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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舌尔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52:21  浏览:8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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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舌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舌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医生赴塞舌尔工作。医生确切名额须经双方商定。

  第二条 中方负责挑选具有英语或法语工作知识的合适医生。医生赴塞前,中方向塞方提交其学业文凭和履历证明,供考虑和最后认可。中国医生的任务是向塞方提供医疗技术服务,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塞方负责为中国医生提供:
  1.初次赴任时北京至马埃和合同期满后马埃至北京最直接路线的经济舱国际机票。每人二十五公斤的回程行李超重费。
  2.在中国医生的合同第一年期满后,塞方提供的往返机票,可由医生本人回国休假或由其一名亲属(配偶或子女)来塞探亲使用。
  如果医生回国休假,塞方只准许一个月假期。
  3.每人每月三千塞卢比(3000卢比)的生活津贴费并附加五百卢比(500卢比)以支付水、电和电话费。上述生活津贴费标准如遇到塞方医务人员工资调整或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双方将进行协商,对上述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生活津贴费应从中国医生抵达塞舌尔之日起到离开塞舌尔之日计算。
  4.免费提供带有全套家具标准的住房(按附件1)。
  5.免费提供工作交通。
  6.免费提供医疗及办公用品。

  第三条 所有医生和牙医须按塞舌尔“开业医生和牙医法”规定登记后才能工作。所有中国医务人员由塞舌尔政府按上述规定登记。根据登记,塞政府承担他们在正常的业务工作中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然而,如果是职业过失、疏忽和渎职,中国医务人员将按“开业医生与牙医法”和“公职人员规则”受到惩处。
  中国医生还将享有适应于塞舌尔国的有关保护医务工作者的国际协定所确定的保护。

  第四条 中国医生在塞工作期间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节假日,每工作二十四个月享有二个月的带薪假期。

  第五条 中国医生在塞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任何直接税款,塞方应为中方人员提供工作的便利条件。中国医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中国医生的工作期为两年,自抵达塞舌尔之日算起。如一方要求延长、轮换或增派,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换文。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九日在维多利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何界生               贝尔蒙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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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办字〔2004〕3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思想深刻,内涵丰富。认真学习掌握和全面贯彻《决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为加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决定》基本精神的理解,保证《决定》提出的各项重点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决定》深刻阐述了安全生产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联系,高度概括了安全生产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以及企业生存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职工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点思想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认清肩负的使命,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扎扎实实抓好工作,努力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自觉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继续以体制、法制和队伍三项建设为重点,下功夫抓好强化政府领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依据《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分别提出到2007年、2010年和2020年各个不同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预期目标。真正把安全生产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共同推进。发挥安全生产目标的导向、约束、激励和评价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实现目标而共同努力。

  三、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完善监管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以《决定》为依据,加强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其尽快建立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职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并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切实提高其权威性。工矿企业较多、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乡镇,也要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业监管人员。通过努力,尽快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四、巩固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全国统一、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既吸收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又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煤炭行业的实际情况,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不断予以完善和巩固。要进一步理顺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管理和监察执法的关系,明确职责权限;改进执法手段,解决好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权威性不够、“执行难”等问题;努力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增强监察执法队伍的凝聚力。

  五、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又一个突破性进展,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源头管理转变,进而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得力措施。要大力宣传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必要性,宣传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要求,为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加快制定出台《条例》的实施办法,规范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和日常管理工作。搞好对各类企业安全状况、安全生产条件的摸底调查和评价,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打下基础,争取在较短时间里,完成现有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开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培训,所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特别是与安全生产许可业务直接相关的人员,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掌握行政许可工作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防失职渎职现象。通过贯彻实施《条例》,把住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口。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六、建立完善并用足用好各项经济政策,强化经济政策的导向、保证和促进作用。经济政策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保证和促进作用。要认真学习掌握《决定》提出的企业提取安全费用、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经济政策,切实了解相关的政策取向、基本内容和主要作用,为正确运用这些政策奠定思想认识基础。三项经济政策建立在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些地方已经做出了成功的探索并取得了成熟的经验。要以《决定》为依据,使这些做法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按照《决定》的精神,在《决定》已经明确的政策取向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和出台一些地方性政策。通过发挥经济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和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投入,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七、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的必要性,落实年度控制指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的建立,实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量化考核,强化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是科学的和行之有效的。2004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已经下达。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可以在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主要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适当增加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死亡控制人数、民爆产品千吨死亡率等指标;同时围绕组织领导、机构体系建设、隐患治理、从业人员培训等,提出一些具体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控制指标体系。要对控制指标进行分解,以各级安委会的名义,分别下达到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各个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保责任制,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围绕实现控制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逐级抓好落实。要切实加强过程控制,对各项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把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对相关部门、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以及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探索和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实现控制指标的要予以重奖,未能实现控制指标的要予以处罚,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

