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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0:28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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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全面、有效地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市监察部门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其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接受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考核。 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标准为:
  (一)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
  (二)主动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全面;
  (三)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方便公众;
  (四)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
  (五)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到位;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主管部门、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情况等;
  (二)工作推进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报送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新闻发布会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和报送情况;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教育、宣传和工作创新情况;
  (三)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图书馆、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建设情况;
  (四)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保密审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五)监督考核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以及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满意度评议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单位自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检查通过网络随机进行。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一般与政务公开考核联合进行,考核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档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政府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保密、档案等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工作重点和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
  (三)被考核部门和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组;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意见征集、网上监测、综合评议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根据综合评定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府办公室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部门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认真或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考核,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开展,考核结果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同级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一年一次,与政风行风评议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一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坚持“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
  (一)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是否及时编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是否设立便于群众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场所设施;
  (四)是否通过多种形式、渠道,多层次公开政府信息;
  (五)是否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办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收(免)费的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主要是: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调查问卷,向社会各界发放,进行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代表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社会评议专栏,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进行网络评议。
  第七条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评议,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参加评议人员;
  (三)组织实施评议;
  (四)汇总评议结果,确定评议等次;
  (五)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社会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九条 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同级政府办公室和监察部门备案,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2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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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等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
北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设施和养殖水面等。
二、属于无偿划拨的新增建设用地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其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根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缴纳通知书》交款,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据《一般缴款书》后办理土地征用、转用手续。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财综字〔1999〕117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 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
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三、国务院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第七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八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2%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00年2月17日

关于发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经贸产业[2000]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促进建材行业结构调整,加速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促进建材和建筑业现代化进程,现将《关于发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2000年10月11日

 

关于发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见

  为加速新型建材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建材工业结构调整,现就发展新型建材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建材行业结构,发展新型建材

  建筑材料属于基础原材料工业。目前建材行业总体生产能力过剩,结构性矛盾突出,传统建材产品占居主导地位,多数产品技术合量少,资源消耗高,生产效率低,部分产品生产污染严重,浪费土地,威胁生态环境,难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现代化社会发展的要求。"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是建材行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新型建材是建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合量高,功能多样化;生产与使用节能、节地,综合利用废弃资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适应先进施工技术,改善建筑功能,降低成本,具有巨大市场潜力和良好发展前景。特别是用新型墙体材料替代以实心粘土砖为主体的传统墙体材料,对于长期以来传统的建材生产观念和建筑方式将是重大变革。但是,国内新型建材发展起步晚,基础差,整体水平不高,加之推广应用力度不够,发展缓慢,在建材工业总产值中的比例不足20%,生产技术和产品应用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不能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的要求。

  发展新型建材,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带动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从根本上调整建材行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改善和提高人民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建材和建筑业现代化的重要措施。

  二、发展新型建材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满足建筑业的发展需求为重点,努力将新型建材培育成建材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坚持节能、节土、节水,充分利用各种废弃物,保护生态环境,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努力发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推进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实现良性滚动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方针,引导和支持各地发展适合当地资源条件、建筑体系和建筑功能要求的新型建材,做到生产和推广应用一体化。

  (五)注重开发系列化、功能多样化的产品,提高新型建材整体配套水平。

  (六)鼓励利用荒山、荒坡粘土资源、江河清淤、疏浚的淤泥生产粘土质墙体材料。

  三、推进新型建材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坚决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大力发展优质建材。

  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关于印发(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8]572号)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6号令、16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大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力度,并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制订和发布淘汰、禁止、限制生产和使用的落后建材产品目录,对尚不能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的落后产品,也要提出分期限制生产、使用和逐步淘汰的措施,特别是在城市房屋建设中,要逐步限制对实心粘土砖的使用,转变传统的建材生产和施工观念,加快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步伐。

  依据《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鼓励、支持和引导建材企业开发技术合量高、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优质新型建材产品,逐步提高新型建材在建材行业中的比重。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进行改造。

  (二)因地制宜,制定发展新型建材的政策,确定新型建材主导产品,实现生产规模化、配套化发展。

  新型建材的生产和应用具有显著的社会综合效益,各地应根据新型建材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颁布地方性的扶持政策,充分运用各种信息媒体宣传、介绍新型建材的功能特点和发展前景,增强社会对发展新型建材重要性的认识,改变传统的建材生产和建筑应用习惯和观念。

  新型建材主导产品是指技术成熟、市场潜力大、符合建筑规范和建筑业发展方向、能够带动相关产品发展的新型建材产品。各地应结合地方实际,围绕建筑业的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的新型建材主导产品。目前,发展新型建材的重点是新型墙体材料,要使以实心粘土砖为主体的墙体材料逐渐转变为以各种轻质板材、空心砌块、非粘七砖为主的新型墙体材料,努力形成科研、设计、教育、生产、施工、销售相结合的发展体系,正确引导资金投向,合理配置资源。

  (三)积极开发、研制新型建材生产技术装备。

  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的基础上,组织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研究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装备。已引进的新型建材工艺装备到"十五"末要基本实现国产化,并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内已经消化吸收的新型建材成套生产技术和装备。

  (四)加强部门间的紧密协作,强化新型建材产品的推广应用。

  加强各部门特别是建材、建设主管部门间的协作,尽快将符合标准的新型建材纳入设计、施工规范,切实解决科研、生产、建筑设计、施工等环节相互脱节的问题。

  建材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组织新型建材生产企业积极配合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做好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及施工通用图集的编制、修订工作,适时颁布新型建材新产品推广目录。新型建材新产品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认真征求设计和施工单位的意见,取得共识,以利于产品的推广应用。

  建设部门要支持和引导施工企业积极采用新型建村产品,并在调整技术政策、颁布新的建筑施工法规时,及时与建材部门沟通信息,使新型建材的发展更加适应建筑业发展的进程。

  (五)支持大企业的发展,实现规模化经营。

  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选择有实力、有潜力的新型建材企业作为支持的重点,在投资、融资、资产重组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使之尽快成长为具有较大生产规模和较强配套能力的优势龙头企业,同时带动一批新型建村企业的发展,引导那些已不具市场竞争能力的传统建村企业转向新型建材。

  已确定的北京等20个试点城市的新型建材工业在"十五"期间应基本实现产业化、配套化和规模化。要抓住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机遇,加大对新型建材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一批上规模、上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同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善和提高经济效益,使新型建材的优势真正得到全面体现。

  (六)引导多元化投资,鼓励社会资金及外资投向新型建材工业。

  通过制定政策和发布信息等方式引导资金投向技术水平高、产品有市场、预期效益好的新型建材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投向新型建材领域。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和大型建筑企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企业通过改组、改制,盘活存量资产,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新型建材。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96号)的精神,认真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充分发挥其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中的作用。

  (七)完善新型建材产品标准的制订,规范新型建材的生产和流通。

  完善新型建材产品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促进企业依据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已明显落后于使用要求的产品标准要及时予以废止或进行修订;尚无产品标准的要加快制订和完善产品标准,并逐步实现与国际标准相接轨。规范新型建材市场流通,支持和鼓励实施部分新型建材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部分产品保证期制度,优胜劣汰,为优质新型建材产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