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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2:43:06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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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废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烧结的实心、空心、多孔砖以外的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鼓励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开发和推广使用新型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高掺量利废制品等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第六条 对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进行登记确认,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目录。
  第八条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第九条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以及临时建筑设施,停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限:
  (一)在内环路以内区域建设的,自2003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
  (二)在二环路以内区域建设的,自2004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
  (三)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内建设的,自2005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在本条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停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后,属于一、二、三类保护建筑、保护街区内需要保持原建筑风貌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维修项目,需要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经市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一条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墙体材料,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及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于下列支出: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
  (六)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七)代征手续费。
  本条前款(一)、(二)、(三)、(四)、(五)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计划,由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使用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竣工后,由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
  公室根据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型墙体、屋面,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制计量技术和节能型设备、器具。
  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其中对建筑物实施大型修缮的,必须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使用各类节能环保型门窗。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予批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情况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 ,由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出具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凭认可文件,到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认可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时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责令改正,并按单体建筑每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罚款使用的收据和对所罚款项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农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9年4月2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加速墙体材料改革搞好建筑节能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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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拆迁工地环保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房屋拆迁工地环保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市大气污染的通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和本市环保、拆迁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环保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拆迁工地环保措施的落实。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本区、县范围内拆迁工地环保措施,管理、监督和检查拆迁工地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拆迁工地有关环保问题。
第四条 房屋拆迁工地环保责任,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拆迁,环保等政策规定,做好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
拆迁人委托其他单位拆除房屋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拆迁工地相关的环保措施。拆迁人对受托单位实施房屋拆除过程中引起的环保问题,承担责任。
第五条 拆迁人、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地环保,促进首都大气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规程,加强领导,落实环保管理领导人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拆迁人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房地局签订拆迁工地环保责任书,并报市地局备案。
第七条 各拆迁工地必须制定比较详细的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并报市房地局备案。
第八条 扩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7日前向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派驻或确定工地环保监督员。
各拆迁工地必须确定环保责任人,明确其责任范围,积极配合监督员落实工地环保措施。
第九条 拆管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围挡,防止物料、渣土外逸,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外逸或者遗撒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长安街沿街拆迁工地的围挡使用金属板材,二环路以内拆迁工地的围档挡不得使用软质板材。
第十条 拆迁工地应当经常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当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第十一条 拆迁工地渣土应当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迁工地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加强监管,防止渣土堆形成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渣土清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苫盖严密,沿途不得遗撒。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地面硬化措施,防止扬尘。
房屋拆迁完毕6个月以后才能施工的,应当在工地适当种草或采取其他简易绿化措施;因气候条件等确实不宜进行绿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 区县房地局应当明确各拆迁工地的环保检查监督人员,督促拆迁人按照规定做好拆迁工地环保工作。
第十五条 区县房地局应当经常组织对拆迁工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市房地局汇报。
市房地局定期抽查拆迁工地环保情况。
第十六条 拆迁工地环保未达到要求的,房地局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房地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经济处罚、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七条 市房地局将拆迁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情况作为拆迁单位年审的内容,对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拆迁工地环保措施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时应当评定为不合格,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单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3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造发[2008]2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新春已经来临,随着气候转暖,大地复苏,各地将相继进入一年一度的植树造林重要时期。近期南方省区遭受的严重雨雪冰冻灾害,对多年的林业建设成果造成巨大损失,给林业生产带来了很大困难。各地要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现代林业的战略目标,按照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的统一部署,重新审视当前的林业形势,克服困难,创新机制,研究对策,落实措施,确保全面完成造林绿化任务,促进林业建设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为切实抓好2008年造林绿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积极措施减轻雨雪冰冻灾害影响,加快恢复正常的营造林生产秩序。当前,南方省区由于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受损林分面积大、受害林木数量多,各地要抓紧做好灾害调查与评价,按照灾害程度和林种、树种不同,分类指导,组织专家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抓紧做好受害林木清理、复壮、抚育工作,防止大面积森林病虫害及其他次生灾害的发生,避免留下森林火灾隐患。要加强对新造林地的检查和抚育管护,及时对受灾的新造林地开展补植补造,将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巩固造林绿化成果。要加强对受损苗圃的恢复和灾后重建,抓紧搞好苗圃基础设施修建维护工作,尽快恢复苗木生产。各级营造林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搞好苗木调剂,帮助受灾严重、苗木生产与供应短缺地区的造林绿化工作正常开展。
二、提前做好春季造林、雨季造林、秋季造林准备工作,为完成全年造林绿化任务打好基础。南方省区要抓住高强度降雪带来的有利墒情,认真组织好2008年春季造林。要认真搞好造林前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和作业设计,抓紧做好林地清理、造林整地、苗木准备等工作。对于受灾严重、苗木生产供应短期难以恢复的地区,要及时调整造林绿化生产计划和作业设计,提前做好育苗、预整地等工作,为秋季造林做好准备。北方省区要利用当前冬闲季节,全力做好种子处理、苗木贮藏越冬、造林机具检修、抗旱设施维护,提前做好春季造林和雨季造林作业设计、整地备耕等准备工作。
三、着力加强森林经营工作,大力开展中幼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随着近年来造林绿化进程的加快,各地中幼林面积大、比例高,同时,由于长期以来森林经营工作严重滞后,森林结构不合理、质量效益低下的现象普遍存在,难以满足现代林业建设的需要。各地要按照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的总体部署,切实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在继续保持适度造林绿化规模、不断扩大森林面积的同时,将森林经营工作作为现代林业建设的永恒主题,摆上重要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以推进。当前,要重点加强中幼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调整树种组成,优化林分结构,增强林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争取在挖掘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森林质量与效益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南方雪灾地区要将森林经营工作与雪压木清理工作紧密结合,重新调整安排抚育和低改任务,做到清林救灾、营林生产、重大次生灾害防治等工作统筹安排。
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造林绿化工作。要继续稳步推进现有各项林业重点工程,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技术模式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重点工程在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带动作用。同时,要继续稳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造林绿化工作新机制、新办法,逐步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理顺林业生产关系,研究出台鼓励造林绿化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增强造林绿化工作活力与动力。要大力宣传和弘扬生态文明与生态文化,提高国民生态意识,贯彻“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方针,加大义务植树推动力度,不断提高公民尽责率,大力鼓励部门绿化,开创造林绿化工作新局面。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面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2008年造林绿化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把各项措施抓早、抓细、抓实。要根据今年我国19省区市受灾害影响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区施策。要搞好造林绿化检查、督导和服务,进一步提高造林绿化质量。各地要按照《全国造林动态信息定期报告制度》要求,搞好造林动态调度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造林绿化进展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全年造林绿化任务,为实现2010年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0%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国家林业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