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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7:17  浏览:8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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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涉外收入申报应坚持解付银行申报原则。解付银行是指收到客户款项并将款项贷记入客户帐户的银行。
2.转汇行必须严格遵照操作规程规定,将收到款项的有关信息(应能满足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传递给解付银行,以便办理申报业务。
3.《对外付款日结单》、《涉外收入统计表》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须按规程要求填报,有关银行应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将其分别装订成册,报送同级外汇管理局。
4.操作规程第27款由外汇管理局书面通知有关银行执行(见附件)(略)。
5.各级外汇管理局要督促各有关银行严格按规定办理申报业务。



199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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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4-12-15



教师[200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2004〕4号)有关要求,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和水平,促进教师专业能力的发展,我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标准》是指导中小学教学人员、中小学管理人员、中小学技术支持人员教育技术培训与考核的基本依据。我部将依据《标准》研究建立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考试和认证体系,促进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与考核的健康发展。

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促进教师专业能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有关精神,特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中小学教学人员、中小学管理人员、中小学技术支持人员教育技术能力的培训与考核。

第一部分 教学人员教育技术能力标准

  一、意识与态度

  (一) 重要性的认识

  1.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改革和实施国家课程标准的重要作用。

  2.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能力是教师专业素质的必要组成部分。

  3.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优化教学过程、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作用。

  (二)应用意识

  1.具有在教学中应用教育技术的意识。

  2.具有在教学中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进行教学改革研究的意识。

  3.具有运用教育技术不断丰富学习资源的意识。

  4.具有关注新技术发展并尝试将新技术应用于教学的意识。

  (三)评价与反思

  1.具有对教学资源的利用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2.具有对教学过程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3.具有对教学效果与效率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四)终身学习

  1.具有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以完善自身素质结构的意识与态度。

  2.具有利用教育技术进行终身学习以实现专业发展与个人发展的意识与态度。

  二、知识与技能

  (一)基本知识

  1.了解教育技术基本概念。

  2.理解教育技术的主要理论基础。

  3.掌握教育技术理论的基本内容。

  4.了解基本的教育技术研究方法。

  (二)基本技能

  1.掌握信息检索、加工与利用的方法。

  2.掌握常见教学媒体选择与开发的方法。

  3.掌握教学系统设计的一般方法。

  4.掌握教学资源管理、教学过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5.掌握教学媒体、教学资源、教学过程与教学效果的评价方法。

  三、应用与创新

  (一)教学设计与实施

  1.能够正确地描述教学目标、分析教学内容,并能根据学生特点和教学条件设计有效的教学活动。

  2.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的整合,探索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有效途径。

  3.能为学生提供各种运用技术进行实践的机会,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4.能应用技术开展对学生的评价和对教学过程的评价。

  (二)教学支持与管理

  1.能够收集、甄别、整合、应用与学科相关的教学资源以优化教学环境。

  2.能在教学中对教学资源进行有效管理。

  3.能在教学中对学习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4.能在教学中对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三)科研与发展

  1.能结合学科教学进行教育技术应用的研究。

  2.能针对学科教学中教育技术应用的效果进行研究。

  3.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学习业务知识,发展自身的业务能力。

  (四)合作与交流

  1.能利用技术与学生就学习进行交流。

  2.能利用技术与家长就学生情况进行交流。

  3.能利用技术与同事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广泛开展合作与交流。

  4.能利用技术与教育管理人员就教育管理工作进行沟通。

  5.能利用技术与技术人员在教学资源的设计、选择与开发等方面进行合作与交流。

  6.能利用技术与学科专家、教育技术专家就教育技术的应用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社会责任

