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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31:30  浏览:8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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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政府令第31号


为了给投资者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限制,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经2000年10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1980年至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政府规章(1件)
1、西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公路客运货运业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第2号主席令1992年9月29日)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30件)
2、批转自治区经计委、财政厅关于改变我区地方产品价格补贴办法的报告(藏政发〔1980〕24号1980年1月30日)
3、批转关于“三清”工作情况报告(藏政发〔1980〕32号1980年4月16日)
4、批转拉萨市革委会、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局、外贸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严禁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请示报告(藏政发〔1980〕63号1980年10月10日)
5、批转拉萨市革委会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意见(藏政发〔1981〕1号1980年12月31日)
6、批转自治区经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工交企业的报告(藏政发〔1981〕16号1981年1月26日)
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1〕17号1981年3月14日)
8、关于进一步清理包工队的紧急通知(藏政发〔1981〕19号1981年3月26日)
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局关于修订城镇临时工作日工资标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1〕55号1981年10月30日)
1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计委、建委、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财政、物资、基建队伍的管理规定(藏政发〔1981〕63号1981年11月26日)
1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严格处理乱涨价和设立义务物价检查员等两个试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82〕14号1982年3月23日)
1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西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2〕34号1982年6月22日)
1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四种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收购的通知(藏政发〔1982〕45号1982年8月28日)
1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交通厅、公安厅《西藏自治区城市和公路交通事故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2〕67号1982年10月4日)
1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工商业税试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3〕25号1983年6月23日)
1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分行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3〕40号1983年8月8日)
1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绵羊毛出口问题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32号1984年6月11日)
18、西藏自治区工商业和城乡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78号 1984年8月15日)
1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族手工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79号1984年8月16日)
2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关于发展农牧民个体和集体运输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84〕87号1984年8月19日)
2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计委关于调整我区公路汽车货运运价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4〕99号1984年9月24日)
2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石油产品实行统一经营问题的通知(藏政发〔1985〕12号1985年3月15日)
2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军区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藏政发〔1985〕32号1985年6月12日)
2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毛绒、皮张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5〕62号1985年12月19日)
25、西藏自治区关于鼓励扶持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6〕15号1986年4月15日)
2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局关于选拨、管理优秀专家试行意见的通知(藏政发〔1989〕39号1989年6月21日)
2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90〕39号1990年5月30日)
2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企业承包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藏政发〔1991〕6号1990年12月)
2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统销价格的通知(藏政发〔1991〕30号1991年4月21日)
3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人民银行西藏分行关于银行参与企业第二轮承包意见的通知(藏政发〔1991〕39号1991年6月5日)
3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地矿局、工电厅关于禁止个体开采铬铁矿、硼矿请示的通知(藏政发〔1991〕84号1991年11月9日)
(三)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件)
3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1号1989年1月12日)
3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22号1989年8月1日)
3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厅关于整顿治理我区公路客货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30号1989年9月13日)
35、关于认真贯彻“拉萨市区外来人员管理的‘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年〕45号1989年11月13日)B(5)



20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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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45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峪关市政务外网(以下简称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和政务内网(以下简称政务专网)的管理及接入、信息服务,提高网络的利用效率,保障网络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和政务专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与其相连的各单位,均应遵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规划、设计、管理,并对接入、控制和相关服务内容实行监管。
第四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信息办负责。网络覆盖单位内的信息插座及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市信息办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允许,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五条 连接在政务内网的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直接连接,以防止泄密。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不得在与政务内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使用未经查杀毒处理的外来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外接存储设备。严禁外部人员使用内网计算机并拷贝信息资料。
第七条 各用户利用计算机存储、查阅、拷贝涉密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
第八条 各网络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病毒防护软件,发现计算机出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信息办,由市信息办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网络使用单位的计算机要做好设备的防尘、防晒、防静电、防水和清洁等工作。
第十条 各网络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开关机、使用网上数据资源和应用软件。不使用计算机时,应及时关机(含附带设备)并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网络线路或网络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通知市信息办予以处理,人为造成故障所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由故障发生单位或个人承担。对于计算机终端出现故障时应与该供应商或专业计算机维修公司联系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凡与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联接的各相关单位也要设立计算机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管理工作,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办公及手机)和制度要报市信息办备案,如有变化和调整,应及时通报市信息办。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的用户,拆除其与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的联接,并根据需要重新调整分配网络资源。

第三章 接 入

第十四条 市信息办按各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分配接入信息点数量,并实施接入,如因工作需要扩充时 ,应将扩充方案及设备等相关材料报市信息办,经审查同意后实施接入。
第十五条 用户对信息办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网络系统管理员分配,不能使用信息网络专有的地址,更不能更换或使用他人的IP地址。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六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的所有用户在其网上的活动要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网络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的活动,也不得通过网络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健康及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第十七条 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要及时了解、掌握所管辖网络及信息服务的连接及运行情况。根据需要采取监视、记录、检测、制止、查处等措施,防范针对其所管辖网络或入网计算机,以及利用其所管辖的网络或入网计算机进行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八条 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或向市信息办反映、举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处理。
第十九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信息网相关的活动中应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上级网络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利用本网络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的密级件泄密,依据有关保密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恶意使用黑客软件或者恶意攻击网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立即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嘉峪关政务信息网络的接入单位,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本办法造成网络严重瘫痪的,立即停止其单位的网络连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年3月14日,交通部

