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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解释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49:25  浏览:8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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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解释的复函

交通部 财政部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解释的复函

1991年3月2日,交通部、财政部

浙江省交通厅:
你厅浙交〔1991〕16号《关于征收拖拉机车购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交通部、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85)交财字760号文颁发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拖拉机暂不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其中,“拖拉机”是指用于农田作业,或者以农田作业为主、兼用于运输的牵引动力机械。但对于将拖拉机或其动力装置改装成主要从事运输的运输车辆(如将拖拉机同挂车改装成一体的运输车辆等),则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50号文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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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7〕18号


关于印发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哈密政府网”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哈密政府网“宣传哈密、服务社会”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实行统一建设、分部门管理、统一考核。
二、重点栏目的建设
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栏目设置、功能开发、流程设计、后台服务、技术保障等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县(市)、本部门(单位)栏目内容更新及在线问题的答复办理;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行署督查室负责检查考核。
三、重点栏目的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重点栏目的管理工作,确保各栏目内容及时更新及相关问题得到及时答复和办理。重点栏目管理人员人选的确认和变更要及时告知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一)非互动栏目
哈密新闻:由《哈密报》、《哈密广播电视报》等报刊主办单位负责提供每期报纸的电子版,送交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更新。
视频新闻:由地区广播电视局负责提供每天哈密新闻视频资料电子版,送交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更新。
公告通知:地区各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告的事项,要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向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报送,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发布。
专题报道:地区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需求,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设置,地区各部门(单位)负责更新。
公民服务:由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内容,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发布。
法人服务:由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内容,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发布。
其它栏目:其内容更新工作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见附件)。
(二)互动栏目
在线咨询、在线投诉、申请公开: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办理并答复。
“哈密政府网”可根据需要新设置栏目,交由地区相关部门(单位)管理。
为便于监督,电子政务平台受理相关业务后,将自动在“哈密政府网”页面显示互动栏目办理及答复情况。行署督查室负责对其进行督促检查,并在“哈密政府网”政务督查栏目公布督查结果。
四、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一)由行署督查室负责检查考核,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提供考核技术数据。
(二)互动栏目主要考核办理答复情况,以规定时限内办结并答复为合格。
(三)非互动栏目主要考核栏目内容更新情况,以及时更新栏目内容为合格。重点栏目需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资料和信息的,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向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提供。
(四)网上调查,以网民满意度为参考。
五、本办法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其它重点栏目建设管理负责部门(单位)



其它重点栏目建设管理负责部门(单位)

专员信箱:行署督查室

行署文件:行办文书科

政务动态:行办信息科

行署领导讲话:行办文书科

部门工作计划总结:地区各相关部门

政务督查:行署督查室

行政许可:行署法制办

公开目录:地区各相关部门

人事任免:地区人事局

统计公报:地区统计局

重点项目:地区发改委

收费指南:地区发改委

发展规划:地区发改委

政府招标采购:地区财政局

人事考试信息:地区人事局

招生考试信息:地区教育局

土地矿产交易:地区国土资源局

建设工程交易:地区建设局

哈密旅游:地区旅游局

旅游服务:地区旅游局

哈密招商:地区招商局

招商服务:地区招商局

部门文件:地区各相关部门

哈密年鉴:地区史志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5〕37号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05年6月29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大理州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州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政府重大决策,坚持在省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大理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草案)的确定或调整;

  (二)大理州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草案)的确定或调整;

  (三)大理州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

  (四)由州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上,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

  (五)与大理州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六)州内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

  (七)涉及州内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八)涉及全州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政策的制定;

  (九)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事项提出部门为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

  (二)事项提出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供决策的方案和说明,上报州政府;

  (三)州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州政府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州政府分管领导确定是否列入重大事项。其中,涉及法律事务的,由州政府分管领导批转州政府法制局(州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把关;

  (四)州政府对上报的重大事项以州长办公会、州政府常务会或州政府全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事项提出部门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后,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取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事项提出部门根据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对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中至少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等。

  (三)按照办文程序,由州政府办公室对事项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州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定,提交州政府常务会或州政府全会决策。如果必要,审查部门也可采取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形式,进一步听取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六条 特别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形式如下:

  (一)本规定第三条前三项所列重大事项属特别重大的,由州政府采取情况通报会、协商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的意见后,依法提出议案,报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特别重大事项需要进行立法规范的,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

  (三)其他特别重大事项,由州政府采用州政府常务会或州政府全会形式讨论决定,形成报告,上报州委。经州委审定后,由州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重大事项,坚持属地分级对口管理原则,按相关预案处置。

  第八条 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性收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房屋拆迁的确定等重大事项,必须以听证会或向社会公示的形式征求意见。

  (一)听证会由事项提出部门或审查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由会议召集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20人,且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二)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3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三)采用新闻媒体公开方式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的,由事项提出部门或审查部门报经州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在媒体上登载。公开征求意见的方案,应当告知联系方式、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等。征集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九条 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政府的重大决策,由州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