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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9:45:11  浏览:9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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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加强煤炭销售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保证煤炭供求总量平衡,满足国民经济增长的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部已下达对煤炭产量和库存量实行“双控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煤炭销售工作进一步进行规范和加强管理。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对煤炭产量和库存量实行“双控制”,是加强煤炭总量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煤炭销售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要结合“双控制”有关措施进行,确保实现煤炭生产量和库存量的控制目标。
二、实行煤炭销售市场划分及按份额销售的办法,规范煤炭销售行为。
划分煤炭销售市场,按份额进行煤炭销售,是保障煤炭供给,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煤炭资源的需要;是合理利用运力,贯彻就地就近销售原则,避免对流、过远、迂回等不合理运输的需要;是维护流通秩序,降低社会流通成本的需要。
具体措施是:
1.以“煤炭合理运输流向”为各煤矿煤炭销售的市场范围。各煤矿应在销售市场范围内销售煤炭,但对其他煤矿尚未占领的市场,可超越其划定范围销售煤炭。同时,鼓励开拓国际煤炭市场,扩大煤炭出口。
2.以当年全国年度煤炭订货销售总量为当年的年度煤炭销售份额。没有参加全国年度煤炭订货会的煤矿,在部下达的总量平衡计划范围内,以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核定的当年煤炭生产计划为年度煤炭销售份额。各煤矿销售的煤炭不得超过年度销售份额。
3.各煤矿企业每月都要实现均衡生产、销售煤炭,并采取“前超后扣,前欠后补”的方法调节,使年度销售量控制在年度销售份额之内。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煤炭销售市场划分及按份额销售实施办法,建立定期检查和分级报告制度。要按月对所属煤矿营销计划的制定及执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每月终了后十天内将本省(区、市)按市场份额销售的情况汇总,报部煤炭调运司。
部每季度定期对各省(区、市)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相应扣减下季度煤炭运量及通过铁路限制口、港口的运量计划;对年度超份额销售的单位,相应扣减下年度煤炭运量计划。
三、要认真做好煤炭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经常研究和分析煤炭市场供求信息,为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煤炭销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煤炭法》,认真进行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与管理,抓好煤炭经营秩序的整顿,切实加强煤炭销售管理。
五、要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煤炭销售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大力提倡和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禁止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及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凡侵害消费者利益和破坏煤炭行业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七、各单位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执行不力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19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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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视野中的法哲学研究

贡太雷