  八、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企业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在全国各类企业普遍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落实企业责任主体的基本途径。各地区、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决定》的要求,立即作出安排部署,明确本地区、本单位这项活动的方法步骤和具体内容。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企业对开展这项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抓好典型,发现和培养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样板矿井”、“样板工厂”、“样板站段”等,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引路作用。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依法整顿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将企业各方面、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行为都纳入法治轨道;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和深层次问题,把整治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与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结合起来,选择基础工作比较扎实、积极性较高的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示范工程试点,率先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九、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和巩固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治理非法开采、违法违章生产经营现象,是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主要途径。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单位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薄弱环节,研究和提出下一步深化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死灰复燃,巩固和发展一个时期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

  十、贯彻“科技兴安”战略,实施安全科技五项战略性起步工程。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工作切实摆到重要日程上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为依据,抓紧提出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计划,明确“十五”中后期和“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保障措施。围绕煤矿瓦斯综合防治、运输车辆安装监测仪、安全信息网络、安全科技示范、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等五项战略性起步工程,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继续认真贯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全面推广煤矿瓦斯和“一通三防”集中监控、数字化监控经验。运输车辆安装监测仪工作要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各省(区、市)都要选择一两个市(地)以及道路交通运输重点企业进行试点。在培养安全生产专业人才方面,要在立足当前,继续做好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地方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的同时,着眼未来,加强与国家及地方教育部门、大中专院校的协作,积极探索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安全学科建设的新路子。

  十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推进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根据《决定》精神,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统一部署,统一实施。要抓住目前的有利时机,运用各种方法和途径,加大力度,扩大声势,掀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新热潮。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内容,改进方式方法,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力求取得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更好的效果。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尽快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以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防灾和救灾能力,拓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领域。要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城市社区安全文化建设为重点,探索安全文化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强化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和强有力的思想保证。

  十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按照《决定》提出的工作格局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调动好、运用好、协调好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发挥对同级政府的参谋作用,积极出主意、想办法,经常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发挥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作用,促进各部门、各方面的配合协作;发挥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督促作用,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好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的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继续保持与地方政府的密切联系,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做好监察执法工作。要重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重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加快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搞好国家和区域性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队伍建设。为适应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的需要,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监管、监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在全系统广泛开展“学先进、比奉献、争一流、创佳绩”的活动,大力弘扬先进模范的奉献精神和思想品德,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培育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监管、监察队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发扬与时俱进精神,继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和发展。要在学习领会《决定》精神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理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理论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理论和思想观念的创新。要以贯彻《决定》为契机,通过加快机构和体系建设步伐,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创新;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和方式方法的创新;通过实施战略性起步工程,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通过大力发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文化,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的社会化、公众化和产业化,推进安全文化的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新经验,取得新突破,开创新局面。

  十五、发扬求真务实作风,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安全生产工作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自觉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摸实情,出实招,干实事,求实效,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把工作抓细抓实。要把《决定》精神真正贯彻到各个县、乡基层政府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和各单位逐条对照,逐项抓好落实。大力倡导调查研究之风,及时发现和解决贯彻《决定》、加强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学习贯彻《决定》的活动不断推向深入。

  二○○四年三月十日

  



江西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完善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纪发〔1998〕2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因晋升、调任、转任、轮换、退休、辞职、辞退、解聘、辞聘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审计机关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凡国有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其他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离任时,按照本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提名审计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同级审计机关依法负责组织实施。
被确定为离任审计对象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在1个月内对其审计,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能为其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任期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
(三)任期内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任期内执行和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情况;
(五)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物品清理移交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任期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情况;
(三)任期内债权、债务和潜盈、潜亏情况;
(四)任期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五)任期内主要经济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所产生的效益情况;
(六)任期内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情况;
(二)乡镇办企业税收征缴、利润实现和基建技改投入情况;
(三)资产家底变化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农民负担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计机关根据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的审计对象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提名的部门;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写出审计报告;
(三)审计组将审计报告送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四)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组审查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不作修改的,应写明原因,并与审计报告、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机关;
(六)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意见书,送提出审计对象的部门,并抄送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报告或者审计意见书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写进干部考察材料,归入干部档案。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必须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需要审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