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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18:20  浏览:8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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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推进全国“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能力建设,提高肉、蛋、菜等产品应急供应能力,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各地发展“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实施指导意见

  为推进全国“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能力建设,提高肉、蛋、菜等产品应急供应能力,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配合各地财政安排的扶持资金,共同支持“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项目目标

  重点扶持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基础好,并在增加产品产量和提高产品质量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基地,改善生产条件,推进标准化生产,提高抗御灾害能力,增强“菜篮子”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和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种植业重点布局在《全国蔬菜规划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580个产业重点县和2012年当年实施改扩建的农业部已公布确定的819个园艺作物标准园,产地环境条件符合安全食品产地环境条件标准的要求,生产基地集中连片,承担单位须是具有一定基础、技术力量较强、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畜牧业重点扶持主产省(区、计划单列市)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优先安排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新疆、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陕西、宁夏、河北、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南、山东14个省区2012年新增资金支持牛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的比重不得低于50%;渔业重点选择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近的优势产区,优先安排改扩建养殖场。

  (二)实施标准

  1.蔬菜。每个设施蔬菜标准园200亩以上,每个露地蔬菜标准园1000亩以上。鼓励技术力量强、产业基础好、区域优势突出、品牌影响大的生产基地集中连片建设标准园,采取统一生产、统一加工、统一销售和分户管理的模式,更大范围推进标准化生产。重点扶持蔬菜标准园(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

  2.畜产品。主要支持畜种包括生猪、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其中:生猪出栏0.5-5万头的标准化养殖场;蛋鸡存栏1-10万只的标准化养殖场;肉鸡出栏5-100万只的标准化养殖场;肉牛出栏100-2000头的标准化养殖场;肉羊出栏300-3000头的标准化养殖场。

  3.水产品。建设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养殖基础设施改造,实施标准化养殖,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大中城市优质水产品有效供给。

  (三)实施方式

  1.指标资金切块到省。“菜篮子”产品生产以地方为主导,在落实好市长负责制和地方财政安排扶持资金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财政部、农业部根据人口、产业基础、市场需求、地方财政资金安排支持情况及2011年项目考核结果,及各省(区、市)种养业发展水平,核定各省2012年建设指标,将资金切块下达地方。

  2.科学确定实施区域。各省(区、市)在区域选择上,应重点支持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近的优势产区,注重提高抗灾害能力、大中城市“菜篮子”产品应急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规范选择申报单位。各地应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报刊以及张榜公布等形式公开政策,公开选点标准、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等;符合条件的种、养场(园、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报项目申报书,提出具体建设内容,明确需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建设内容,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修改后,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备案;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成立专家组,制定立项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筛选,确定项目申报单位并公示,并在公示中明确建设内容,公示数量不得低于立项项目个数的120%,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已承担过国家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的场户今年不再重复安排,优先安排改扩建种植、养殖场。项目申报书式样由各省(区、市)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

  4.省级方案上报备案。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7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并附项目申报书式样一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实施区域的遴选、申报单位的确定、项目实施的协调管理、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重点环节的工作措施。

  5.先建后补审验兑付。为规范和加强财政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该项目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即对完成项目任务,验收合格的按照评分顺序给予补助。评审验收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验收时间根据各地实施情况确定,各省以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具体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评认定等环节,特别是要严格按照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书,对照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建设的内容是否与年初计划的实施内容一致,且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在2012年当年实施,对于以前年度实施的、对照实施内容不一致的将不予补助。验收结束后,根据验收得分顺序,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补助名单。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验收抽查。

  蔬菜:以农业部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项目考评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享受国家的标准蔬菜园项目补助,并将列入农业部标准蔬菜园创建名单。

  畜产品:以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享受国家补助的养殖场户名单。

  水产品:根据省财政部门和渔业部门审核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内容,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标准为基础,对各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享受国家补助的养殖场或合作社名单。

  (四)补助内容

  蔬菜:一是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分品种制定先进、实用、操作性强的生产技术规程;印发规程到项目区每个农户,张挂到标准园醒目位置及每个温室大棚;组织现场观摩和技术培训,并指导农民切实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田间管理。二是改善生产条件。重点配置防虫网、粘虫色板、杀虫灯、性诱剂、防雾滴棚膜、避雨栽培、滴(喷)灌、果实套袋等生态栽培物化技术,完善田间工程、温室大棚、集约化育苗、田头预冷等基础设施条件。三是实施全程质量安全管理。投入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进出库台账;生产档案统一编制,详细记载农事操作;定期检测产品安全质量,确保安全期采收、不合格的产品不销售;统一包装和标识,产品质量可追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畜产品:重点通过推进“五化”,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生产,提高规模化比重,提升畜产品质量。一是推行畜禽良种化。适应市场需求、生产方式的变化,更新品种,选购高产优质高效的畜禽品种。二是推行养殖设施化。对养殖场场内布局进行科学调整,结合产能变化,对圈舍进行扩容和标准化升级,完善设施装备,推广自动饲喂技术,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控制技术,改善畜禽生长环境。草原牧区结合自身特点,对牧场棚舍、草场围栏、饲草料基地、青贮窖、储草棚、机井、农机库等设施设备进行完善。三是推行生产规范化。根据不同畜种、不同生长阶段的特点,严格按照饲养管理规程要求,规范养殖场饲养管理,对生产过程、投入品购进和使用进行监控、记录,建立完整规范的养殖档案和生产记录数据库。四是推行防疫制度化。改善兽医室等防疫消毒设施设备条件,落实防疫制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五是推行粪污无害化。优先支持按照循环农业的发展要求,完善粪污储存、输送设施设备,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不具备条件的因地制宜采用粪污处理技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

