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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0:33:39  浏览:8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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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计[2012]15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房管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统计局、农委:

  现将《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22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业管理和宏观决策的重要基础。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统计工作机制

  (一)强化统计综合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统计工作制度,明确综合统计管理机构,配备综合统计人员。综合统计管理机构要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牵头统计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协调落实重大统计调查任务,代表本部门与同级统计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涉及单位多、数据收集渠道分散的统计项目,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指导,明确综合牵头单位和分工实施单位,建立协作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

  (二)严格执行统计项目报批备案制度。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需经部门内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经部门内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部门内综合统计管理机构要强化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查项目报批或报备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统计信息发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法定统计调查项目数据,经部门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由主管领导签署发布。统计数据正式发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使用。因工作需要引用或对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数据,需明确限定数据使用范围,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公布行业管理中获取的数据信息,要注意与正式发布的统计数据协调一致,并在统计口径、统计范围、调查方法、指标涵义等方面予以详细说明,避免数据冲突或产生歧义。

  (四)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各统计调查实施单位要及时将基层报表、汇总报表、数据库等整理归档,同时将一份汇总报表和数据库送部门综合统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电子统计资料要及时备份,并保证与纸质资料一致。统计资料要严格执行借阅手续,防止资料的损毁和丢失。

  二、改进统计报表制度方法

  (五)完善指标体系。要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兼顾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实用性,建立适应部门管理需要和行业发展要求的统计指标体系。鼓励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同级统计部门指导下,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发的报表为基础,因地制宜丰富统计内容,开展针对性更强的深入调查,逐步形成涵盖住房城乡建设各行业,分国家、省、市、县多个层次的统计指标体系。

  (六)丰富调查方法。要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对于统计对象多、统计成本高、统计难度大的调查项目,要积极探索采用重点调查、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要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和有关监测管理系统收集统计信息,避免重复统计。

  三、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七)树立统计质量意识。广大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者要恪守“不出假数、真实可信、准确完整”的统计职业操守,始终把数据质量作为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在调查方案和报表制度设计环节,要提出数据质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充分考虑数据质量控制的难度。在统计调查实施过程中,要做到数出有据、严格审核,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瞒报、漏报和虚报等问题。

  (八)坚持会审会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统计管理机构要牵头建立数据会审会商工作机制。由不同单位调查产生的同一统计数据,以及不同单位调查产生的高度相关的统计数据在定稿前都要进行会审会商。统计调查单位必须向参与会审会商的各方说明统计技术规范和数据产生过程,待协商一致后方可发布使用。对于公众密切关注、社会影响大的统计数据,统计调查单位要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数据可靠性和适用性评价,确保统计数据客观反映现实情况。

  (九)规范数据调整程序。统计人员应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得随意自行修改。对于审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原始数据填报单位,由基层统计人员核实、确认和修改。已发布使用或会审会商定稿的统计数据,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调整的,应由报送原数据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负责发布最终数据的上级单位核实同意后予以修改调整。

  四、推进统计能力建设

  (十)规范统计基础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研究制订行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完善原始记录和规范统计台帐为重点,对广大基层单位特别是企业单位的行业统计工作提出规范性要求。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工作规范,推进行业统计基层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源头抓好统计能力建设。

  (十一)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如有变动,应当做好统计业务和统计资料的交接,并及时通告有关单位。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统计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探索建立统计专业人才库,加强对人才的选拔、储备,发挥统计骨干人才的作用。

  (十二)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要求,构建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统计信息系统。要为统计人员配备电脑并提供上网条件,高度重视统计信息网络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稳妥推进联网直报工作,督促软件设计单位加强技术服务,探索推进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和遥感技术等收集、审核统计数据。

  (十三)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与分析,为政府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和政策建议。提高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服务水平,在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公开,增进社会公众对统计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建立统计快速应急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有关数据的应急统计和分析。增加对国际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加强统计数据国际比较。

  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十四)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要求和重点任务,确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工作经费和信息设备落实到位,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十五)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统计意识,定期对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和统计数据质量等进行检查核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统计部门依法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的诚信评估、资质核准、考核评比等涉及的数据不得与已经合法程序公布的统计数据冲突。

  (十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协调系统内外、单位内外,努力创造条件,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对于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长期奉献在统计岗位的同志,要予以关心和照顾,努力营造关心和支持统计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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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婚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婚姻问题的批复

