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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48:42  浏览:9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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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使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税务系统廉政建设和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抄送:沈阳、哈尔滨、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纪委、监察部办公厅、法规室、纪检监察二室、监察综合室

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监督渠道,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改进税务机关的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税务系统的勤政廉政建设,纠正部门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关心税收工作,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威望与知名度和政策水平;
(三)能够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以及社会的呼声与群众的意见,及时向聘任机关反映。
(二)向社会宣传税务部门的廉政纪律。
(三)配合税务机关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范围:本人自愿应聘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三资、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代表,社会团体代表及民主人士。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方式:特邀监察员由县以上税务机关聘请,要事先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及被聘人员的同意,或者经由群众团体推选,每一级税务机关聘请的对象一般不超过20人。聘书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发。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联系制度:特邀监察员的工作统一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领导下开展。与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联系等活动,具体由聘请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主要采取信函或登门走访等方式,每季至少与他们联系一次,听取他们对税风税纪的反映,通报税务廉政工作的动态。每年召集一至二次特邀监察员座谈会,总结交流年度工作经验,了解他们对税务机关廉政建设和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 对特邀监察员的要求:
(一)特邀监察员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特邀监察员定期或不定期向聘任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三)特邀监察员在进行工作和行使职责时,要遵守保密规定。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其所在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所在单位负责。在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工作时,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对于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特邀监察员应当予以解聘。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任期一般为两年,到期自动解聘,也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县(含县)市、区级以上的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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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中暑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中暑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经常出现持续性高温天气,高温中暑病例个案和相关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为指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高温中暑卫生应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高温中暑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性,从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将高温中暑卫生应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卫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经常出现高温天气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于2007年7月联合印发的《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在每年高温天气到来前及早部署落实高温中暑卫生应急相关准备和处置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力争将高温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有效协调,配合开展预报预警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工作信息,在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后,配合做好公众健康信息提示。要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个案和事件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工作,必要时按照《高温中暑卫生应急预案》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高温中暑预测预警工作要充分依靠科学技术、依靠专业队伍,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共享监测数据,配合开展相关科研与技术创新,积极推动高温中暑监测预警工作科学发展,提升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水平。
三、规范报告,早期发现和防控高温中暑事件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导落实高温中暑病例个案和事件的报告,并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启动本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工作。医疗机构要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的“高温中暑病例报告系统”,对就诊的高温中暑病例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对本辖区内高温中暑病例个案报告情况的审核、汇总、分析,如发现报告病例数达到突发事件标准,要及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行事件报告;要负责审核、分析、汇总辖区内上报的高温中暑事件信息,并及时将高温中暑事件发生情况和应对工作建议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系统维护工作,确保“高温中暑病例报告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正常运转。同时,要对地方高温中暑病例个案和事件报告工作给予指导,必要时可组织开展高温中暑监测报告专题培训,提高报告质量。
四、积极准备,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按照《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准备,认真落实好各项预防和应对措施。要积极开展高温中暑临床救治专业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诊疗能力。在发生高温中暑事件后,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有效控制和应对高温中暑事件。
五、广泛宣传,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预防高温中暑的健康宣传教育力度,在高温季节采取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宣传折页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强化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和互救能力。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开展正常生产活动所必需,而且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教育全体职工从思想上重视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自觉地执行安全措施,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建立、健全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为此,各部门、各地区和企业应当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整顿企业、建立正常生产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企业单位真正作到安全工作有制度、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从专业干部到工人群众,各有职守,责任明确;加强思想教育,及时而严肃地处理责任事故,并努力消灭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附: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二)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三)企业单位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是:协助领导上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令、制度;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上研究处理;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小组安全员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且督促他们按期实现;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四)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都应该设有不脱产的安全员。小组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劳动保护干部的指导下,首先应当在安全生产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小组长做好下列工作: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的时候,及时报告;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上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五)企业单位的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二、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一)企业单位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设备、材料,应该列入物资、技术供应计划,对于每项措施,应该确定实现的期限和负责人。企业的领导人应该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贯彻执行负责。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安全和健康的)、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不要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规定,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由国家拨款;属于其它零星支出的,摊入生产成本。企业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所属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的需要,合理地分配国家的拨款。劳动保护费的拨款,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四)企业单位编制和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走群众路线,计划要经过群众讨论,使切合实际,力求做到花钱少,效果好;要组织群众定期检查,以保证计划的实现。
三、关于安全生产教育
(一)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
(二)对于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
(三)企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和在班前班后会上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等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并且注意结合职工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四)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四、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
(一)企业单位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定期地进行二至四次群众性的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三)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订出计划,按期解决,务须作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五、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企业单位应该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事故发生以后,企业领导人应该立即负责组织职工进行调查和分析,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且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反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应该根据情节的轻重和损失的大小,给以不同的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时刻警惕一切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发现有关政治性破坏活动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对于那些思想麻痹、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以应得的处分。
(四)企业的领导人对本企业所发生的事故应该定期进行全面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订出防范办法,认真贯彻执行,以减少和防止事故。对于在防范事故上表现好的职工,给以适当的表扬或物质鼓励。
各产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产业的具体情况,拟定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各企业单位应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和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级劳动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对于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