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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29:38  浏览:9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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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三峡工程移民自1993年正式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库区各级政府、广大移民干部和移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移民搬迁安置和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移民搬迁后,由于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如农村生产安置条件亟待改善;库区的经济发展落后,就业压力大;移民群众生产技能差;部分移民中的弱势群体及特困户需要救助;等等。为确保三峡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的实现,加强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十分必要,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三峡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峡工程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的具体实践,是增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能力,提高移民安置质量,保证移民稳定致富的有效措施。库区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和增强移民创业就业的综合素质为核心,以增加移民收入、改善移民生活质量为重点,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要坚持实行开发性后期扶持方针,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努力调整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扩大就业门路,使移民尽快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促进库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领导,切实履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职责


按照三峡移民工作“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三峡建委办公室、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要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予以审核批准,切实将后期扶持资金落实到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组织实施三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库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落实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并从组织保障、资金筹集、工作措施上加大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力度;要落实有关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和制度,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保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大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合理使用资金,把有限的资金落实到对移民的生活救助和生产扶持项目上,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是监督检查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施的依据。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要坚持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基础,结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对三峡库区移民经济发展的其他扶持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坚持以移民自力更生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坚持以扶持库区农村移民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手段、开发生产项目、发展移民家庭经济、移民技能培训为重点,确保移民户受益的原则;坚持实行项目管理、分阶段规划、按年度实施、科学决策的原则;坚持注重生产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主要内容:


农村移民的后期扶持重点:一是农村移民生产开发项目。重点是扶持发展投资少、见效快、覆盖广,移民户能直接受益的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运销业、旅游业等生产项目及农业科技推广项目。二是农村移民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扶持重点是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库周道路(机耕道、人行道、下河道、渡口、小码头)、生活用电及公益性项目。三是移民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及技术服务项目。主要是通过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不同类型的短期培训,使移民掌握一定的适用技术;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有针对性地、科学合理地开展农业技术服务。


城镇移民的后期扶持重点是城镇新址占地移民、纯居民和下岗职工的家庭经营项目。着重培训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加就业能力,扶持创业的条件和手段。


移民特困户的扶持:对那些暂时尚未落实生产安置,而生活发生困难的移民要给予生活救助,并帮助其发展生产和就业。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后靠安置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落实,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移民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通过技术培训,使大多数青壮年劳力掌握一到两门实用技术;特困户有基本生活保障;城镇移民生产安置落实,生活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


《三峡移民后期扶持的规划大纲》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自行编制。


四、采取综合措施,合理有效地统筹使用各专项资金


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移民后期扶持措施,主要是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部分、国家安排的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社会各方面的对口支援资金,生态农业开发、耕地占用税返还资金,除此之外,还应包括用于库区的退耕还林、以工代赈、扶贫及国债资金等。


库区各级政府要在国家和地方各专项资金管理程序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关于后期扶持工作“统筹规划,落实资金,突出重点,形成合力”的要求,合理统筹使用这些资金,形成资金合力。


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部分,要重点用于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保护三峡水库的生态安全,改善移民生产条件,促进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继续安排好水利专项资金,切实用于三峡库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库区以外的项目;要切实将返还后的耕地占用税用于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补助,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利用财政转移支付、国债和扶贫等资金,加强对移民安置区的人蓄饮水、节水灌溉、农村公路、农网、农村沼气等小型工程以及农村扶贫工程的建设。


要继续做好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引导企业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进行互惠互利的经济项目合作,为三峡库区发展增加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继续加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教育,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移民个人投资、投劳,以主人翁的精神建设文明富裕家园。


五、加强管理,确保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最佳效益


按照《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其他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确定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要保证移民享受项目收益,并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于一定规模的生产开发和公益性项目的实施,要坚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后期扶持基金与其它资金结合使用的项目,要明确责任和产权;要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以确保后期扶持项目的最佳效益。


要切实加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及时将资金按年度计划落实到项目使用单位。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具体项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实施。


要严格后期扶持项目档案的管理,建立后期扶持项目统计制度,定期向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报送后期扶持项目统计报表,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开发建成后的竣工验收,并建立后期扶持效果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另行制定。


六、做好配套服务,积极引导和扶持移民就业


湖北省、重庆市要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各级政府做好技术服务的组织工作,做好移民开发性生产规划、生产项目论证,加强生产技术服务,切实解决生产开发中的实际问题;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大力引进优良品种;建立与移民产业开发相适应的服务体系,开拓市场,搞好产品流通,使千家万户移民融入其中;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移民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移民的就业能力。大力帮助移民进城务工。