  (一)公平利用

  努力使不同性别、不同经济状况的学生在学习资源的利用上享有均等的机会。

  (二)有效应用

  努力使不同背景、不同性格和能力的学生均能利用学习资源得到良好发展。

  (三)健康使用

  促进学生正确地使用学习资源,以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四)规范行为

  能向学生示范并传授与技术利用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伦理道德观念。

第二部分 管理人员教育技术能力标准

  一、意识与态度

  (一)重要性的认识

  1.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改革和实施国家课程标准的重要作用。

  2.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能力是教师专业素质的必要组成部分。

  3.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优化教学过程、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作用。

  (二)应用意识

  1.具有推动在管理中应用教育技术的意识。

  2.具有推动在教学中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意识。

  3.具有支持教师运用教育技术不断丰富学习资源的意识。

  4.具有密切关注新技术的价值并不断挖掘其教育应用潜力的意识。

  (三)评价与反思

  1.具有促进对教学资源的利用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2.具有促进对教学过程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3.具有促进对教学效果与效率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4.具有对教学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四)终身学习

  1.具有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以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意识与态度。

  2.具有利用教育技术进行终身学习以实现管理能力与个人素质不断提高的意识与态度。

  3.具有利用教育技术为教师创造终身学习环境的意识与态度。

  二、知识与技能

  (一)基本知识

  1.了解教育思想、观念和教育技术的发展趋势。

  2.了解教育技术的基本概念和应用范畴。

  3.了解教育技术的基本理论。

  4.掌握绩效技术、知识管理和课程开发的基本知识。

  (二)基本技能

  1.掌握信息检索、加工与利用的方法。

  2.掌握资源管理、过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3.掌握教学媒体、教学资源、教学过程与教学效果的评价方法。

  4.掌握课程规划、设计、开发、实施与评价的方法。

  三、应用与创新

  (一)决策与规划

  1.制定并实施教育技术应用计划以及应用技术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条例与法规。

  2.能够根据地区特点和实际教育状况,宏观调配学习资源,规划和设计教育系统。

  3.能够有效应用信息技术和统计数据辅助决策过程。

  (二)组织与运用

  1.能组织与协调各种资源,保证教育技术应用计划的贯彻和执行。

  2.能组织与协调各种资源,促进信息化学习环境的创建。

  3.能组织与协调各种资源,支持信息化的教学活动。

  4.能运用技术辅助教学组织和教学实施。

  (三)评估与发展

  1.能使用多种方法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教育技术应用效果进行评价。

  2.能运用技术辅助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评价。

  3.能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技术体系的不断改进,支持技术的周期性更新。

  4.能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为教师、学生和管理者的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5.能充分运用技术改善教育教学条件,并为教师提供教育技术培训的机会。

  (四)合作与交流

  1.能利用技术与教学人员就教学工作进行交流。

  2.能利用技术与技术人员就学习支持与服务进行交流。

  3.能利用技术与家长及学生就学生发展与成长进行交流。

  4.能利用技术与同事就管理工作进行合作与交流。

  四、社会责任

  (一)公平利用

  能够在管理制度上保障所有的教师和学生均能利用学习资源得到良好发展。

  (二)有效应用

  1.能够促进学习资源的应用潜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

  2.能够促进技术应用达到预期效果。

  (三)安全使用

  1.能确保技术环境的安全性。

  2.能提高技术应用的安全性。

  (四)规范行为

  1.努力加强信息道德的宣传与教育。

  2.努力规范技术应用的行为与言论。

  3.具有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并能够以实际行动维护这种知识产权。

第三部分 技术人员教育技术能力标准

  一、意识与态度

  (一)重要性的认识

  1.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改革和实施国家课程标准的重要作用。

  2.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是教师专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3.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优化教学过程、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作用。

  (二)应用意识

  1.具有研究与推进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意识。

  2.具有利用技术不断优化学习资源和学习环境的意识。

  3.具有积极辅助与支持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用教育技术的意识。

  4.具有不断尝试应用新技术并探索其应用潜力的意识。

  (三)评价与反思

  1.具有对技术及应用方案进行选择和评价的意识。

  2.具有对技术开发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3.具有对技术支持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4.具有对教学资源管理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四)终身学习

