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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26:39  浏览:9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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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 [2010]250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有效,提高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分为省级专家库和市级专家库。省级专家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日常管理,市级专家库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日常管理。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对外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专家库主要包括综合医院评审专家、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中医专科)医院评审专家、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妇女、儿童医院)评审专家及其他专科医院评审专家四类。

  市级专家库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分类组建,报省卫生厅备案。

  省级专家库和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可以兼任,各类别专家库之间的专家也可以兼任,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 专家库的组建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专家推荐书应存档备查,推荐书应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省级专家库的专家在第二周期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中推荐。市级专家库的专家推荐范围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根据专家的工作及学习经历,省级专家库专家分为三级医疗机构评审专家和二级甲等医疗机构评审专家两级。

  市级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分级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省级专家库评审专家主要负责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市级专家库评审专家主要负责二级乙等及一级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家人数应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二)有满足评审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负责日常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省级专家库中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评审专家、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和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儿童医院)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分别由省卫生厅医政处、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妇社处负责。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进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时,应合理搭配专家队伍,按行政管理、医疗管理、综合管理等要求组建评审专家组,于评审工作开展前10天内抽取并通知专家。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等活动及各类专业专项质量检查的专家,可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接受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业务培训,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徇私情;

  (二)熟悉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掌握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和相关要求;

  (三)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动态,熟悉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和(或)专业技术;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医疗卫生机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聘期与医疗机构评审周期一致, 为5年。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建专家库及专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一)定期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

  (二)对被推荐人进行遴选,符合条件的,向遴选合格的被推荐人颁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聘任证书和胸牌,并予以公布;

  (三)定期组织专家库成员进行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具体情况;

  (五)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审专家因身体、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或因信誉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由原聘任部门中止聘任,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担任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根据评审专家组的分工和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应邀参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重要政策、技术性文件的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义务:

  (一)本着科学求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与被评审医疗机构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被评审医疗机构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四)协助、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中止聘任,并予以公告。

  (一)收受被评审医疗机构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二)向被评审医疗机构透露不应透露的评审讨论情况等信息的;

  (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机构评审活动两次以上的。

  第十六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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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联合相关部委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联合相关部委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通知

教基一[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探索建立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机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将联合相关部委建立主题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动中小学开展社会实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我国教育事业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的新阶段。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内涵发展的重要内容。

  开展社会实践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要求。党的教育方针明确要求,要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社会实践,对于让学生深入了解国情、民情,了解经济社会的发展,使从书本中、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体验中得到印证、得到升华,增进学生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切身感受,对党、对祖国、对人民的真挚情感,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实践是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的重要举措。中央8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指出思想道德建设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明确了社会实践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开展社会实践,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对于把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的要求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动,把知与行统一起来,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实践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实施素质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使学生不仅掌握知识,还要学会动手、学会动脑、学会做事、学会生存、学会与别人共同生活,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开展社会实践,对于引导中小学生把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统一起来,把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统一起来,把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统一起来,把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统一起来,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实践是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许多知识不可能都在课堂上得到,许多能力不可能仅在学校中培养,需要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实践体验的途径学习知识、培养能力。开展社会实践,对于更新教育观念,丰富教育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小学教育中还存在着死记硬背书本知识、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实践的情况,存在着教育教学的实践环节与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还没有衔接起来的障碍,存在着经费和安全等困扰社会实践开展的实际问题,需要着眼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目标,站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时代高度,努力克服这些困难,遵循教育规律和中小学生的成长规律,联合各方力量,开发社会资源,探索建立开展社会实践的工作机制。

  二、努力构建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工作机制

  大力倡导、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社会实践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社会实践,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在教育教学中统筹安排,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联合社会各个方面,因地制宜,构建开展社会实践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使之成为教育常态。

  第一,要将开展社会实践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把推进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战略性任务,摆在义务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开展社会实践,就是使优质的社会教育资源面向所有学校开放,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机会公平地享受社会优质教育资源。把社会实践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就可以使这项工作长期坚持、持之以恒,伴随着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而不断深化。

  第二,要将开展社会实践作为不断丰富教育内容的主要途径。时代在发展,要求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专题性教育越来越多,但我们的教材、课程容量有限,而且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可能都进入学校课堂和教材,许多专题性教育也不需要通过课堂教学来进行,在实践中体验可以在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情况下,以生动直观的方式实现教育目标。社会上可供学校开展各类专题性教育的资源十分丰富,通过社会实践开展专题教育,既可以使专题教育的效果更好,也可以使社会实践的内容不断丰富和拓展。

