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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16:06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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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测绘保障和服务效能,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是指与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制作、提供使用、应用开发等有关项目的委托、承揽和提供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第四条 市规划局是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和溧水、高淳两县(以下简称区县)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国土、水利、国安、工商、文广新、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工作。

  第五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

  从事地理信息提供使用服务工作的,应当征得地理信息出资人的同意。其中,提供使用的地理信息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经市、区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在外省市注册的测绘单位承揽本市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应当携带测绘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单位法人对外派的业务负责人的授权或委托书等资料向市规划局备案。市规划局应当将已备案的外地测绘单位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诚信体系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所承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需要利用南京市卫星定位基准站网服务的,本市注册的承揽单位持测绘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市规划局办理入网手续,外地注册的承揽单位持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项目合同复印件到市规划局办理入网手续。

  第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采集和数据加工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能否利用现有基础测绘成果,并出具书面意见。对可以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批准立项的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

  政府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及公共服务平台。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揽单位的确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加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和涉及抢险救灾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项目出资人自行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承揽单位,并于项目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持项目合同和承揽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到市规划局备案。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项目出资人持项目所在地的国家安全部门或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可依法不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项目。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在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政府采购时,应当接受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发包方式、竞标人资质、外地注册单位的备案手续等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项目承揽单位应当携带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合同复印件、项目技术设计书到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单项合同金额低于五万元的,项目承揽单位填报季度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统计报表,可以累计到下一年度一月底前一次性到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地理信息,依法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政府部门和公益性单位,建设公共服务的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城市规划设计等,需要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一)使用地理信息的项目的立项证明材料;

  (二)使用地理信息申请报告;

  (三)申请的地理信息种类和范围说明。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出使用许可决定。

  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等工程建设领域需要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按规划报建项目供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提供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地理信息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因同一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向第三方再次提供地理信息的,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负有监督第三方销毁地理信息的义务。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地理信息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提供地形图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地理信息采集、加工和应用开发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保密设施,指定专人保管地理信息数据,按规定建立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保密等职能部门,建立测绘地理信息保密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各环节的保密监管。

  第十五条 承揽地理信息采集或数据加工项目的单位,在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向项目出资人提交成果数据,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转让项目成果数据。

  使用地理信息或者从事地理信息数据加工、应用开发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地理信息的版权保护工作,不得擅自将地理信息应用于与合同约定无关的其他项目。地理信息加工产品形成后,应当在显著位置注明原始数据的版权所有者,并按合同约定销毁原始数据。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地理信息的使用情况和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规划局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市域地图的初审工作。

  地图编制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到市规划局申请审核:

  (一)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南京市市域地图审核申请表》;

  (三)《地图编制技术设计书和验收报告》;

  (四)拟出版发行或公开展示地图的试制样图二份。

  其中,送审地图为专题地图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送审地图为区县地图的,应当提供相应区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市规划局应当按规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或人员对地图内容和编制技术进行审查,自接到审查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地图审核意见。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招投标、备案、质量、保密等日常监管信息,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信用档案。市规划局应当每年度开展一次信用信息的收集工作,将信用记录上传江苏省测绘信用信息网进行公布。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诚实守信,及时举报违法行为,配合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信用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辖区内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对统计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上报。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统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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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提高厦门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厦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厦门市鼓励类的工农业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缴纳的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市财政局核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
外商投资电力、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可以用该企业上缴地方的税收部分由市财政分年度给予补偿。
第三条 在海沧、杏林、集美和同安县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含1200美元),经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批准,允许投资者二年内分期缴付地价款。
对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项目,经批准可免交各项土地配套费,也可采取租地的办法。
外商投资厦门市鼓励类的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土地房产管理局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工农业生产性项目的投资者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在增资部分实际投入后,除可享受原有的优惠待遇外,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其增资的部分(指能分开核算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分开
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待遇。
第五条 鼓励外商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外商在国内已投资3个企业或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设立投资性公司,总部设在厦门。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外商投资性公司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至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缴纳的所得
税经市财政局核准予以全部返还。
第六条 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中方投资者申请,市财政局批准,可免征其房产契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为企业的骨干,在同一企业工作满3年并与该企业签订了继续工作5年的合同,遵级纪守法,经企业申请,劳动、人事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可办理厦门市蓝印户口,免交城市增容费。获市表彰的优秀员工优先办理。企
业每年办理城市蓝印户口人数不超过职工总数的0·5%。
第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对分行业、分区域有特别优惠的,按分行业、分区域优惠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1997年1月16日

娄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

政府令第27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已经2009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娄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根据本规则自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对下列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各类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
(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处置办法,征地、城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办法,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社会保险费费率和保险待遇调整等;
(七)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收费标准或者价格;
(八)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
(九)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十)突发事件整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一)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决策专家库,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智力支持系统。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副厅级干部、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合理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定后,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订决策方案草案并进行合法性论证。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相关的专业性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对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同时,应征求市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3名以上)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收集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分管决策事项的副市长发表意见;
(五)市长发表意见。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市长的依法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市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市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作出决策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市人民政府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等监督机关(构)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市长临机决定,并及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由分管副市长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向市长报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