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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25:09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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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实施国家有效行政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边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为了加强对勘界工作的领导,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成立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主管全国勘界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国勘界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和代拟有关法规稿。
(二)组织、部署全国勘界工作。
(三)协调处理勘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代表国务院行使省际边界争议裁决权。
(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李贵鲜(国务委员)
副组长:多吉才让(民政部部长)
刘济民(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图道多吉(国家民委副主任)
牟新生(公安部副部长)
李宝库(民政部副部长)
张文岳(地质矿产部副部长)
严克强(水利部副部长)
刘于鹤(林业部副部长)
马克伟(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陈炳鑫(国家海洋局副局长)
金祥文(国家测绘局局长)
三、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的办理机构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督促省级勘界工作的实施;处理勘界工作中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县级勘界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勘界文件;负责全国省级行
政区域界线详图及全国行政区划图的编制工作;负责勘界的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副部长李宝库兼任。
今后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如调整成员,由所在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商量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19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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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办[2000]93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根据《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中(区)直驻玉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参保职工就医按属地管理,其原则是:就近就医、便于管理、专科与综合兼顾、注重发挥社区服务功能。

第二章门诊管理

第四条参保职工凭《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以下简称结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采取医疗机构记帐、逐步核减个人帐户基金的办法进行结算。
第五条参保职工可在获得定点资格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对参保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时,都必须坚持“先验证,后处置”的原则,规范结算手续。
第六条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以及因工出差、休假外出、驻外机构的参保职工,可到附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治,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再凭《医疗证》、结算卡、门诊病历、发票回到参保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报销,并按报销金额核减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自付。

第三章住院管理

第七条参保职工确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和《医疗证》,并按病种预交一定的费用,方可入院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职工住院3天内须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20%。 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以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无余额的,则用现金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大病救助范围的,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异地安置的退休职工以及因公需要驻外工作1年以上的参保在职职工,因病情需要可以就近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单位证明、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及《医疗证》到参保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条参保职工因公外出或法定假期和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按《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四章转院管理

第十一条转院治疗的原则:转上不转下,就近转院,逐级转院,同级也可以相互转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转院治疗:
㈠危重病员,转院才能抢救的;
㈡经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疑难病症;
㈢专科疾病,定点医院无条件治疗的;
㈣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无此项设备或未开展此项业务的。
第十三条转院治疗程序:
㈠在统筹地区内转院诊治的,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介绍信,接诊医疗机构出具入院通知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证》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转入院手续。
㈡需转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凭所在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专家会诊意见书(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会诊)、医务科的转院介绍信,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外或自治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凭单位证明和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清单,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借款手续,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特殊情况给予特殊处理。报帐时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外,个人自付比例再增加5%。
第十五条不得转往的医疗机构:
㈠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
㈡统筹地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凡不按上述规定办理住、转院治疗手续的,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公安部 卫生部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公安部、卫生部


通告
为维护医院医疗秩序,保障医疗预防工作正常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国家财产。
二、医务人员和病人要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医务人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负责精神,同情和关心患者,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患者要严格按照医嘱进行检查、治疗,不得在自己的要求未满足时寻衅滋事。
三、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付医疗费用。
四、任何个人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涂改、毁损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
五、不准以任何借口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六、不准干涉、阻挡对尸体的常规处置;严重传染病死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禁止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场所;禁止在医院内为死者举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超过医院规定存放时限的尸体,医院有权代为处理,费用由家属(或单位)承担。
七、严禁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医院无理取闹。
八、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污辱医务人员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