  第三,要加强中小学社会实践校内外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学校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从事学生社会实践的组织指导工作,计算工作量,纳入教师绩效工资统筹管理。要重视发挥团队辅导员在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尤其要联合有关部门,在社会资源单位中培养一支热心教育事业、具有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教育教学方法的兼职指导教师队伍,发挥在社会实践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四,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问题。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指定专人负责。要开展必要的自护自救教育,教给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社会实践基地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向学生讲清与实践内容相关的操作程序、安全制度,培养学生安全生产和操作的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要探索建立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保障机制。从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各地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应本着勤俭、实用、简单、方便的原则,将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予以保证。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活动内容的不同核定成本,由财政、学校和学生家长合理分担。

  第六,要构建并完善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评价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把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和成效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考评体系之中。学校要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做好活动小结和鉴定工作,并将考核结果逐步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毕业资格认定范畴。

  三、分批建立各种类型的全国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教育部将和中央相关部委挖掘课程和社会两个资源,牵动学校和社会两个力量,分别建立可开展某一类专题教育的社会实践基地,推动中小学开展社会实践。主要在公共机构、公共设施、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建设中华传统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教育、国防教育、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资源教育、安全健康教育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多方面专题教育的社会实践基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各有关部门做好各类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配合工作。

  教育部将从今年5月开始,陆续与中央相关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中央相关部委所领导和指导的社会资源单位按照要求,在当地教育部门的支持下,开发申报第一批全国社会实践基地。主要申报基地的基础条件、内容设置、活动形式、时间安排、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特别要开发出适合不同或特定年级学生的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进行指导的内容。经教育部和中央相关部委审核后命名为全国社会实践基地。

  具体申报工作,按照教育部与中央相关部委联合发出通知的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关于工商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不服依据《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工商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不服依据《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不服依据《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闽法行字第137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不服,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的违章处理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依照个体户管理法规起诉,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1989〕闽法行字第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福州中院受理一起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依照个体户管理法规起诉,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上,意见不一致,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运输个体户马玉龙于1987年11月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客运业务,1988年2月欲将其营运工具“蓝鸟”牌旧小轿车出让,经人介绍,在其家中以75000元卖给福州市城门龙峰茶厂的王某。1988年3月24日,福州市工商局认定马玉龙、马大星(代理人、马玉龙之父)违法倒卖进口“蓝鸟”牌旧轿车、决定追回非法所得36000元,上缴国库。马玉龙、马大星不服,向省工商管理局申请复议。省工商局复议认为:马玉龙、马大星父子出售自用的“蓝鸟”牌旧小轿车,未到当地政府指定的“旧车辆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在场外私下成交,违反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对马玉龙、马大星违章出售旧轿车的行为,处以销售货款15%的罚款,计人民币11250元,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追缴的36000元扣除该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马玉龙、马大星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的有关精神,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中院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省工商局应诉,工商局以本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而拒绝应诉。其理由:1.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行政审判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83)法研字第8号文也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工商行政机关对马玉龙父子的违法行为适用《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两个行政法规作出处罚,这两个法规都没有明文规定可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受理,于法无据。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与市场管理法规所规范的内容不同。马玉龙父子的行为是违反市场管理法规,没有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机关按照市场管理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并没有规避法律;而《条例》所规范的行为,只能对个体工商户有约束力,对个体工商户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则不具有约束力。
福州中级法院认为立案受理该案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在1983年4月13日发布的《“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侵犯个体工商业户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控告,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依法”,应当包括本法。本案个体运输工商户马玉龙因处分作为营运工具的旧轿车而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理所当然地属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如果把“依法”理解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有诉权的话,那将曲解国务院的立法本意,不利于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二、国务院1987年8月5日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条例》,目的是为了发展个体经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立法本意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对这种特殊主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特别的保护。而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精神,该条例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个体工商户依该条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因为行政机关适用其他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而剥夺其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三、最高人民法院1983年3月19日“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的批复”,是人民法院受理工商行政案件的一般性规定,它并不排除关于受理工商行政案件的特殊规定,国务院1983年4月13日发布的《补充规定》是对城镇个体经济管理领域的工商行政案件的特殊性规定,在这一领域,个体工商户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不应受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限制。
我院同意福州中院的意见,认为依法可以受理该案。当否,请批复。
198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