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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5:50:13  浏览:9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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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9月22日,电力工业部

为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经征得国家体改委同意,现将《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向部反映。

附件: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管理,促进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现制定本规定。
一、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目的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一步理顺生产关系和产权、投贷、利益分配、经营管理等关系,调动投资者的办电积极性;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殖。
2.拓宽融资渠道,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增强企业投资功能,加快电力发展速度,力争电力先行。
3.促使电力企业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4.推动电价改革,建立合理可行的保证电力企业具有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能力的价格体系,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二、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原则
1.坚持“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以及“因地因网制宜”的方针。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均为实体,并承担本地区的供电和优质服务的全面责任,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2.电网公司(电网公司系指集发、供电于一体,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实行股份制应以公有制为主体,保证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在企业中的控股地位,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为国有法人股权的代表。
3.坚持集资办电、利用外资办电的方针。
4.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5.遵循电力生产的内在规律,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网的原则,确保电源与输电网(包括通讯、自动化装置)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6.坚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积极试点、严格规范、稳步推进的方针。
三、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的范围和组建方式
1.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和其它电力企业的股份制试点,主要包括电网公司股份制和电厂股份制试点。
2.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实行电网公司股份制的改组是电力行业股份制的方向,其方式为组建发供电一体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资产范围包括发、供、配电资产及其相关的资产,其资产应按照投贷分开的原则确定为股权和债务。组建发供电股份有限公司要在自愿联合原则下由多家发起,经批准也可由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一家发起。
3.已建成投产电厂的股份制改组,其方式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个电厂或以一个电厂为基础吸收本网内其它电厂的部分资本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选择有条件的电厂与外商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按各方投资(或资产)的份额设置。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采取定向募集方式,条件成熟的公司经批准也可采取社会募集方式。
经改组后的电网公司、电厂股份制企业,具备条件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国(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在国内发行专供境外投资者以外汇买卖的记名式股票,以引进外资。
4.积极鼓励和探索新建、扩建的电力项目多方投资进行股份制试点;凡与外商合资的股份制试点,要按项目立项管理权限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规定报批。
5.进行电源建设的投资者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同步筹措相应的输电网建设资金,由电网公司负责还本付息;对集资形成的电厂配套送变电应由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6.实行股份制的电厂可由股份公司直接经营,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经营。对于直接经营的电厂应与所在地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签订调度协议和销售协议;对于委托所在地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经营的电厂应与其签订委托经营协议。
四、电力行业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申报及管理
1.电力部为全国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电力行业股份制试点的有关配套政策和规定,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各级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对本地区电力股份制试点企业进行行业管理。
2.电网公司股份制和电厂(指与网、省<区、市>电网相连的电厂)股份制试点,必须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经同意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开展工作。试点申请报告应包括试点企业概况、试点目的和设立公司的方案等内容。
3.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可进行申请设立公司的各项准备工作。
股份有限公司准备工作包括:
(1)由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协议书。
(2)进行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进行资产评估、界定,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须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4)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国有资产的验资须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拟定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6)制定公司章程。
(7)制定招股说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工作包括:
(1)拟定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营业计划。
(3)制定公司章程。
(4)办理资信证明。
(5)提供政府授权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4.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后,可申请设立公司。由公司发起人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向政府授权审批公司设立的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准备文件和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文件,由政府授权部门审查、批准。地方电力企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中央电力企业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授权部门审批。
5.凡符合条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地方电力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申请,地方政府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审批;中央电力企业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与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审批;有地方参与投资的电力企业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向地方政府申请。被批准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颁布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交易。
6.在电力企业股份制试点过程中,涉及到产权界定(包括无形资产)、股权设置、债务偿还、税收及配套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各试点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提出建议,部将与国家有关综合部门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做好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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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农办[201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现将《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档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围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逐步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并向产粮大县和粮食加工转化项目适当倾斜。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糖料、棉花、蔬菜、畜禽、名优经济林(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产等。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严格限制的项目包括:中成药深加工、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及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三、扶持对象
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方式
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一)贷款贴息项目
1. 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同时积极扶持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贴息项目。
2.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5%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65%以下用于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08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0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按规定补办手续后,可列为双方合作贷款贴息项目,并对在2010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贴息。
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
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二)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2.财政补助项目的扶持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项目;农产品加工(包括粮食加工转化)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
3.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龙头企业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
4.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单个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300万元。
5.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原则上按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五、申报要求及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贷款期限、额度符合规定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3.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4.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2009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50户以上予以优先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全体成员,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3.龙头企业的条件
-- 2008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三)不予扶持的项目
1.龙头企业加工所需原料主要来源于自营基地、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2.截止到2010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包括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1年申报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
3.已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4.近两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或经营亏损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以及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得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六、相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1.项目单位须向所在地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2.财政补助项目于2010年10月15日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于2010年12月31日前申报。
3.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类扶持项目。
4.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相关材料
1.贷款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单位龙头企业级别认定证明;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复印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
2.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应提供项目申报书及附件(含电子版);龙头企业申报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含电子版)。
(三)需说明相关情况
1.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2.项目单位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
1.项目单位和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对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和财政补助项目的真实性负有最终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2.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必须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申报程序等不明事项,可向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咨询。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人事部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均设英、日、俄、德、法、西班牙、阿拉伯等语种。各语种、各级别均设口译和笔译考试。

第三条各级别口译考试均设《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2个科目,其中二级口译考试《口译实务》科目分设“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2个专业类别。报名参加二级口译考试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口译实务》科目相应类别的考试。

各级别笔译考试均设《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2个科目。

第四条各级别《口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采用听译笔答方式进行;二级《口译实务》科目“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以及三级《口译实务》科目的考试均采用现场录音方式进行。

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科目考试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第五条各级别口译、笔译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

各级别《口译综合能力》科目、二级《口译实务》科目“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

三级《口译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0分钟。

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笔译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

第六条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负责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口译考试考务工作。

第七条中国外文局根据需要确定各年度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次数,并在考试后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送人事部核准。

第八条参加考试人员,须在一次考试内通过相应级别口译或笔译2个科目考试,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第九条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的人员,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身份证明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口译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具有语音考试专用设备的单位;笔译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中央和国务院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大纲由中国外文局编写和发行。未经中国外文局同意,不得复制、出版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大纲和已启用的考试试题。

第十三条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和录音制品的录制以及发送、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