  1.具有积极学习新知识与新技术以提高业务水平的意识。

  2.具有利用教育技术进行终身学习以不断提高个人素质的意识。

  二、知识与技能

  (一)基本知识

  1.了解教育思想、观念和技术的发展趋势。

  2.了解教育技术的基本概念和应用范畴。

  3.掌握现代教学媒体特别是计算机与网络通信的原理与应用。

  (二)基本技能

  1.掌握信息检索、加工与利用的方法。

  2.了解教学系统设计与开发的方法。

  3.掌握教学媒体的设计与开发的技术。

  4.掌握教学媒体的维护与管理的方法。

  5.掌握学习资源维护与管理的方法。

  6.掌握对教学媒体、学习资源的评价方法。

  三、应用与创新

  (一)设计与开发

  1.参与本单位教育信息化建设方案的整体规划与设计。

  2.能够设计与开发本单位的信息化学习环境。

  3.能够收集、整理已有学习资源并设计与开发符合教学需要的学习资源。

  (二)应用与管理

  1.能够为教学人员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2.能够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3.能够对学习资源与学习环境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维护。

  (三)评估与发展

  1.能够对学习资源和学习环境的开发与应用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发展建议。

  2.能够对自身的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反省自身的技术服务和业务水平。

  3.能够参与本校教师教育技术应用效果的评估工作,并提出发展建议。

  4.能够参与制定本校教师教育技术培训方案并实施。

  (四)合作与交流

  1.能利用技术与教师就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效果进行交流。

  2.能利用技术与管理人员进行交流。

  3.能利用技术与学生及家长进行交流。

  4.能利用技术与同行及技术专家进行交流。

  四、社会责任

  (一)公平利用

  能够通过有效的统筹安排保障所有的教师和学生均能利用学习资源得到良好发展。

  (二)有效应用

  1.能不断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

  2.能不断提高教育技术应用的有效性。

  (三)安全使用

  1.努力提高技术应用环境的信息安全。

  2.能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技术服务。

  (四)规范行为

  1.努力加强技术环境下信息资源的规范管理。

  2.努力规范技术应用的行为方式。

  附录:术语与定义

  教育技术(Educational Technology)

  教育技术是指运用各种理论及技术,通过对教与学过程及相关资源的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实现教育教学优化的理论与实践。

  教学系统(Instructional System)

  教学系统是教育系统的子系统,是指为了实现某种教学目的、由各教学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具有一定教学功能的整体。

  教学设计(Instructional Design)

  教学设计又称为教学系统设计(Instructional System Design),是指主要依据教学理论、学习理论和传播理论,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媒体、教学策略、教学评价等教学要素和教学环节进行分析、计划并作出具体安排的过程。

  信息(Information)

  信息是人、生物和自动机等控制系统所接收和加工的事物属性或运动状态。在教育教学领域有表示教学内容的信息、描述师生特征的信息、反映教学动态过程的信息等等。

  信息资源(Information Resources)

  信息资源是指以文字、图形、图像、声音、动画和视像等形式储存在一定的载体上并可供利用的信息。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

  信息技术是指能够支持信息的获取、传递、加工、存储和呈现的一类技术。其中,应用在教育领域中的信息技术主要包括电子音像技术、卫星电视广播技术、多媒体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仿真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等。

  教育信息化(Educational Informationization)

  教育信息化是指在教育教学的各个领域中,积极开发并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促进教育现代化,以培养满足社会需求人才的过程。

  信息道德(Information Morality)

  信息道德是指在信息领域中用以规范人们相互关系的思想观念与行为准则。

  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

  信息安全是指个人、组织和国家在信息领域的利益保护状态。它涉及到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可控性。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Integrat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to Curriculum)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是指在学科教学过程中把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和课程有机结合,建构有效的教学方式,促进教学的最优化。

  学习资源(Learning Resources)

