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17日第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或者其他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交通、公路、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二)办理招标投标情况告知手续;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办理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五)现场踏勘;
(六)网上答疑;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签订合同,并办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过高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级要求;
(二)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资质或者其他资质;专业工程招标设置3个以上资质;
(三)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四)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五)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条件;
(六)针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行简化报名手续,采取资格后审。
简化报名手续是指取消报名环节,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自行踏勘、网上答疑。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不宜实行简化报名手续采取资格后审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范围提出意见,并报市发改委核准后,可实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省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媒介和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发布招标文件和施工图,投标人自行从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止,不得少于20日。
施工图应当提供工程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和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存在疑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给招标人。投标人传递的电子邮件应当列明招标项目名称,但不得署名。招标人应当自提问截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上统一解答或澄清。
第三章 开标、评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文件,举行开标会。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文件资料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四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招标单位正式职工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专家应当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开标和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
(二)宣布开标会纪律和投标文件接收情况;
(三)宣读并公示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和查验投标保证金银行进帐单等凭证;
(四)开启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五)将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原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合法性资格审查;
(六)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七)开启合法性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初步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对初步推荐中标候选人依次进行合同资格审查;
(十)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十一)开标和评标会结束。
第十七条 合法性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班子成员资质证书齐全;
(二)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三)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合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
(二)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
(三)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经验、信誉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阶段。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后审条件、标准、方法和评标方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
(二)对有疑义或者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说明和补正,对拒不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综合评议时可以否决其投标;
(三)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四)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出中标人。
第二十条 对投标文件评审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为合理最低,确认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并将其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本方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量化计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本方法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经合法性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少于15家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评审;经合法性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多于15家的,拆启所有通过审查的投标人的商务标,按照招标控制价和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加权下浮后确定最低合理报价,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选取15家进入评审。最后报价相同的,均进入评审。
第二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投标报价评分采用低价优先原则,投标报价权重不得低于60%。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二)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四)资格审查记录表等附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审报告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审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审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审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审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评审情况,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
投标人如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定标、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应当依法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商各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意见办理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意见办理的暂行规定
(2007年7月26日鹤岗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重要改进意见和要求。
第二条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要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条 审议意见的形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部门应就专项工作组织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活动,视察、检查、调查结束后提出的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时,主任会议听取讨论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部门起草的关于专项工作报告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部门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和检查、调查报告进行整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议意见稿,由主管主任审核把关后,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公文形式形成《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送“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四条 “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审议意见执行以下程序:
(一)“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须在接到审议意见四个月内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部门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对有特定时限要求的审议意见,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并提出报告。
(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 审议意见的督办执行以下程序:
(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部门负责审议意见的督促检查工作,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关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活动,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意见,改进相关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适时听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部门关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检查报告,也可根据需要听取“一府两院”办理情况的汇报或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的汇报。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汇报办理情况时,承办机关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汇报,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情况报告审议未通过时,“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应重新办理,并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府两院”关于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印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签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通过书面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送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收到“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签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通过书面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送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由鹤岗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鹤岗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