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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装帧人民币出口报关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33:12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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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装帧人民币出口报关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装帧人民币出口报关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出口装帧人民币实行统一管理的函》(银函〔1994〕68号)称:
为了让世界各国更多地了解和认识我国货币,目前一些单位开始经营装帧人民币的出口业务,出口对象一般是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邮票钱币公司或钱币经销商。中国人民银行系我国的货币管理职能部门,该行对出口装帧人民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为了便于海关对此项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经营装帧人民币出口任务的单位,将给海关出具正式公函。
鉴此,对经营出口装帧人民币,海关均凭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司出具的正式公函办理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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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前填埋的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和处理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26号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前填埋的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和处理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早年填埋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责任主体认定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环[2003]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现有单位对其前身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的义务问题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的义务主体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因此,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前,由前身单位填埋的工业固体废物,现有单位没有对其进行申报登记的法定义务。

二、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前填埋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责任问题

1、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2条和第34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前已经填埋的工业固体废物,如果其填埋场所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该填埋单位必须限期改造,或者将已经填埋的工业固体废物移至其他符合条件的贮存、处置设施、场所。

3、企业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的原企业所承担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依法应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企业承担。如果企业变更前有关各方就企业变更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的承担依法达成协议的,可按其协议处理。

4、如果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的原单位已经破产、解散或者无法认定的,用于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土地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由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承担。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

发展业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对地方工业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坚持公正公平、突出实绩、奖优扬先的原则,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农业发展银行鹰潭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鹰潭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鹰潭市分行,上饶银行鹰潭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鹰潭办事处,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鹰潭银监分局。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 除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鹰潭银监分局外,从两个方面进行考核:纵向比较考核、横向比较考核。

一、纵向比较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贷款增长率与同系统全省年贷款增长率相比较,年贷款增长率位于全省增长水平前三名的,可获得政府的奖励。(纵向考核不包括上饶银行)

二、横向比较考核。参加考核奖励条件为:年贷款增长率不低于10%。(由于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余额基数小,横向考核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鹰潭市分行)

第六条 横向比较考核指标及分值:

所考核的各类贷款指标中,都不含从鹰潭市辖区以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买入的转贴现票据,也不含国家政策性贷款。

一、服务质量情况(基本分5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质量。人民银行会同银监分局对各单位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服务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每项次扣0.2分。

二、经营管理情况(基本分5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管理信息入库率达不到90%者,此项不得分。不低于90%者,漏报、迟报的每笔扣0.1分。

(二)在人民银行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而出现影响清算情况的,此项不得分。

三、全年贷款增量(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信贷增加额。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贷款余额为基数,年末贷款余额在到基数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5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5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5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四、全年贷款增长水平(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当年信贷增长幅度。当年贷款月均增长率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者得基本分10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l个百分点减1.5分,减完为止。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五、全年增量存贷比(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重。存贷比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平均数得基本分10分,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3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2分,减完为止。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农发行增量存贷比达到本行上年水平得基本分10分,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3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2分,减完为止。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商业性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达不到70%的,此项不得分。

六、地方贷款变动情况(基本分50分)

在鹰潭辖区以外注册的企业都不属地方企业;国有企业中,中央直管或省属企业不属地方企业。

(一)地方贷款(基本分20分)

1.地方贷款增加额(基本分10分)

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地方贷款余额为基数,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5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5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2.地方贷款增长水平(基本分10分)

当年地方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贷款当年平均水平者得基本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5分,减完为止。全年地方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二)地方工业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基本分20分)

对于工商银行鹰潭分行、中国银行鹰潭市分行、建设银行鹰潭市分行、上饶银行鹰潭分行,考核其对地方工业企业的贷款;对于涉农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鹰潭市分行、农业银行鹰潭市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鹰潭办事处,考核其涉农贷款情况。

1.贷款增加额(基本分10分)

考核其对地方工业企业贷款情况的金融机构。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地方工业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年度贷款余额达到基数得基本分,每增加2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2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2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考核其涉农贷款情况的金融机构。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为基数,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2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2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2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2.贷款增长水平(基本分10分)

考核其对地方工业企业贷款情况的金融机构,当年地方工业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本行贷款增长率,得基本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地方工业企业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考核其涉农贷款情况的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贷款当年平均水平,得基本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涉农贷款负增长者不得分。

(三)地方其他企业贷款(基本分10分)

1.贷款增加额(基本分5分)

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地方其他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2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2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2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2.贷款增长水平(基本分5分)

当年地方其它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本行贷款增长率,得基本分。每超过2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地方其它企业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七、中长期贷款增长情况(基本分10分)

上饶银行在此考核项目得其他考核机构的平均分。

(一)中长期贷款是否有增长(基本分2分)

考核期内中长期贷款正增长的,得基本分;负增长的不得分。

(二)中长期贷款增幅(基本分8分)

考核中长期贷款在考核期内的增幅,增幅在全省11个地市同系统中排名第6名的得基本分,每上升一位增加一分,每下降一位减少一分。

八、创新加分(最高分3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力度,当年金融产品创新获得人行、银监分局认可的,每一项得1分,加满3分为此。

第七条 在纵向比较考核中,对所有可获政府奖励的金融机构,给予其领导班子4万元的奖励并颁发“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

第八条 在横向比较考核中,按当年金融机构考核实际分值排名,评选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其领导班子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并颁发“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

第九条 当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月均增长率达11%、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达12%,分别给予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和鹰潭银监分局班子成员5万元的奖励并通报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考核数据,以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鹰潭银监分局有关统计报表和现场核查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鹰府发〔2007〕2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