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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54:13  浏览:9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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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汕府〔201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第十三届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含分管市政府工作的其他领导,下同)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各局(委)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强化“第一协调人”责任意识,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要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健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及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市级政府投资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调查研究,组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由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协调;涉及各区、县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切身利益,或涉及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跟踪和反馈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执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行规章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涉及面广的事项,可以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或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报备和解释工作由市法制部门承办。市法制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二十五、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十六、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依法界定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新闻稿,在报道前应按规定审核。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做好备案规章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管理等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新闻媒体反映、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主动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委)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拟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
  (四)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通过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调整召开时间。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遇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市政府立即决策的,可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临机决定,在事后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职责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有关副市长审定。
  四十七、根据工作分工和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可召集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等专题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政府重要工作。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协调决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或市委、市政府已有原则意见,需要召集有关区县、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协调的问题。必要时,市政府工作会议可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也可以签报件等形式,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核报市长、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实行年度会议计划报送审批制度。未列入市政府年度计划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予召开。确需召开的,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
  贯彻上级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报送市政府的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还应当符合《汕头市立法条例》和《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有责任配合并提出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一、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决定、命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向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请示报告工作的,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授权副市长签发;向省有关部门商洽请示工作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核报市长签发;下行文,如属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核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表态,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研究)”等字样的,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秘书长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安排

  五十四、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区县、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区县、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港澳、侨务活动,归口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市台湾事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台湾事务局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六、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侨务局或市台湾事务局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规定程序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六十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论坛、研讨会和评比表彰活动。不得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名义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区县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外出时告知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市长、秘书长离汕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汕外出,应事先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同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由总值班室向秘书长报告。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六、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行政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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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政办发〔2005〕6号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22日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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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实现我州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正确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急、难、热点问题,及时反映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搞好协调,充分发挥信息的整体功能作用,积极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

第二章政务信息机构



第七条 州政府办公室是全州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其内设的综合科是政务信息工作的专门科室,负责全州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级各部门的办公室是本县市和本部门政务信息的工作机构,负责为上级和本级政府提供信息,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本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州政府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和重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为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实施信息引导和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中央和省属驻关单位的信息机构均是州政府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本部门政务信息网络。

  第十条 州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每年在各县市确定2个乡镇为信息直报点。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州政府各部门可以是专职或兼职,人数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范围内确定,其他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员。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努力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下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者部门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的约稿和调研信息,必须严格按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州政府办公室按季度向各成员单位下发信息报送参考要点,通报信息报送、采用及累计得分情况,发放稿酬。

  第十五条 各网络成员单位向州政府办公室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请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各网络成员单位要鼓励信息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给予信息员参与或了解相关工作的机会,并在阅读文件、查阅资料等方面给予方便。

  第十七条 州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指导政务信息工作。

  第十八条 对省、州政府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由州政府办公室转交相关单位办理,办理结果要按时限要求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批示内容及处理结果报告,由秘书科存档,同时送综合科备案。

  第十九条 州政府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的特点,按年度下达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州政府办公室每年度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一定数量的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和州级各职能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信息工作经费,确保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政务信息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政务信息机构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准确可靠,重特大事件上报前,经过认真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无误。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要迅速报送;必要时,要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坚持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客观反映和宣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及新成果。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八)适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需要,认真抓好苗头性、典型性信息的挖掘和报送工作。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以电子政务建设为基础,改善设备,不断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现代化手段,确保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采集、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确保网络设备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通畅。

  第二十五条 州政府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要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存储本地区、本系统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满足可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州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载体有《大理政务信息》专报、特刊、普刊和媒体信息摘编等4种,除按不同范围印发信息资料外,还根据需要在大理州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大理州电子政务主站点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 向州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各类信息,原则上通过网络进行传输上报,遇有特殊情况,应当以传真或派人直送州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印发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实施办法》(大政办发(1998)1号)同时废止。


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附英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附英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统称驻华机构),外交官、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驻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汇入或者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卖给或者存入中国银行,也可以汇出境? 猓绻鼍常Φ卑凑铡抖酝饣恪⒐蠼鹗艉屯饣闫敝さ冉龉车墓芾硎┬邢冈颉钒炖怼? 三、凡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人员汇入的记帐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
四、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签证费、认证费,如要求兑成外汇,须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
五、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种物品、设备、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币款项,中国银行不予供汇。
六、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施行。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ExchangeControl on August 10, 1981)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Relating
to Foreign Representations in China and Their Personnel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Exchange
Control on August 10, 1981)
Article 1
These rules are formulated for implementing the stipulations in Articles
20 and 21 of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for Exchange Contro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2
Foreign exchange in convertible currency and payment instruments in
convertible Renminbi remitted or carried into China from foreign countries
or from Hongkong and Macao by foreign diplomatic missions, consulates,
official commercial offices, office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non-governmental bodies resident in China (hereinafter called foreign
representations in China), diplomatic officials and consuls as well as
members of the permanent staff of the above foreign representations, may
be kept in their own possession, or sold to or deposited with the Bank of
China, or remitted out of China. If they are to be taken out of China, the
matter shall be handled according to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Rules
Governing the Carrying of Foreign Exchange, Precious Metals and Payment
Instruments in Convertible Currency into or out of China".
Article 3
In regard to countries which have signed payments agreements with China,
their representations in China and personnel thereof shall only receive
payment in Renminbi when remittances to them are effected through a
clearing account.
Article 4
Where foreign diplomatic missions and consulates in China wish to convert
into foreign currency visa and certification fees received in Renminbi
from Chinese citizens, a written application has to be filed with the
Stat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Exchange Control or its branch offices for
approval.
Article 5
When foreign representations in China and their personnel sell commodities
and equipment they previously brought into China from abroad or from
Hongkong and Macao, or bought in China, the Bank of China shall not
provide them with foreign exchange for the Renminbi proceeds they receive
from the sale.
Article 6
These rules are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Exchange Control.



198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