摘要:以宏观的人文视野来解读法哲学,揭示了神话、宗教、希腊悲剧与法哲学的关系;并由此对中西法哲学观进行了比较研究。

关键词: 人文视野 法哲学

法哲学从根本意义上是人类对要求过秩序生活的精神理念的反思,是作为个体或共同体的人对自身生存的负责——面对世界的无限性、将来的未知性,作为有限的人要求安定的努力。即理解过去,预测将来,实现当下。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哲学的思考也就是人对如何过好秩序生活的思考。
一、神话与法哲学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都有各自的神话,但它们有着共同的东西;不管是东方的女娲,还是西方的诸神都体现了人类“不自觉的虚构”,是人类面对一个客观现象而没有能力理解同时又非理解不可,于是流传些故事来说明。如果不借助相关的虚构故事来满足自己的知性需要,就只能生活在未知的恐惧之中。【1】
在世界的初期,由于人的能力有限,便极想借某种东西与大自然沟通以求内心的安宁。因为自然若是无法沟通的、非人性的,那么脆弱的人类将无所适从,这就是神话的功用,也是为什么东西方哲学的前端都是自然哲学的原因。当时人的行为的尺度就是合乎自然,顺守自然;因此当时的法哲学思想也只能从自然中寻求,人的正确生活就是自然地生活。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说过:“自然是一切存在之目的,之终极,之首善所在……城邦是自然成长的产物,人因其本性而成为趋于城邦的造物”。【2】 当然这一点也引发了后来的“社会契约”的思想。在东方,《周易》的基本原则就是观察自然规律,安排人的言行。《尚书》中提到的“洪范•九畴”,从自然材质谈到人类属性,从天象规律谈到政务规划,然后推出至高理想——皇极,以此作为国家的指导原则;亦即人群组成国家是为了体现绝对正义。
由此,神话是各民族用来说明自身起源的方式之一,它建构了某种象征意义上的原型,深化了我们对世界的理解,一定意义上解释了人的欲望;这都是从神话中学到关于人的东西。可以说法哲学作为一种关注人自身生存发展的理性建构,从神话中取了最初的动力。
诚然,有了神话的说明,人们对于世界上各种怪诞的事情就可以理解,可以在现实中安定。神话展现了人类对永恒的向往,从中发展出生命的普遍的永恒的层次、寻求世界的真实和正义。这就提出了现实中的人如何生活的问题,也就涉及到了宗教。
二、宗教与法哲学
如果说法哲学解决了现实的人生存问题,是理性的或是科学的;那么宗教则关注人类的永恒,是完全信仰的。近代以来科学发达,人们推崇理性至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都对宗教有一些批判;但必须说明的是,某些宗教题材超越了理性所能判断的范围。歌德就说过:“知解力高攀不上自然,人只有把自己提到最高理性高度,才可以接触到一切物理和伦理的本原现象所自出的神。”【3】而且宗教本身也有一种独特的威力,堕落的受苦受难的人往往借此来提高精神价值。从这一角度看,宗教已经和哲学达到了同一层次;宗教与法哲学在对待“人之为人”问题上两者是相容的。
“倾向神的理性只管在变化发展中的活的事物,而知解力只管它所利用的、已成的、凝固的事物”。【4】宗教属于神的理性范畴;法哲学则关注现世的,强调人的理性生活。宗教的诉求比法律更高,要求的是更完美的人格表现;宗教考虑的是全人类,而法律侧重于个体的独立、完善与安定。宗教有种超越性,指出了人之不完美,这必然对法律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意义和提升作用,让后者更加完美化,因为后者往往迁就于社会本身结构和其内在困境。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法哲学具有了宗教情操,尤其西方宪政思想大都有着神圣的超越性背景。考文说过:“美国宪法合法性、至上性以及对它尊崇的要求,同样奠基一个共同的、已经确立的基础上,即人们深信有一种高于人间统治者的意志。”【5】在法哲学发展史上,斯多葛派提出了不同于亚氏的“自然正义观”的“自然法”——人类通过上帝赐予的理性能力和诸神一道,直接参与这种秩序建构。
法哲学的这种宗教情操,是对人及其制度的超越性的、神的正义的一种反映。柏克曾说过:“有一种东西并且只有这种东西恒久不变,它先于这个世界而存在,并且也将存在于这个世界自身的组织结构之中,它就是正义。这种正义起源于上帝驻留在每个人的胸中”。【6】纵观西方政治发展,一以贯之的正是这种超验的宗教维度的法哲学思想:在中世纪,当一个统治者下令行上帝禁止之事,一个基督徒有义务采取消极的不服从;在改革时期,这一宗教情操又增加了理性标准,而上帝是最高理性;在近代不管是洛克的思想还是康德的理论,都承认对自主领域的公开确认与保护,这是上帝的法律即理性和自然法都说明了它的正确性。
三、悲剧与法哲学
法哲学让我们在政治共同体内有自主、自由、安定,生活的价值;文学则给予生命以安慰与同情,指导我们融洽生活。在能让人生活得有尊严、生活得高尚方向上,法哲学与文学便有了共通之处,尤其希腊悲剧对法哲学更有意义。
在西方法哲学的源头上可以看到希腊悲剧。莎士比亚说:“戏剧的目的在于:
为自然鉴镜,为道德照见自身的相貌,为当时代映出其状态迹印”。【7】 从希腊悲剧中可以看出希腊人对于宗教、社会、国家、个人、政治、战争究竟抱有何种态度。在古希腊人宗教里对于人与神的界限是不分明的,而希腊悲剧又恰恰在于展示:神谕昭示出人的命运,人越挣扎,就越陷入罗网,是一个无可避免的悲局,这就让我们感到命运是人的主宰;但是另一面它也展示了万能的命运不仅控制人也管理着神,连神也不能违背,就连普罗米修斯这位先知之神也得承认。【8】但如何解脱呢,索福克勒斯认为,这个世界是被一些神圣的法则所规范的,这些法则的存在将是永久的;尊敬它们,是最上的智慧,是避免厄运的最好保障。而且它把宗教与道德连接起来,凡是人类不善的行为,都是神所不能容忍的,都要受到神的处罚。【9】
