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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21:13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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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


《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已经2003年5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



为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促进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银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

(一)由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报银监会审批。已经银监会批准筹建的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或直属分局予以核准并颁发营业许可证,抄报银监会。外资银行新设分行的审批方式及程序不变。

(二)由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审批所在城市各银行支行的筹建和开业申请,并颁发营业许可证。

(三)由各银监分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各银行支行的筹建申请,报银监局审批;已经银监局批准筹建的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核准,并颁发营业许可证,抄报银监局。

二、调整新业务审批方式

(一)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下列业务的审批:国内保理、代理证券资金清算(银证转账)、代理保险、证券公司受托投资托管、信托资产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下列业务的备案: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

(二)取消对外资银行下列业务的备案:国内保理、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 。

(三)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仅须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其总行向银监会书面报告;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仅须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四)各银行对于已获准开办的新业务,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辖分支机构开办。各银行的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开办新业务,仅须在开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三、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方式

(一)各中资银行、外国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本机构内作同级职责平行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无须重新进行核准。

(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调动的离任稽核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可在离任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三)取消外资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备案。

四、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的现有方式和程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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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1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南阳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为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批城市夜景照明规划。

  第五条 下列范围内应当配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一)城市内景观河道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三)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绿地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四)公园、绿地、机场、车站和城市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

  (五)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六)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所用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原有风格和结构安全;不得造成光污染。

  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夜景照明设施,配套资金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投资。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夜景照明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九条 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验收备案,除应符合相关验收程序外,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配套建设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或者设置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建设或改造。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装箱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十六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

  (二)非政府投资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设施所有权人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要根据季节变化进行开闭灯。

  第十九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夜景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因施工损坏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规划、公安、工商、消防、财政、电力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筑物外立面、顶部设置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维护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三门峡市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门峡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开行贷款资金本息按期偿还,根据市政府与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有关借款合同约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开行河南分行行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开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偿还,有关事项的组织指导,以及与开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财政局,具体协调开行与地方政府重点产业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项目审查、资金归集、还款和运行管理等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开行对我市实行“市带县”管理模式,市、县两级的贷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经投资公司为借款人,对贷款项目进行统一申报、评审,资金实行统借统还。各县(市、区)政府应确定县级借款平台,承担本辖区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归集还款任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开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市财经投资公司在开行河南分行开设贷、存款账户,在开行指定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开设质押“专用账户”和开行贷款资金“一般结算户”。质押“专用账户”用于归集市级及各县(市、区)的贷款偿还资金,“一般结算户”用于开行贷款资金的拨付;县级借款平台在代理行开设开行贷款资金“一般结算户”,用于本辖区贷款项目资本金、还款资金的归集以及贷款资金的拨付。
  第六条 市财经投资公司开设在代理行的“一般结算户”由开行委托代理行监管,县级借款平台开设在代理行的“一般结算户”,由市财经投资公司和代理行统一监管。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开行河南分行、市财经投资公司、县级借款平台及代理行签订的代理协议执行。
  第七条 市财经投资公司开设在代理行的质押“专用账户”,接受开行河南分行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

  第八条 市级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应在每年12月初向市财经投资公司申报下一年度贷款资金的用款计划,由市财经投资公司按程序编制全市年度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同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上报开行,并与开行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具体确定贷款提款计划。
  第九条 市级项目,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由开行河南分行于提款日通过“贷转存”的形式把贷款资金拨付到市财经投资公司在开行河南分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县级贷款项目,由市财经投资公司于开行贷款到账后2日内将资金全额划拨到市财经投资公司在代理行开设的开行贷款资金“一般结算户”,而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各县级借款平台在代理行开设的开行贷款资金“一般结算户”。

  第四章 资金支付和使用

  第十条 市级项目单位和县级借款平台每月5日前向市财经投资公司提出下一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市级项目需要使用资金时,由项目单位填写《开行信贷资金支付申请表》,并向市财经投资公司提交用款申请、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和有关材料,经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上报开行审批,由市财经投资公司通过开行河南分行或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
  县级项目需要使用资金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开行信贷资金支付申请表》,并向县级借款平台提交用款申请、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和有关材料,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查,政府审核,报市财经投资公司、市财政局同意后(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由开行河南分行审批),由市财经投资公司通过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市财经投资公司和代理行应严格审核项目单位用款申请材料,加强资金核算与资金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开行信贷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级项目的用款申请、资本金到位情况由市财经投资公司审查和监督。市财经投资公司、县级借款平台和代理行应分别设立项目资金支付台账,定期核对支付情况,开行河南分行定期对市财经投资公司的支付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还款与付息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局应当在年度预算内安排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每个还款年度前,市财经投资公司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出下一年度市级财政应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还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市人大批准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在还本付息日前,将还款资金划转到市财经投资公司在代理行开设的质押“专用账户”,由市财经投资公司按期还款。
  第十六条 县级借款平台,须在还本付息日前将还贷资金划转到市财经投资公司在代理行开设的质押“专用账户”,由市财经投资公司统一还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由市财政局依据各县(市、区)承诺强制实施扣款。
  第十七条 市财经投资公司拨付到县(市、区)的贷款,起息日以市财经投资公司向开行河南分行的提款日为准。市财经投资公司提款日期与县级借款平台贷款资金到账日期之间的利息差,由各县(市、区)承担。

  第六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支付后,市财经投资公司应严格监督、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单位和县级借款平台应按要求向市财经投资公司提交贷款资金使用的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应的资金使用凭证。
  第十九条 市财经投资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由于项目单位和县级借款平台资金使用不当而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改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市财经投资公司和县(市、区)财政局、县级借款平台均应建立贷款资金使用及偿还台账,详细记录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市财经投资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与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进行账务核对。各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应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的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和报表报送市财经投资公司,由市财经投资公司整理汇总后报开行河南分行和三门峡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