库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广开就业门路,解决劳动力出路问题和增加移民收入,积极引导和扶持移民就业。


七、加强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移民后期扶持监督体系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全过程监测、评价和监督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截留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行为,要依纪依法查处。


接收安置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的省市,参照本意见,结合本省市实际,做好外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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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市场信息的监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市场信息的监管的通知

1996年5月29日 证监发字[199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近年来,一些地方报刊,特别是一些内部发行报刊(实际上已公开发行)经常

刊载有关证券、期货方面的不实消息甚至虚假信息,对市场产生误导,引起广大投

资者强烈不满。为了有效地规范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传播行为,现就加强对地方

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主要是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地方报刊是指由地方新闻主管部门

主管的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报刊。其他媒体是指由地方有关主管部门主管的电台、

电视台、电话台、声讯台等。地方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有关证

券、期货市场信息传播行为的监管,并加强与地方宣传、新闻、广播电视、通讯等

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二、地方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报刊及其他媒体有关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传

播行为的引导工作,努力使他们做到:

  1.准确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

  2.准确传播证券、期货主管部门的政策及其他信息;

  3.在刊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时,依据要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得断章

取义;

  4.刊播股评信息时,必须同时刊播两种以上的不同观点,并应保证该信息不具

有误导作用。

  三、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误传或编造有关证券主管部门的信息;

  2.误传或编造公司发行、上市、配股等有关事项的信息;

  3.刊播明显误导市场的股评信息。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委托该报刊或其他媒体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进行调查处理,责成该报刊

或其他媒体向中国证监会做出解释,并对误传、误导内容进行公开澄清,必要时应

公开致歉。

  2.通报该报刊或其他媒体所在省、市委宣传部,对该报刊或其他媒体及有关责

任人进行处理,并将该通报报中共中央宣传部备案。

  3.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其按照有关规定,对该报刊或其他媒体及有关

责任人进行处理。

  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有违反《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

证监会将依法对该报刊或其他媒体及涉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四、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要建立工作日阅报制度,对本地区内发行的刊载

证券、期货信息的报刊加强监管,同时对播发证券、期货信息的其他媒体加以指导

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国证监会通报情况,及时处理。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18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

在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世界遗产保护范围,按照其总体规划分为核心区、保护区、外围保护区,分区进行保护。

第四条世界遗产保护坚持有效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省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世界遗产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建设、文化、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世界遗产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世界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应接受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管理。

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世界遗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世界遗产资源;(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世界遗产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四)负责组织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五)负责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六)负责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所有工商户和常驻居(村)民涉及世界遗产保护、利用事宜;(七)负责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八)负责世界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九)根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世界遗产总体规划,由其世界遗产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

经批准的世界遗产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世界遗产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或者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审批程序,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禁止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破坏世界遗产资源的活动。

除按照世界遗产总体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外,禁止在世界遗产核心区、保护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设项目及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

第九条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经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凡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改造。

第十条世界遗产核心区内的人口数量超出世界遗产总体规划确定的承载能力,应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由世界遗产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移民搬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让或变相出让世界遗产资源。

第十二条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不得引进非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生长的植物和动物种类,对已引进的应当清除或者迁出。

第十三条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应当使用环保车船和电、气、太阳能等清洁燃料。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污水、烟尘,必须实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按照世界遗产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环境容量,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可以对世界遗产核心区、保护区采取分区封闭轮休制度,限制游人数量,保护生态环境。其具体方案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制定,经世界遗产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世界遗产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世界遗产保护监测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世界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提出监测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对世界遗产范围内的文物古迹进行修缮或修复时,不得改变原有的风貌,其修缮或修复方案应按文物法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世界遗产地跨行政区域的,坚持共享资源、共同保护、共同发展、共同利用的原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世界遗产地跨地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与利用事务。

第十九条世界遗产保护专项经费,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国际援助、景区门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作出准确的标志说明。

第二十一条进入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世界遗产资源和各项设施,遵守各项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应罚款:(一)在世界遗产核心区违法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世界遗产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世界遗产外围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管理部门擅自批准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擅自审批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世界遗产资源损害或破坏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的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世界遗产资源损害或破坏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按《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