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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11:23  浏览:9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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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派出,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市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使用纳入市级以上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二)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的关系;
(四)研究制订稽察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承办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交办的稽察任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由公务员担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1-2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法律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核实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
(四)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环保、安监、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稽察,也可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登记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建设中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权利。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九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稽察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招标投标、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五)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县(市)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上报和审批;
(六)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收缴资金和物品变价收入上缴国库。
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整改通知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直到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县(市)区、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每年所需费用参照国家和省里的做法,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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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4〕10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安庆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反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成绩、经验和问题;反映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情况;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思路、进展和成效,以及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反映重大的社会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等,为政府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坚持为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能。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七条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分层次收集、整理、报送政务信息,负责政务信息领导批示的督办、查办工作,并反馈结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适时向下级单位提供信息报送要求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网络建设、网络活动。

第三章 网络体系
第八条网络体系由各网络成员单位组成,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其它信息联系点均属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政务信息网络体系可以横向扩展,纵向延伸。
第九条政务信息网络体系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是收集、传递和加工信息的主要渠道。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体系。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各网络成员单位要配备1名以上信息员。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信息员必须是公务员编制的在编人员;其他单位的信息员必须是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第十一条信息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计名利;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具备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工作技能;
(三)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信息意识强,思维敏捷,工作勤奋;
(四)具有一定的现代科学知识基础,专职信息员应在实际工作中学会使用计算机、传真机,用现代化手段加工、传报、贮存信息;(五)保密观念强,能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信息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层次收集、加工、报送、贮存政务信息,做好为各级领导的信息服务工作;
(二)积极参与政务信息的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列席和参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有关活动;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可借阅有关的内部文件、电报、资料。
第十三条做好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办公室分别组织,
可采取短期脱产轮训、以会代训、到上级信息工作部门挂职、组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对紧急信息、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向省政府报送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4小时,并要续报事态的进展、处置措施、事件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情况;
(二)各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供主管信息工作领导及信息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有关人员及资料有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三)各单位应为信息员参加重要会议、查阅文件、参与调研提供便利条件;
(四)各单位应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室举办的信息业务培训班、座谈会;
(五)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信息报送的科室审签,必要时,报本单位领导审签;
(六)各单位要制定科学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制度,提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五条督查制度:
(一)领导批示的政务信息,信息人员和有关科室要按批示范围,迅速传达领导的批示意见,要确定专人负责督查,并及时反馈领导批示的办理结果;
(二)上级要求反馈的信息,下级信息工作机构必须按时反馈;
(三)市政府办公室按季度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并通报迟、漏、匿报重大信息的情况。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制度: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编发的政务信息,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由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二)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对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以便检索和对信息进行专题综合分析。

第六章 报送范围
第十七条政务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二)国家、省、市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家、省、市领导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以及议案提案的跟踪办理情况;
(四)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六)重要社会动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预测性信息;
(七)重大事件、事故、灾情;
(八)本单位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九)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新建议;
(十)市政府办公室约稿信息的内容。

第七章 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准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十九条政务信息工作基本手段
(一)各单位信息工作部门必须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和其他交通、通讯设备,保证信息的迅速、准确、安全地传递。
(二)各单位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八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密和设备管理制度,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安全畅通。
(一)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是政府机关内部相对独立封闭的计算机网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加密系统使用之前,涉密文电资料不准上网。对收到的文件、资料等信息,应及时作好备份并定期删除,以免影响网络的安全或泄密。
(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上的任何节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接入社会公共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凡因自行接入社会公共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造成泄密事件或网络受到非法入侵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严防计算机病毒破坏软件系统。不得随意删除计算机的程序步骤;不得自行录入与政务信息无关的程序;不得随意拷入游戏以及非法软件。计算机出现故障或发生病毒感染的,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快予以排除。严禁播放、传送内容不健康或有政治问题的软件及多媒体信息。
第二十一条报送的政务信息,应对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界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应依法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报送时须遵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传递。

第九章 信息业务联系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直网络成员单位负责筹备召开本级或本系统内的信息工作会议或业务研讨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指导县(市)、区政务信息网络会议和市直政务信息网络会议。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接受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下级政府信息工作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向上级信息工作部门报送本年度政务信息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应与外地同级政府、对应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十章 考评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全市政务
信息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评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政务信息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个人和优秀政务信息,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同时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信息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县(市)、区负责对本级或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包括政务信息报送数量、采用量以及信息员队伍、网络和制度建设等。