1953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你院所属任邱县人民法院于1953年4月11日以民字第1号报告请示关于转业军人刘奎龙与王大体婚姻问题。查来文是油印的,前后款是用墨笔填写的;料想你院也同样收到一份。特将本院批复连同来文抄件送给你院。
本院认为,王大体未经合法与刘奎龙离婚,私自改嫁,是错误的。但转业军人刘奎龙参军后,离家十年没有给家来信,王大体因查询不到刘奎龙下落,乃于1948年与赵各庄毕会生结婚,现已六、七年,并已生两个小孩,坚决不愿与刘奎龙恢复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任邱县人民法院动员刘奎龙同意离婚是对的。他现在虽然不同意与王大体离婚,希你院转告任邱县人民法院应本着爱护转业军人的政策,彻底体现司行字第820号联合通知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纪要》第三问题处理意见(一)的精神,具体地帮助他解决困难问题,耐心地说服刘奎龙同意离婚。希即转告。

附:任邱县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刘奎龙与王大体婚姻纠纷一案的请示 民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刘奎龙,男36岁,任邱县第三区大王果庄人,转业军人。
王大体,女,36岁,任邱县第二区前赵各庄村人,农民。
一、发生问题的原因:
王大体从19岁与刘奎龙结婚,感情一般。刘奎龙从1939年参加解放军,当战士。转战山西、陕西,1952年10月从湖南长沙转业回家时任管理排长。
王大体从1948年旧历2月11日没有经县、区正式手续另行改嫁,与赵各庄毕会生结婚。其改嫁原因据刘奎龙的弟弟刘奎元谈称:自参军后,相隔10年的时间与家无通信联系。(1949年2月才给家来信)。1947年6月、1948年秋前相继在前线报上登载找寻也无下落。1947年有大王果庄刘振岗同志在延安教导队工作,委托刘振岗同志给查阅刘奎龙同志的下落,刘振岗同志来信也没找到。同时有剧社的一个女同志曾经动员过王大体说:“男人参军十啦年没音信你不改嫁干么”。因此向刘奎龙同志的父亲大哭,刘之父给她劝解,让她等一个时期再说。又到县府民政科讨论,也劝说等一个时期再说。
1948年有西古贤村退伍军人崔花荣原先和刘奎龙同志在一个部队,又向崔同志打听刘奎龙同志的下落。崔同志说:“1941年至1943年在一起了,以后就没见过他(指刘),打听了几次没准信,不敢确定有没有了。”
刘奎龙同志的家庭有7口人,父母、弟弟、弟妹及弟弟家两个小孩,耕地15亩。(调查18亩)有房5间,回家后又分给他砖房3间,养驴一头,生活尚能维持。王大体在未改嫁前与公婆关系很不好,有时闹病不给治,并说她装病,改嫁前四、五年,即经常住娘家。刘奎龙自己承认:“……西古贤的一个复员军人说我死了又因她有病,可能我家长对她招待上不够……”基于以上原因,王大体未向政府申请而另行改嫁,已经生有两个小女孩,大的6岁、小的5个月。
关于这个问题,在1949年4月间,因刘奎龙来信后刘奎元曾向政府控告王大体私自改嫁,因为王大体那时因怀孕6个月,进行动员,王大体坚决不回刘奎龙家,而刘奎元给刘奎龙去信,说明王大体已经改嫁,刘奎龙给家中来信也未提及此事,当时未作完满解决。1952年10月刘奎龙转业回家,才又提起控诉,坚决要求与王大体恢复夫妇关系。
二、对本案的处理经过
结合转业委员会、民政科、妇联会以及大王果庄、边各庄、前赵各庄三村的干部,首先动员女方与毕会生脱离关系,仍与刘奎龙恢复夫妇关系,与转业军人作夫妇,是无尚的光荣。而王大体坚决不回去,又对刘奎龙作动员说明转业军人回家生产,结婚而是为了安家立业,双方已经十几年不在一起,她已改嫁七、八年,生有两个小孩,已失去夫妇感情。再者你的家庭及群众都一致认为你已经牺牲,在这种情况她才改嫁,不能认为她改嫁完全是非法的。经过这样大的场合共计5次,双方各走极端,此外,转业委员会李芳型同志与刘奎龙个别谈过两次,民政科朱科长个别谈过一次,仍不听从。但是关系到转业军人的婚姻问题,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行字第820号联合通知第三问题第(二)款,对女方处理于事实有些不妥,而将婚姻判离,刘奎龙又是多年的老革命军人,又恐造成坏的影响,我们感到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得不出一个正确的结论,特此呈请从速赐示为盼。
1953年4月11日


关于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54号




关于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问题的复函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请示》(大环发[1999]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来文中提到的锅炉房,应视为单独锅炉房,其厂界为其外墙,噪声监测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中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