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关于下发《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体棋字(2000)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体育局、体育总局),各行业体协:
现将《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体育总局棋类中心国际象棋部。本《细则》自发 文之日起施行。
地址:北京天坛东路80号(邮编:100061)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日
附:《国际象棋棋手地方技术等级标准》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附件--部分全国性比赛首次表现分标准》
国际象棋棋手地方技术等级标准
第一条 地方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等级称号 等级标准
棋协大师 1.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的各类全国性个人赛的前3名。
2.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的14岁以上的全国青少年个人赛的前3名;12岁以上组前2名;
10岁以上组冠军。
3.国家等级分到2100以上者。
地方棋协大师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3名。
2.省自治区、直辖市14岁以上青少年个人赛前3名;12岁以上组前3名;10岁以上组冠军。
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冠军。
4.地方等级分达到2000的棋手。
棋协一级 1.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性比赛的前18名;12岁组前12名;10岁组前8名棋士。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12名;12岁组前6名;
10岁组前3名(包括少年宫 系统主办的)。
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6名。
4.地、市级个人赛前6名。
5.地方等级分1900以上者。
棋协二级棋士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24名。
2.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12名。
3.地、市级个人赛前12名。
4.省、自治区、直辖市14岁青少年宫个人赛前18名;
12岁以上组前13名,10岁以上组前6名。
5.县个人赛前3名。
6.地方等级分1700以上者。
棋协三级棋士 1.地、市级个人赛前24名。
2.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前3名。
3.县个人赛前12名。
4.地方等级分1500以上者。
棋协四级棋士 1.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前6名。
2.县个人赛前24名。
3.地方等级分1300以上者。
棋协五组棋士 1.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前12名。
2.县青少年比赛前3名。
3.地方等级分1100以上者。
棋协六组棋士 1.县青少年比赛前12名。
2.地方等级分900以上者。
第二条 评定地方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
一、凡达到等级标准中一条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二、以等级分为标准申请等级称号时允许女子的等级分标准下调50。
第三条 批准权限。
一、棋协大师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
二、地方棋协大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三、棋协一级和二级棋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四、棋协三级和四级棋士由地、市主管部门批准。
五、棋协五级和六级棋士由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称号证书。
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本标准解释权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
为适应国际象棋在我国普及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地方等级分制实施要点:
(一)分级管理:按等级分高低,实行计算基数和批准权限的分级管理。
(二)首次表现分:在无分棋手之间的比赛中,可计算地方等级分的首次表现分。
二、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体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体协(或相应授权部门)、各行业体协、 可批准公布的棋手地方等级分标准为:2000以下,1601以上。
三、地、市级体委可批准公布的标准为1600以下,1201以上。
四、县级体委可批准公布的标准为:1200以下,801以上。
五、各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组织的本部门范围内的比赛,均可计算等级分,但批准公布 的高限不能高于800分。
六、在全国性比赛(包括各种类型的比赛)中,未达到国家等级分标准2001以上的棋手, 均可按有关规定获取首次表现分;这个首次表现分根据其分值在相应级别的地方比赛中有效 。首次表现分应在比赛成绩表中由裁判长负责标明并上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
七、首次等级分(表现分)的取得: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最新《国际象棋竞赛规则》以及《国际象棋等级分制和技 术等级标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比赛应在九轮以上。
(三)每局棋的最短赛时时限允许在2小时以上。
(四)达到保"本"(即比赛9局取得4分半)的参赛者可获得相应级别的最低等级分,即:
省级比赛: 1601分
地市级比赛: 1201分
县级比赛: 801分
基层单位比赛: 401分
(五)其他参赛者视其局分,按《国际象棋等级分制和技术等级标准实施细则》[第八( 九)条]中关于表现分计算的精神算分,即:Rp=Cm+Dp和Rp=Cm+25(W-N/2)
Rp为首次表现分,Cm为最低限等级分,Dp为根据得分率换算的等级分差,由附表1查出 ,W为对有等级分棋手的实际得分,N为有等级分棋手的人数。
(六)各比赛主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首次表现分标 准。
(七)部分传统性全国性比赛的首次表现分标准见附件。
八、有等级分棋手(包括已取得首次表现分的棋手)的等级分计算办法为:△P=K(W-We)
式中△R为等级分的变动值,正值为升,负值为降。W为实际局分,We为预期局分,K为 变换等数。K=25(前30局)或K=15。
We=NPc
N为对手人数,Pc为本人等级分与对手平均等级分之间的差值(高分对低分的差值超过35 0以上的按350计算)得出的预期得分率,由附表2中查出。
九、地方等级分由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标准解释权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表1: 由得分率P查等级分差D(P)
P DP P DP P DP P DP P DP P DP
1.00 - .83 273 .66 117 .49 -7 .32 -133 .15 -296
.99 677 .82 262 .65 110 .48 -14 .31 -141 .14 -309
