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产局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48:44  浏览:8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产局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产局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房产局制定的《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具有物业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的经营服务性费用。主要包括日常管理与服务、房屋管理、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项内容。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四)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五)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六)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七)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行为规范。
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支出使用,并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
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护坡墙、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分类和标准
第九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备实行专业化管理条件的住宅区,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三个等级收费参考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分别是:一级为1.30元/平方米,二级为1.00元/平方米,三级为0.70元/平方米,物业服务收费六项内容的服务标准达不到三级的不超过0.40元/平方米,具体等级收费标准详见《鞍山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不具备实行专业化管理条件的住宅区,可以实行社区自治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开放式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为0.2元/平方米,主要用于该住宅区内的房产管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由所在房管所收取,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
原则上上述标准为上限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具体价格,根据物业服务质量和业主的认可程度,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浮动。
第十条 别墅、高级公寓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具有别墅、高级公寓和普通住宅的混合住宅区,其中普通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别墅、高级公寓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一级收费标准基础上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服务与收费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住宅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地上和地下等不同位置、环境、设施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停放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第十五条 地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三个等级参考标准:
一级停放服务收费每月每台100元,服务标准为: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有出入记录;车辆有智能化管理系统,配备防抢闯装置;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夜间进行巡查并有记录。
二级停放服务收费每月每台70元,服务标准为: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有出入记录;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夜间进行巡查并有记录。
三级停放服务收费每月每台40元,服务标准为: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有出入记录;车辆停放有序。
业主大会确定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具体价格,根据停车位的供需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参照上述标准,可以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 机动车临时停放不收费。
第十八条 车主对车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单独签订保管合同。
第四章 电梯服务与收费
第十九条 电梯服务收费包括电梯年安全检测、电梯定期常规保养、零星配件及维修、电梯运行电费等四项内容。
第二十条 电梯年安全检测费用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定期常规保养、零星配件及维修等费用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但不得超过每户每月15元。
第二十二条 电梯运行电费,新建住宅由建设单位安装电表,按每部电梯的电表计量,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原有住宅依据已有合同约定执行。
原有住宅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为每部电梯加装电表,逐步过渡到按电表计量,按户据实分摊的收取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不使用电梯的住宅底层或原始设计不停靠的楼层业主,不交纳电梯服务费。如需使用电梯按合同约定结算与分摊电梯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电梯大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电梯运行、保养、年检、维修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
(二)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
(三)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须在5分钟内到现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
(四)电梯门无安全关闭装置、无自动称重感应装置或无紧急呼叫装置须设专人驾驶的,或由业主大会要求专人驾驶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脱岗,保障安全运行。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物价局对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和电梯服务收费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备案需填报《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房产局对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的回函;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税务登记证书;
(六)备案申报说明。
第二十八条 市物价局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审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凭经审验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携带上年度收支情况到发证机关审验。
第三十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动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向业主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房产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大修,是指需拆除部分主体结构和房屋设备且一次费用在该项目新建造价的50%以上的维修工程为大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更新屋面防水,更换室内、外排水管线等。
中修,是指需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且一次费用在该项目新建造价的20%以上,并保持原房的规模与结构的维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对少量结构构件已形成危险点的房屋,一般损坏而需要进行局部修复的房屋,整幢房屋的公用生活设备需要局部更换、改装、新装工程及单个项目维修的房屋进行的维修。
小修,是指不需要拆除立体结构,为维护房屋及设备的功能,保证房屋正常使用进行的且一次费用在该项目新建造价的20%以下的维修工程为小修工程。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参考本实施办法,由开发商与通过招投标方式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向购房者明示。购房者在入住前必须与开发商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成立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需向市房产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未涉及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细则(试行)>的通知》(鞍价发〔2005〕68号)和《关于<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细则>的补充通知》(鞍价发〔2005〕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鞍山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略)

鞍山市物价局
鞍山市房产局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送《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


关于发送《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0年5月24日中国银行发布

中银结[200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完善境内居民外汇管理,解决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签证的特殊用汇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我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业务。现将《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发送给你行,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业务,是外汇管理局授权我行独家办理一个新的业务品种。办理该业务将对我行个人存款、个人消费信贷等业务带来有利的推动作用,各行应高度重视,要及时将计算机系统、业务凭证等相关工作落实到位,确保7月1日正式实施。

二、第四条第二款,关于“8409个人购汇保证金”的核算办法,由总行财会部另文下发。

三、第四条第四款,收取人民币保证金与所购美元(或等值外汇)的比例定为2:1,即每1美元或等值外汇收取2元人民币保证金。

四、各行应按时向外汇局和总行上报统计报表。

对《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结算业务部。

附件: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

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

一、根据《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补充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境内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签证而申请购汇的特殊情况。

