的中文地图和比例尺为1:253440的阿方的波斯文地图上。
上述两种地图都附有英文。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沿分水岭和达坂(山口)而行的边界,以分水岭山脊和达坂(山口)的分水线为边界线。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本条约生效后,即成立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代表和若干名顾问所组成的中国阿富汗联合勘界委员会,根据本条约第一条的规定,实地具体勘察两国间的边界并树立界桩,然后起草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并绘制边界地图,详细载明边界线的走向和界桩的实地位置。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议定书和边界地图,经双方政府代表签字生效后,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联合勘界委员会绘制的边界地图将代替本条约所附的地图。
三、上述议定书和边界地图签字后,中国阿富汗联合勘界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两国边界正式划定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于1963年11月22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富汗王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陈毅 阿布杜·卡尤姆
(签字) (签字)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