  学习资源是指在学习过程中可被学习者利用的一切人力与非人力资源,主要包括信息、资料、设备、人员、场所等。在课堂教学中所利用的学习资源也称教学资源。

  教师专业化(Teacher Professionalization)

  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通过专门训练和终身学习,逐步习得教育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并在教育专业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从教素质,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专业教育工作者的过程。

  终身学习(Lifelong Learning)

  终身学习是指社会每个成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实现个体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的一生的,持续的学习过程。

  教学媒体(Instructional Media)

  媒体是指承载、加工和传递信息的介质或工具。当某一媒体被用于教学目的时,则被称为教学媒体。

  教学资源管理(Instructional Resources Management)

  教学资源管理是指通过对教学资源的计划、组织、

  协调和评价,以实现既定教学目标的活动过程。教学资源管理包括硬件资源的管理和软件资源的管理。

  项目管理(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是指致力于完成具有独特性的产品或服务的一次性工作。学校教育中的项目管理,是指对学校特定教育教学项目的计划、组织、监督与调控。项目管理在学校教育中主要应用于教学系统设计、教学资源开发、教育技术应用和教育改革实验等开发项目与研究课题中。

  教学过程管理(Process Management)

  教学过程是教学活动展开的过程。教学过程管理就是对这一过程所涉及的各种要素及活动的管理。

  学习环境(Learning Environment)

  学习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个体及群体学习的全部外在因素。在学校教育中,学习环境主要包括校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和教学软件平台、学习工具、各种学习资源等硬软件物质条件,以及校风、学风、校园文化等精神因素。此外,家庭和社区通常被认为是学生的校外学习环境。

  绩效技术(Performance Technology)

  绩效是指人们在工作场所中通过一定的活动完成任务所形成的业绩或成果。绩效技术是指应用系统方法,通过对目标和行为的分析、设计、开发、实施、管理和评价,以达到工作业绩最大化的技术。

  知识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

  知识管理是指利用适当的技术、方法和机制来促进知识的有效生成、传播和利用的过程。

  课程开发(Curriculum Development)

  课程开发是指通过需求分析确定课程目标,再根据这一目标选择某一个学科(或多个学科)的教学内容和相关教学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实施、评价、修订,以最终达到课程目标的整个工作过程。


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已经2011年9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白玛赤林
2011年10月25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具有西藏自治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积极的就业政策,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业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收缴等服务工作,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并监督相关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教育、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事业、企业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多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联合会每年按该单位所招用残疾人的年平均工资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或者招工时,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行业(岗位)外,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招用残疾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岗位和工种。
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比例计算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1人的,应当安排1人;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的,按照2名残疾人计算。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福利企业的资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其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确认。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劳动用工、晋级晋职、岗位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当确保残疾人职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和完善无障碍设施,改善残疾人职工的就业环境。


第三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自治区、地(市)、县(市、区)分别设立保障金。
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年度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保障金。
第十六条保障金实行分级收缴、分级管理。
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负责本级所属部门(含中直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在自治区、地(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保障金的核算、收缴。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每年12月份将在岗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身份证和在机关工作的证明或者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等送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相关材料在核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后,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残疾人联合会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及时将保障金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并由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机关、人民团体、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应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依法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条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因经费困难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给予缓缴。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企业因破产进入法定破产程序以及因亏损等原因缴纳保障金有困难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减收或者免收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规定用途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三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必须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使用保障金,并接受财政、审计检查和监督,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四章 就业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社区服务点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和扶持农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贷款,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贴息。
金融部门应当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扶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营业执照时,对残疾人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并免收证照工本费等费用。
鼓励单位、社会和个人为残疾人就业、扶贫解困捐赠资金和物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法律规定为残疾人就业开展募捐活动。


第五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发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事业,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按规定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二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并免收残疾人的劳动人事档案委托保管等费用。
第三十条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的需求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等特殊帮助及其他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截留、挪用、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对有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机关、人民团体、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扣缴。
企业、民办非企业逾期不缴纳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