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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39:57  浏览:9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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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1956年9月20日,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五六年五月(56)法办字第5006号的报告已经收到。关于哪些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民事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实行陪审、合议制度,尽量少采用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判的办法。
(二)审判员如果认为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独自审判的时候,必须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三)关于哪些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必实行陪审、合议制度的问题,在法律尚无具体规定以前,可以由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总结以往审判实践经验后,定出临时办法,在本法院内部试行,并报本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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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议会执委会一九八八至一九九二年长期科技合作纲要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执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议会执委会一九八八至一九九二年长期科技合作纲要


(签订日期1988年5月13日 生效日期1988年5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议会执委会,根据一九七九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南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为进一步扩大和发展长期科技合作,进一步推动和发展经济合作,同意签订一九八八至一九九二年长期科技合作纲要。

  第一条 中南机构间主要的长期科技合作方式为:
  --共同研究科研开发课题和新技术工艺;
  --双方相互转让科技成果;
  --交换专家;
  --交换科技方面的进修人员;
  --互相交换情报资料。
  双方同意,为促进两国科技和经济合作,除传统的科技合作方式外,双方有关机构间将建立直接科技合作关系。

  第二条 双方将努力加强对两国科技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领域的科技合作,如:
  --机械工业;
  --农业和食品工业;
  --电子工业;
  --生物技术;
  --核能和核安全;
  --卫生保健和环境保护;
  --建筑业;
  --化学和医药工业;
  --冶金;
  --自然科学。
  双方同意,若有可能在其他领域也可建立合作关系。

  第三条 双方确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议会执委会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附件所确定的“中南直接长期科技合作项目”。合作方式和工作计划由对口部门直接商定。
  除上述议定书附件所列的项目外,双方还可补充提出其他新的长期科技合作项目,经双方商定后执行。

  第四条 双方同意,此长期科技合作纲要项目所需经费均由中南双方参与单位根据对等原则或共同商定的其他原则解决。

  第五条 此纲要由中国国家科委和南联邦国际科学、教育、文化和技术合作局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 两年签订一次的科技合作议定书根据此纲要内容商定和实施。

  第七条 本纲要在两国立法机关批准后生效,但在签字之日起即可执行。
  本纲要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在贝尔格莱德签署,共两份,用中文和塞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联 邦 议 会 执 委 会
    代   表             代   表
     宋 健            鲍日达尔·马蒂奇
    (签字)              (签字)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救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救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7]3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救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就学办法》已经2007年5月12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嘉峪关市救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就学办法

为确保我市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完成非义务阶段的教育,切实把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落到实处,加快全市城乡社会一体化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资助、社会互助、部门配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低标准起步,高质量运作,规范化、制度化救助的原则;
3、坚持统一救助范围、统一审批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监管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1、属我市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低保户家庭中的上学子女;
2、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个别因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灾祸造成家庭特困的各类在校学生;
3、市福利院及散居代养的城乡在校孤儿;
4、其他有关政策明确规定,需给予特殊救助的各类在校学生;
5、以上救助对象必须具有我市常住户口。
三、救助办法
凡被我市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和计划内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且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者,可持高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嘉峪关市特困学生救助申请审批表》后,经所在居(村)委会、街道(镇)和原就读学校分别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民政部门审核,教育部门确定教育救助金额,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由教育部门对符合政策的学生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教育部门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标准
1、被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核定的当年我市学生学杂费收费标准进行补助。
2、经招生部门计划内统一录取的中等职业教育(公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专科院校(高等院校)、大学本科院校的学生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3000元、4000元的救助。
3、凡录取到国家免除学杂费的各类本专科院校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生活费补助。
4、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12件实事”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23号文件]精神,按照《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6〕146号)和即将出台的《甘肃省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对经招生部门计划内统一录取的中等职业教育(公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专科院校(高职院校)、大学本科院校的家庭特困学生实行生活费资助,及时启动生源地助学贷款,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特困学生办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五、经费来源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措救助经费。主要渠道有:
1、市财政列支的特困学生救助资金 ;
2、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3、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4、特困学生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接收有关可用于特困学生救助的社会捐助等。
六、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