各海上安全监督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部水规院,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现发布《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系统的建设,健全水上安全监督系统建设的宏观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使水上安全监督系统的建设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工作方法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是水运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制订水上安全监督系统建设规划、计划和选择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充分调查研究、必要的勘察测量和科学的定量分析基础上,综合评价水上运输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水上船舶交通情况和交通事故,以及航行条件的现状、发展态势和变化特征。并根据海上,内河和港区不同水域的交通特点,确定监督、航标测量、通信、防污和其他水上安全监督设施的总体布局、等级、功能和要求,以及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制订水上安全监督的近期和远期目标及分期实施的建设序列。
第四条 制定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方针和各项政策;树立全局观念,使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服从于社会经济和水上运输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实事求是,讲究科学,讲求经济效益,从国情和所辖水域的特点出发,既要按照我国所接受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承担国际义务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技术,又要按照国情量力而行,做出切实可行的安排。严格执行有关的法规、条例和规定,执行水运工程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准确的数据为基础,具备必要的钻探、测量资料,并通过多方案比较,选择最佳方案。
第五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所辖水域的范围和特点,船舶交通的现状,现有设施、管理和人员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预测水上船舶交通和交通事故的发展趋势及特点,提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监督、航标、测量、通信、防污染及其他水上安全监督设施的总体布局、等级、功能和要求,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分步实施的建设序列和建设重点;实施总体布局规划须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措施意见;反映总体布局规划方案的有关图纸。(详见附件: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六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要以水运发展战略布局为依据,在认真做好交通船舶情况及事故调查的基础上,采用国内外行之有效的规划方法,做好发展预测、方案论证和效益评估工作;要重视数据采集的可靠性,做到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要运用多种计算方法,进行多方案比选,使论证和规划方案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要把设施建设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

第七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的编制,由各海上安全监督局或内河港航监督局负责组织。局级单位可委托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水运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副局级以下单位也可委托持有乙级设计证书的相应单位承担。海区航标测量的总体布局规划,按现行体制分别由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组织并委托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就后,应由有关海上安全监督局或港航监督局先行预审,报交通部审批。审批后的总体布局规划,不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凡属港口安监部分,应纳入所在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执行中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改的论证报告,再由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九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由三部分文件组成,即规划报告、图表和主要附件。规划报告的外形尺寸按十六开(210mm×297mm)本装帧,图表与规划报告合并装订。上报文件封皮为浅蓝色,审批后的文件封皮为湖兰色。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各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航监督局。地方港航监督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Ⅰ.封面格式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
总体布局规划
(编制单位)
年 月
Ⅱ.扉页格式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
编制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签章)
总工程师 (签章)
项目负责人 (签章)
主要专业负责人 (职务或职称)
参加单位 (盖章)
参加人员 (职务或职称)
主办人 (职务或职称)
Ⅲ.目录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辖区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及现状
第一节 辖区地理位置
第二节 自然条件
第三节 现状
第二章 辖区水域交通情况
第一节 船舶交通情况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第三节 通航条件
第三章 辖区水域交通预测
第四章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
第一节 规划原则
第二节 规划目标
第三节 总体布局方案
第四节 规划的分期实施
第五章 规划的综合评价
第六章 实施规划须采取的政策与措施
附图
附件
Ⅳ.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前 言
1.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发展概述。
2.编制规划依据(包括主要参考文件)。
3.规划目标、原则和方法。
4.规划期限。
5.主要结论。
第一章 辖区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及现状
第一节 辖区地理位置
辖区地理位置与范围(附图)。
第二节 自 然 条 件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基础上,全面概述辖区内气象、水文、地质、地貌、地震等基本情况。
第三节 现 状
概述辖区内港区、航道、锚地、坝区、桥区等重要水域的位置及自然条件;现有水上安全监督、航标、测量、通信、防污设施、管理以及人员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章 辖区水域交通情况
第一节 船舶交通情况
分析辖区内现有航行船舶类型,说明辖区内重点区域的船舶交通密度、流量、流向。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对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种类、等级、发生水域、原因和损失程度进行统计分析;确定水上交通事故多发区域;测算辖区重点区域船舶航行危险度。
第三节 通 航 条 件
分析辖区内水上干线航路、港区航道的通航条件及船舶航志要求和现有导、助航设施与测绘能力的技术保障程度。
第三章 辖区水域交通预测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港航部门的发展规划以及通航条件的变迁,通过多种方法预测船舶交通发展特点以及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变化特征(以详细报告作为附件)。
第四章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
第一节 规 划 原 则
根据辖区特点和发展要求,按照一人多能,一船多用,一站多职,远近兼顾,综合治理的原则,提出本辖区总体布局规划的具体原则。
第二节 规 划 目 标
根据水上安监系统地位、功能和作用,明确近期和远期建设目标。
第三节 总体布局方案
根据所辖水域自然条件和船舶交通状况,提出监督、航标、测量、通信、防污和其他辅助设施的布局方案(以多方案论证报告作为附件)。
第四节 规划的分期实施
根据规划期不同阶段船舶交通发展水平,按每五年作为一个阶段提出实施方案、制订出相互衔接的建设序列,明确每一阶段的建设重点。
第五章 规划的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规划实施后可达到的安全保障作用,社会经济效益,技术水平以及对环境保护的影响等。
第六章 实施规划须采取的政策与措施
实施规划需解决的有关资金、设备、人员、重大技术、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等问题和需要上级机关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措施。
附 图
分现状图与规划图两类。
1.现状图××张:
辖区范围图、船舶交通形势现状图、港口现状平面图。
2.规划图××张: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图。
附 件
1.船舶交通和水上交通事故预测报告
2.总体布局规划多方案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