希腊人的人生观念、政治生活在悲剧中得以完美体现:在悲剧中,希腊人首先解释什么是一个快乐的和完全的人,并认为这样的人必须有健全的身体和健康的灵魂;认为秩序与和谐是善的品行,而骄傲为极度的自满、野心为非分的希望,都是希腊人所痛恨的,是为神所不容的。善和美是人类的两大理想,这样悲剧就有了社会教化作用。亚氏认为,“悲剧是模仿一个严肃而本身完整的行动……以剧情引起怜悯与恐惧之感,借此达到此等情绪之净化”。【10】黑格尔对亚氏的格言作了新解释:“在单纯的畏惧和悲剧的同情之上还有和解的感情,这种感情是悲剧通过永恒正义的景象而提供的,永恒正义有绝对的权力来处理各种片面的目的和情欲的相对合理性。”【11】这样,悲剧的内部矛盾的最大化最后由永恒的正义或超越主人公的片面正义之上而达到和解。
在悲剧中,我们看到了两点:一是人即使是面对着无穷的宇宙或各种人生的无奈时,还是要坚定地活下去,这是因为人的内在有一种尊严。二是悲剧是冲突的矛盾集中化,而各种矛盾又是各个人物自己的正义观体现,其冲突解决只能由永恒正义来和解。所以,悲剧中展现了人的尊严也揭示了某种永恒的正义,这当然也必然对法哲学在方法上和内涵上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四、中西法哲学观的比较
法哲学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政治哲学,两者的目的都在于追求现实共同体的善,都在于解决现世的人与人的问题。下面的论说将建立在法哲学等同于政治哲学的基础之上。
不管我们说西方“法治”,还是中国“人治”或“仁政”(梁启超语),我们都必须首先了解中西政治哲学、法哲学的发展路径。西方与中国的文化起源,都是以自然哲学为开端,而后转为关注人自身的哲学;都以神话解决了人的起源问题。可不同的是西方后来由宗教来解决人的未来,通过来世来安定现世的人;而中国却发展了某种伦理道德来解决之。西方承认人的人性和神性,以神性来指导人性;而中国尤其儒学发展的伦理首先抛弃了神,“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以礼乐安定人间秩序,以礼乐协调人际情感,以祭祀祖先作精神依托;对于人的将来,孔子认为人性向善,通过不断学习而达到人生的目的。即“人之性”,“人之道”,“人之成”。
从宗教上看,若以某种宗教派别来看,中国是不存在宗教的,中国人自古都不敬畏鬼神,鬼神只是我们用来完成我们目的、价值的手段罢了。但若谈及宗教情操,东西方是有共同之处的:西方宗教表现了人们对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是一种对于超越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12】在中国儒学则强调伦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适当距离的实现。儒家首先讲自我,即一个个体的生存与发展;然后到人我互动,强调礼法与情义——法是基本规范,礼则是较高尚的安排;而且礼又必须扎根于人的情感,即“仁”——自觉为道德实践的主体,可以抉择但必须对自己的抉择负责;承认自我与他人之间有密切而对等的关系,由此展开情与义,人才达于至善,“尽人之性”,“尽物之性”,“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达到圣人。
此外,东方哲学观是乐观的,相信可以靠人自身努力、人与人的关系协调逐渐达到人间太平。而西方从人神两分观开始直到现在都认为,人只有通过理性也唯有通过理性才能逐渐让人世间幸福,而现世终不会是完美的,结果西方的哲学观总体是悲观的。这样,西方的法哲学崇尚神性,崇尚理性,崇尚自然,通过人、“神”两分来建构现实生活;而中国始终(虽然后来受佛学冲击,儒、佛二者经过相互扬弃、消化,但还是未能改变文化的基本思维模式方向)是由现实的人出发,由人与人的关系协调来建构整个社会。因此西方的法哲学是由神的理性和正义而界定人和社会的正义和理性,由来世界定今生;中国的法哲学则是由人出发来解决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建构,不须超验性的证实,相信今生而少谈来世。另外或许重要的是,中国的法哲学不是封闭的,它具有包容性;但缺少理性建构,不反思和记忆自己的传承。
从现实上看,由于中西法哲学思想的差异导致现实中政治与社会发生变革时的情况也迥异:西方的政治、法律已融入个体的日常社会生活,社会在转型时由于其变革受人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的惯性影响会显得平和。中国的社会生活已完全政治、法律化,政治、法律的风吹草动必然带来整个社会的动荡。这或许是中西方法哲学思维方式上最大的差别:一个政治法律社会化,一个社会政治法律化。
法哲学本质上就是政治哲学,是对人、对人与人关系共同体的思考。或许出发点不同,但基于人的共通性,法哲学也应是共通的,毕竟在浩瀚广漠的宇宙中人终有不安、终要寻根、终要对将来有所希望、对现世要求秩序,这正是一切法哲学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哲学与人生》(台)傅佩荣:东方出版社 2005.98.