.98 589 .81 251 .64 102 .47 -21 .30 -149 .13 -322
.97 538 .80 240 .63 95 .46 -29 .29 -158 .12 -336
.96 501 .79 230 .62 87 .45 -36 .28 -166 .11 -351
.95 470 .78 220 .61 80 .44 -43 .27 175 .10 -366
.94 444 .77 211 .60 72 .43 -50 .26 -184 .09 -383
.93 422 .76 202 .59 65 .42 -57 .25 -193 .08 -401
.92 401 .75 193 .58 57 .41 -65 .24 -202 .07 -422
.91 383 .74 184 .57 50 .40 -72 .23 -211 .06 -444
.90 366 .73 175 .56 43 .39 -80 .22 -220 .05 -470
.89 351 .72 166 .55 36 .38 -87 .21 -230 .04 -501
.88 336 .71 158 .54 29 .37 -95 .20 -240 .03 -538
.87 322 .70 149 .53 21 .36 -102 .19 -251 .02 -589
.86 309 .69 141 .52 14 .35 -110 .18 -262 .01 -677
.85 296 .68 133 .51 7 .34 -117 .17 -273 .00 -
.84 284 .67 125 .50 0 .33 -125 .16 -284
表2: 由等级分差D(P)查预期得分率P
(H:高分棋手 L:低分棋手)
P DP P DP P DP P DP
等级分差 H L 等级分差 H L 等级分差 H L 等级分差 H L
0-3 .50 .50 92-98 .63 .37 198-206 .76 .24 345-357 .89 .11
4-10 .51 .49 99-106 .64 .36 207-215 .77 .23 358-374 .90 .10
11-17 .52 .48 107-113 .65 .35 216-225 .78 .22 375-391 .91 .09
18-25 .53 .47 114-121 .66 .34 226-235 .79 .21 392-411 .92 .08
26-32 .54 .46 122-129 .67 .33 236-245 .80 .20 412-432 .93 .07
33-39 .55 .45 130-137 .68 .32 246-256 .81 .19 433-456 .94 .06
40-46 .56 .44 138-145 .69 .31 257-267 .82 .18 457-484 .95 .05
47-53 .57 .43 146-153 .70 .30 268-278 .83 .17 485-517 .96 .04
54-61 .58 .42 154-162 .71 .29 279-290 .84 .16 518-559 .97 .03
62-68 .59 .41 163-170 .72 .28 291-302 .85 .15 560-619 .98 .02
69-76 .60 .40 171-179 .73 .27 303-315 .86 .14 620-735 .99 .01
77-83 .61 .39 180-188 .74 .26 316-328 .87 .13 超过735 1.00 .00
84-91 .62 .38 189-197 .75 .25 329-344 .88 .12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附件
--部分全国性比赛首次表现分标准
一、全国少儿冠军赛,等级分计算标准为,"保本"1601分。
二、全国分龄组少儿比赛(李成智杯):
10岁以下组: 1201分
11-12岁以下组: 1401分
13-14岁以下组: 1601分
15-18岁以下组: 1801分
三、全国中学生冠军赛:1801分
四、全国棋校冠军赛: 1801分
五、全国棋协大师赛: 1801分
六、全国希望杯赛: 1601分
七、全国传统校比赛: 1601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农办机[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实施以来,大部分农机产销企业能够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经销企业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有的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秩序,严重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的资质条件。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六)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程序。要认真执行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式样见附件1),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表式见附件2)。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经销商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三、坚决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要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四、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书式样见附件3)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省(区、市及兵团、农垦)对违法违规生产或经销企业的查处情况上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2.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
3.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编号: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经销商
经销企业名称:
经销企业地址:
授权经销产品品牌名称及型号:
证书有效期:
授权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
经销商名称
邮编
单位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注册机关
注册资金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税务登记证编号
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产品
已建立的售后服务网络点
基本情况
营业面积(m2)
人员情况
总人数
仓储面积(m2)
其中
经营人数
服务车辆(辆)
专业售后服务人员数量
流动资金(万元)
生产企业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经销商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附件3: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销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违法违规
情节
农机化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联系电话:
附件:
农办机〔2012〕19.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203/t20120329_25490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