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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29:21  浏览:8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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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7】198号


有关市、州、县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小型水库防洪能力,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溢洪道或溢洪道泄洪能力严重不足且已列入全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整治规划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 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要逐库做好设计工作,设计承担单位须具有水利水电行业水库枢纽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设计深度要满足施工要求。

第五条 设计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任务及规模、洪水复核与调洪演算、扩挖设计、施工组织、工程投资等内容。

第六条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查批复,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对符合降等与报废条件的水库,应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进行降等与报废处理。

第八条 各市(州)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年度建议计划,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审核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建立溢洪道扩挖项目公示制度。年度计划下达后,省、县(市、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当年实施的水库名单,项目主管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设项目实施公示牌,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条 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以各市、县自筹资金为主,市县要建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加大对溢洪道扩挖项目的投入。省级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根据全省年度实施计划,省级补助资金先拨付60%,在通过工程验收和专项核查后拨付剩余40%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规划内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主体工程,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不得从中列支。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并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省级补助年度节余资金经市(州)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复后,可用于规划内其它项目。

第十四条 县(市、区)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择优选取施工队伍,施工队伍须具有水利水电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溢洪道扩挖工程在冬春枯水期施工,汛前完成全部任务。

第十五条 市、州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计划与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要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并将验收鉴定意见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各地验收后,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八条 在专项核查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省级补助资金等问题的,除责令立即整改外,将核减该县市区省级补助资金;问题严重的,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主管部门要落实水库专管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措施,规范水库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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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8号)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于2001年6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2001年6月25日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测管理。


  第三条 环境监测包括:
  (一)环境质量监测。对环境中各项要素及生态指标进行监测,掌握环境质量状况、生态变化规律、预测环境质量发展趋势。
  (二)污染源监测。对污染物排放源的排污情况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储存、处置、利用和排放点监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测;污染源排污申报情况抽查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等。
  (三)应急监测。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危害时,对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范围以及生态破坏程度、范围等进行的监测。
  (四)委托监测。受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的委托,对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环保产品评定及室内环境要素等进行的监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卫生、畜牧、农垦、森工等部门所属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费用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鼓励、支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和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监测数据作为评价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执行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及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卫生、畜牧、农垦、森工等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环境监测工作。


  第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保证本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其所属监测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监测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排污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机构和企业监测机构,应当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资质认证,并在其资质认证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八条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机构和企业监测机构应当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及时、准确。
  环境保护管理中因环境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由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裁定。省环境监测机构的裁定为终结裁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监测结果和出具虚假监测数据、资料。


  第九条 省、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组建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网络由同级监测机构、下一级环境监测机构和有关企业监测机构参加。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联合协作开展各项环境监测活动,向社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面报告环境质量状况,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省、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制定网络章程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网络成员单位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网络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环境监测网络负责单位提交各类环境监测报告。


  第十条 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可以受环境监测机构的委托,承担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监测和服务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可以无偿调用其他网络单位的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调用的监测数据和资料不得用于对外有偿服务。
  凡涉及国家机密的环境监测资料,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公众对环境质量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20万人口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公报。
  县级以上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周报,逐步开展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或者预报。
  省、市(行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畜牧等部门在每年上半年,向社会公布上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各有关部门应当将上年生态环境状况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发布。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定、建设符合技术规范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并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位的正常运行。监测点位周围单位和居民有义务为监测点位的设定、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监测点位的设备、标志、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监测点位。由于城市建设或重大工程,确需变动点位的,必须报原批准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拆迁、新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时应当提供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和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数据。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委托所在地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进行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审批权限可以受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委托,对其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和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机构对被监测单位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可以不通知被监测单位,但必须在监测后将监测结果抄送被监测单位。
  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取样时,监测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取样后应当通知被监测单位,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监测人应当注明情况,所取样品有效。


  第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将污染源监测设施与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并建立污染源监测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帐,核定排污总量。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污染源监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抽测。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口应当便于监测,并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列入国家、省和市重点控制的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当安装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自动连续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环境监测机构受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对新出厂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性抽测;在机动车停放地可以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督性抽测。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系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组织、协调。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机构和企业监测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监测和污染事故跟踪监测。
  在环境受到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污染事故监测结果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提出应急建议。


  第二十条 因环境污染纠纷需要环境监测时,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监测机构对污染状况进行监测,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可以作为认定环境污染纠纷责任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测数据无效:
  (一)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或者规定的;
  (二)未经计量认证或者环境监测资质认证出具环境监测数据的;
  (三)擅自改变监测点位进行监测的。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测机构和省级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可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定权限对进出口商品和产品、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产品和其他产品中有关环境指标及环境标志审定所需环境指标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时,不得收取监测费用。委托监测和其他技术服务性监测,按省有关规定收取监测费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环境监测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监测或在检查、监测时弄虚作假、不提供有关资料以及监测必要条件的;
  (二)未建立污染源监测设施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帐或者不能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以及报送虚假监测数据的;
  (三)擅自拆除或毁坏环境监测设施或环境监测点位标志物的。


  第二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经抽测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责令限期达到排放标准,逾期不达标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行车执照1个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环境监测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时,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二)授意或者故意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数据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辐射环境监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第43号令《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纠纷

乔铁军


  随着网络游戏迅速发展的同时,涉及虚拟物品交易纠纷也在以几何级的速度上升出现,打开百度搜索引擎,输入“虚拟财产”几个字。就会找到相关新闻约19000篇,而其中关于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纠纷的竟然占到80%左右。在现实生活中因虚拟财产而引发的或者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大致有一下四种情形:

1.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的纠纷

  虚拟财产一旦被盗,用户查找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或者虽能找到但难以举证。2003年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有限公司案就是因为虚拟财产被盗而引发的一场诉讼。最终法院判令运营商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5张爆吉刹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须对游戏玩家李宏晨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2.因运营商停止运营而引起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背景材料中,《大航海时代OL》的国内前代理运营商盛宣鸣公司的突然倒闭,所引发的千百万玩家的服务器被停掉,并且欠下了巨额的工资、广告费及各种欠款事件就是这一纠纷的体现。

3.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虚拟财产而引起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数据的丢失有的并不对虚拟财产带来影响,但也可能会引起有关服务质量方面的纠纷,在此谈及的是数据丢失对虚拟财产产生影响的情形,这种影响可以表现为虚拟物品属性的更改进而影响到虚拟物品的价值,也可表现为虚拟物品的丢失使得玩家的虚拟财产化为乌有等。这些都可能引发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4.因使用游戏外挂 或者恶意利用游戏中存在的BUG 而账号被封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

  2008年3月4日,《魔兽世界》在中国大陆的运营商第九城市宣布,“九城:严惩魔兽外挂使用者!“杀无赦!”仅仅在一周时间内,第九城市就对超过3000个外挂使用者进行了临时冻结或者永久冻结的处理。2008年3月5日,第九城市官方宣布“严惩BUG使用行为!查证立刻永久冻结”在短时间内,对《魔兽世界》中,涉嫌使用BUG的游戏账号进行了大规模的封停,或永久冻结。

  目前这些纠纷都因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不明确而难以解决,运营商不得不小心谨慎,玩家利益受到侵害后也往往寻求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法律在此方面的欠缺给网络游戏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为了规范和更好的发展网络游戏产业我们有必要加快进行相关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