本规程所称“人民币保证金”系指上述特殊情况下,自费出国留学的境内居民个人申请购汇时在银行按当天现钞卖出价折算的购汇人民币金额基础上需额外交纳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作为保证金;

三、自费出国留学的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时,无论购汇金额多少,均需持本人户籍证明、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已办护照、录取通知书及费用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入学预交保证金通知书;

四、开户:出国留学人员持当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入学预交保证金通知书及第三条中所列有关证明材料(护照需另提供一份复印件),到银行具有办理个人售汇业务资格的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保证金帐户,办理交存人民币保证金手续:

1、出国留学人员开立人民币保证金帐户,应填写个人留学购汇人民币保证金开户申请书并预留签字或印鉴。银行经办人员核对护照、证明材料及开户申请书无误后,通过会计系统为其开立人民币保证金帐户,收取相应人民币保证金。款项收妥后,银行经办人员将加盖有银行业务专用章的个人留学购汇人民币保证金开户申请书客户回执联交开户人,开户申请书银行留存联、护照复印件、入学预交保证金通知书银行留存;

2、有关会计科目:在840科目“存入保证金”下增设二级科目“8409个人购汇保证金”,使用活期利率计息,利息应按规定征收利息税;

3、个人留学购汇人民币保证金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客户回执,第三联作传票附件。

4、收取人民币保证金标准:在银行当天按现钞卖出价购汇所需人民币金额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此人民币保证金比例另行通知;

五、购汇:出国留学人员办完交存人民币保证金后,即可持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办理相应的购汇手续;

六、关户及退还人民币保证金:

1、出国留学人员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后,须本人持护照及签证正本(需提供一份签证页复印件)、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到银行办理退还人民币保证金手续。银行经办人员在根据留存档案查验完护照及人民币保证金回执无误后,在人民币保证金回执银行备注栏注明“已关户”及关户日期,关闭其保证金帐户并将人民币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签证页复印件及人民币保证金回执银行留存归卷;

2、出国留学人员未取得前往国签证或因故取消出国,须持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到银行,先将所购外汇按结汇当日银行挂牌汇率办理结汇退款手续(因结汇退款与购汇时的汇率不同产生的汇差由客户承担),后凭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及兑换水单办理人民币保证金退还手续。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人民币保证金回执银行备注栏注明“已关户”及关户日期,关闭其保证金帐户并将人民币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人民币保证金回执银行留存归卷;

3、人民币保证金退还手续应由本人办理;

七、挂失:出国留学人员遗失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应由本人及时携带办理开户时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办理手续时,须向银行提交书面挂失申请书。银行经办人员与留存档案核对无误并做相应记录后补开一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回执上应注有补开的字样或签章。办理挂失手续不收费;

八、经批准办理境内个人购汇业务的分支行应定期将预交保证金购汇的情况上报同级国家外汇管理局,并由各省、直辖市分行汇总辖内各行后报送总行。报表为季报表,统计范围为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需预收人民币保证金的售汇情况。统计方法为按去往国家汇总,人民币保证金单位为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内部折算率。

九、本规程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印发《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3]41号






印发《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端州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

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证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端州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三条 征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园地、养殖水面每公顷补偿600000元—750000元(40000元/亩—50000元/亩),其中安置补助费375000元—450000元(25000元/亩—30000元/亩);征用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每公顷补偿600000元—750000元(40000元/亩—50000元/亩)。征用基堤、河涌、荒地、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和不计征农业税的其他土地,按上述标准补偿后,不再补安置补助费。

(二)青苗补偿费。水田每公顷补偿22500元(1500元/亩);菜地每公顷补偿37500元(2500元/亩);旱地每公顷补偿15000元(1000元/亩);鱼塘(含藕塘及干塘费用)每公顷补偿37500元(2500元/亩)。其他作物按核实的实际数量并结合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面积种植数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是对征地范围内现状的农作物作出补偿,征地时地上没有农作物的不予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根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重置价结合折旧情况给予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事主必须无条件拆除和搬迁。

第四条 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应按规定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单位,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和集体公益、福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应如数支付给土地承包者或青苗及附着物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被安置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

第六条 使用国有农场、鱼苗场等国有农用地,属于市政府收回使用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征用农村集体农用地、收回国有农用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各项税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第三条规定确定的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二)耕地开垦费,水田、菜地、旱地每平方米20元;鱼塘、园地每平方米10元。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24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免缴。

(四)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地每平方米8元;若占用农用地用于村民住宅建设的每平方米4元,用于公路建设的每平方米2元。

(五)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额2.1%计收。

第九条 被依法征用的土地,从征地批复文件发出后第二年开始,财政部门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

第十条 征用端州区城市规划范围外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规定第三条确定补偿(助)费的50%计算。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3年9月30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发出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