【2】《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苗力田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28.
【3】【4】《歌德谈话录》(法)爱可曼:人民文学出版社 2000.183.184.
【5】《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美)爱德华•S•考文:强世功译 三联书店 1997.5.
【6】《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美)弗里德里希:周勇等译 三联书店1997.17.
【7】【8】【9】《西方文学研究》(美)柳无忌:中国友谊出版社 1985.49.58.64.
【10】【11】《西方美学史论丛》汝信等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2.151.162.
【12】《法律与宗教》(美)伯尔曼:梁治平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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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有对外经营权企业:
现将财政部财外字(1995)259号文件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并将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细则纳入你单位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之中。同时请你单位将制定的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实施细则于1996年6月30日以前报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备案。

附件:财政部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外字〔1995〕25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持续稳定地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事业,促使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按国际惯例开展经营活动,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统称派出单位)的外派人员(包括办事处、代表处、经理、部分公司的人员);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或兼营上述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派
出单位)的外派人员以及派出执行劳务合作、技术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
第三条 外派人员工资管理的原则
一、外派人员境外生活待遇由津贴制改为工资制。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对外派人员工资进行宏观管理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不再规定统一的工资标准。
二、外派人员工资的确定应以经济效益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或定额来确定。派出单位应根据经济效益和经营特点来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发放办法,根据不同业务、工种情况制定相应的定额标准和考核指标,建立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三、外派人员实行工资制后,各派出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堵塞浪费漏洞,节约企业开支。个人生活费用应列入工资项目的,企业不再负担,也不得采取其他名目变相负担。
四、各派出单位核定和控制外派人员的工资水平应遵循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
第四条 各派出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制度,并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一、境外承包工程等业务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
(一)外派人员的工资可由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组成。固定部分用于外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浮动部分与经济效益、完成定额挂钩。
(二)外派人员工资水平的确定,要根据外派人员实际完成效益指标、定额情况和责任轻重拉开分配档次。
(三)外派人员按在外职务和岗位级别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
(一)各派出单位(含派人单位)可按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外派人员合同工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收取的管理费和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外派人员合同工资(扣除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5%,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外派人员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管理费和手续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等归个人所有。
第五条 实施经援成套项目的外派人员的生活待遇标准,在项目内部招、议标时,可按(94)财外字第412号文规定,计算该项目人工费的投标报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在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总价内,根据项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由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六条 各派出单位要在外派人员出境前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必要时可要求外派人员提供担保或抵押。
外派人员实行工资制后,在境外期间的人身保险应由派出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其保险费由派出单位负担。
第七条 外派人员在境外的个人用房,必须由派出单位统一管理。由派出单位统一租入的,按租金计价,向外派人员收取住房租金;派出单位购买或建设的住房给外派人员使用的,原则上根据当地同类住房的租金标准向外派人员收取租金。派出单位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批
准后执行。
第八条 外派人员配偶随任或配偶探亲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不得以任何名义照顾性在派出单位或有关企业所属境外机构内为配偶安排工作。
第九条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设在境外的合资、合伙、独资企业中方人员的工资待遇,可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外经贸部颁发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财外字(1995)18号)执行。
第十条 各派出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驻在国(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参(代)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一律作废。
1995年7月4日



199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