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杭州市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24:54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

浙江省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1〕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杭州市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月10日


杭州市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城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改善生活条件,根据《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杭州市送温暖工程联席会议精神,凡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市总工会核发的《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特困人员,均可享受下述相应的优惠扶助:
  一、特困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愿意就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免交有关费用。
  二、给予特困人员优惠医疗待遇,特困人员凭证(特困人员的家庭成员同时凭户口簿)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免交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每人每年36元)。优先给予慈善助医的待遇。
  三、特困人员承租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的新增租金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减免,租金减免金额按本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四、特困人员家庭有成员在校读书的,教育部门免收其中、小学学杂费(含职高、中专)。优先给予慈善助学或结对助学的待遇。
  五、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给予补助,实行定额货币补贴,每户每年300元。
  六、特困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社区服务业,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证照,免收登记费和管理费。有关部门优先优惠提供场地、摊位。
  七、特困人员家庭可凭证享受小区保洁、垃圾清运处置及化(贮)粪池清运处置的免费服务。
  八、特困人员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有效期内,申报、享受上述待遇;两证核销后,优惠扶助待遇随即中止。
  九、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优惠扶助措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工会组织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航工会


关于工会组织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工会,中国、东方、南方、海南、上海、山东、深圳、四川航空(集团)公司工会,航空服务保障集团公司工会,首都、上海、广东省机场集团公司工会,民航大学、飞行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工会,安技中心、空管局、报社出版社、民航总医院工会,局直机关工会: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民航局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截止到18日,共出动航班2500多架次,疏散灾区积压旅客6万多人,运送救灾物资3165 吨;调集130多架飞机运送部队、武警、消防和医疗救护等人员近3.5 万人;调集30多架直升机执行空投物资和运送伤员等救灾任务。广大职工在抗震救灾斗争中所做的各项工作,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地震发生当天,李家祥局长即飞赴灾区亲自指挥民航的抗震救灾工作;5月16日,民航工会领导随同民航局工作组,亲临灾区进行慰问。5月13日,民航工会下发电报,要求各级工会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协助党政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并拨款80万元,用于妥善安排受灾职工的生活,并慰问工作在抗震救灾一线的职工。民航各级工会也迅速行动,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动员和织职工投入到抗震救灾斗争中,组织职工为灾区捐款,在保障国家抗震救灾空中生命线畅通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现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在抗震救灾中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力军作用。抗震救灾工作正处关键时期,各级工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以更高的标准、更高的姿态、更严格的要求,继续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航空运输服务工作,在抗震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中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力军作用。
二、加大对受灾职工和抗灾一线职工的关心、慰问力度。当前,抗震救灾和航空运输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对职工的关心、慰问力度。一是要协助党政妥善安置受灾职工的生活;二是关心和慰问工作在抗震救灾一线的职工;三是关心和慰问有亲属受灾的职工;四是协助党政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民航工会将再次到灾区慰问抗灾一线职工,并追加慰问金190万元。
三、宣传抗震救灾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多做贡献。在灾难面前,民航广大职工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作风,顾全大局、协同奋战,不畏艰险、吃苦耐劳、勇于奉献,充分展现了民航职工队伍过硬的政治素质和坚强的战斗力。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发现和宣传抗灾一线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团结奋斗、多做贡献,为抗震救灾提供安全可靠的空中运输服务,为夺取抗震救灾的最后胜利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四、及时上报信息。各级工会要随时将工会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情况,以及组织职工捐款、捐物的情况简报民航工会。


中国民航工会
2008 年5月19日

池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节能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池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池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08〕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按照节能奖励政府和主管部门为主、企业为辅,减排奖励企业为主、政府和主管部门为辅的原则,进行考核奖励。具体考核指标体系,由市经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条 节能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奖励设立下列奖项: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二)节能目标完成奖;
(三)节能先进企业奖;
(四)节能先进个人奖。

奖项名额设置按《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表彰奖励活动的意见》(池办发〔2009〕2号)执行。

第五条 奖励对象和范围: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和重点节能企业,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获得省级节能奖励的单位,不再参加同一年度市节能奖同一奖项的评选。

第七条 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80-95分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分别颁发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节能目标完成奖奖牌,并按规定给予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相应奖金。

第八条 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中的优秀企业和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分别颁发节能先进企业奖奖牌和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按规定分别给予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先进个人相应奖金。每年度全市表彰节能先进个人40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

第九条 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先进个人名额分配,综合考虑当地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对市有关部门先进个人名额分配,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点问题、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十大节能工程”实施的作用发挥、目标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先进个人评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责任书规定的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
(二)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三)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四)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本行业、本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第十一条 年度节能奖励由市节能办会同市人事局提出建议方案,经市节能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净控制量)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市节能办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取消奖励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