  水产品:一是改善生产条件。重点进行养殖基础设施改造,养殖机械设备升级,完善进排水、水净化和废水处理设施设备,配备水质监控、疫病防控、节能减排和质量检测装备,购置优质苗种、全价配合饲料和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提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二是推广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养殖水净化和废水处理、水质监测与调控等技术,普及疫病科学防治技术。三是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养殖生态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健全以“三项记录”(养殖生产过程、药品采购使用和产品销售)为重点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上述内容中自主选择、填平补齐。

  (五)补助标准

  省级农业会同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情况和中央安排资金情况,细化本地具体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避免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补助资金规模控制在25—100万元之间。补助资金总额不得少于中央下达资金。

  三、工作要求

  “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涉及种植、畜牧、渔业等行业,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切实将此项政策作为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提高“菜篮子”产品应急供应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补助资金拨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服务等工作。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实施区域的遴选、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申报单位的确定、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过程、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分片包干,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技术措施落实到园、到场、到塘,及时了解掌握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二)加强验收考评。各地可根据农业部下发的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制定本省区实施细则,结合项目验收全面开展绩效考评工作,重点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最终成果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请各地于2012年12月底前将绩效考评报告、项目验收评分表和项目总结一并上报财政部、农业部有关司局,农业部、财政部将适时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验,抽验结果将与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和任务资金挂钩。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建设质量。


附件:
农办财〔2012〕9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7/t20120716_27874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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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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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563452.files/n9563451.doc


遵义市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施细则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发电企业:
《遵义市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遵义市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施细则


为确保政令畅通,维护电煤保障工作的严肃性,充分调动相关县、区(市)政府组织电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电煤保障应急管理的紧急通知》(遵府办发电[2011]10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应急管理期间电煤供应量的确定。电煤应急管理的时间为2011年4月20至5月31日,共计42天(应急管理期结束后,根据电煤需求情况,市政府另行确定供应量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时间)。应急管理期间相关县、区(市)组织电煤供应的任务总量分别为:遵义县16.8万吨、仁怀市8.4万吨、桐梓县8.4万吨、绥阳县4.2万吨、汇川区1.26万吨、习水县12.6万吨、赤水市0.84万吨。实际的电煤供应量以电厂和相关县、区(市)政府确认的数据为准。
第二条 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的确定。按任务总量的30%核算和100元/吨核算,相关县、区(市)应向市财政缴纳的保证金分别为:遵义县504万元、仁怀市252万元、桐梓县252万元、绥阳县126万元、汇川区37.8万元、习水县378万元、赤水市25.2万元,上述县、区(市)政府务必于5月20日前将保证金上划市财政局。
第三条 奖励标准。以上县、区(市)组织电煤完成总任务量的,超出部分按100元/吨予以奖励。惩罚获得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奖励的部分,由两家电厂负责解决。为了保证电煤质量,奖励的电煤按照每吨4300大卡换算,其具体方法为以收到基低位发热值为标准进行加权平均,即:奖励电煤量=(实际供煤热值/4300)×实际供应量-应供应量。
第四条 惩罚标准。相关县、区(市)组织电煤未完成应供应量的,按每差1吨扣100元保证金。罚金直接从市级配套该县、区(市)的项目资金中扣取。所扣保证金和罚金用于奖励超任务的县、区(市)。
第五条 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行按周通报,在应急管理期结束后算总账再兑现。未向市财政上缴电煤保证金的,在该县、区(市)项目市级匹配资金中划拨;对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及时退还保证金;对超任务的,及时将奖励资金兑现到相关县、区(市)。
第六条 电每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行市政府对相关县、区(市)政府,兑现奖惩由市级财政对县级财政。相关县、区(市)辖区内煤矿的奖惩办法由相关县、区(市)政府和两家电厂协商制定。
第七条 电厂要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及时结算煤款、运费;加强与煤矿企业的合作和沟通,想办法多购煤、多存煤,争取机组满发、多发;及时认真确认和报送各县、区(市)电煤供应数据,积极向各县、区(市)汇报和沟通。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电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