第十一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对本级或本部门信息工作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实现政务信息机构和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政务信息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各级各部门及各信息联系点应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分管领导应定期听取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法〔201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就修改和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结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附:1、《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一)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申请再审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申请再审人。

(二)“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或原被申请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原申诉人(或原被申诉人)”列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

  (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

(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为“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审核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当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与律师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实习律师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并审核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助理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按照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情形写明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写为“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可写明职务)”,并审核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八)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人姓名之间用冒号隔开。

  示例: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银行××分行。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二、关于案件来源部分

(一)本部分在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

(二)当事人简称应当保持一致,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 

  (三)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之后,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列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原申诉人(或原被申诉人)”列明。

  (四)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表述为“不服××人民法院(××××) ×法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示例:

申请再审人天成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人民法院(××××) ×法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关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本部分首句表述为“×××(申请再审人的简称)申请再审称”,中间与具体事实和理由以冒号隔开。

  (二)对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应当进行总体概括,做到简洁、准确、全面,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有多个,且分为多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依次按照“(一)”、“1.”和“(1)”写明,应注意“(一)”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用逗号或顿号;只有一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写为“1.”、“2.”、“3.”;有两级层次的,写为“(一)”、“1.”;有三级层次的,写为“(一)”、“1.”、“(1)”。

(四)本部分应在结尾处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示例: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判决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概括理由)。(二)本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1.本案不属专属管辖。2.本案属于合同纠纷。3.当事人对管辖地进行了约定。(三)本案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四、关于被申请人意见部分

  (一)被申请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发表意见的,表述为“×××提交意见认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申请人的意见进行归纳。

(二)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不作表述。

五、关于本院审查查明部分

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如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了与申请再审事由相关的新的事实,可以在本部分写明,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的,应当在本部分写明。

 六、关于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

  本部分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和理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避免漏审。

 七、几点技术性要求

  (一)为避免引起歧义,裁定书中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当指出具体审级,如“二审法院”、“再审判决”。

  (二)在裁定书中指代本院时,应当使用“本院”,不应使用“我院”的表述。

(三)当事人有简称的,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裁定书主文部分用当事人全称,裁定书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不使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等代称。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

(四)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使用简称。

(五)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应当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六)五位及五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当连续写,数字中间不加空格或分节号,如123456元;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100000元可以写作10万元。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



目  录



1、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再审人用)

  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用)

  3、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审其他当事人用)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调卷函

6、审查报告

7、民事裁定书(本院提审用)

8、民事裁定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9、内部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10、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11、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

12、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

13、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

14、民事调解书(审查中调解达成协议用)



样式1: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再审人用)



×××人民法院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民申(民再申)字第××号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

你(你单位)因与×××(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特此通知。

注:如需向本院提交或补充材料,应列明材料清单,一并通过邮局邮寄给××省××市××路××号××人民法院××庭×××(写明案件承办人);邮编:×××。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受理通知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后,通知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时使用。

2.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其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登记受理手续。在受理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其再审申请已经立案审查。

















样式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用)



×××人民法院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民申(民再申)字第××号



×××(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因与你(你单位)、×××(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本院审查。

特此通知。

注:如需向本院提交或补充材料,应列明材料清单,一并通过邮局邮寄给××省××市××路××号××人民法院××庭×××(写明案件承办人);邮编:×××。

附:1.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受理通知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时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对方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

3.为便于再审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在向被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申请再审书副本时,应当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样式3: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审其他当事人用)



×××人民法院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民申(民再申)字第××号



×××(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因与×××(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你(你单位)……(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本院审查。

特此通知。

注:如需向本院提交或补充材料,应列明材料清单,一并通过邮局邮寄给××省××市××路××号××人民法院××庭×××(写明案件承办人);邮编:×××。

附:1.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受理通知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后,通知原审其他当事人时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对方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

3.为便于再审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在向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申请再审书副本时,应当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样式4:     ×××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1.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    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3.    再审审查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    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5.    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当 事 人


送达地址


电  话(手 机)



邮  编


其他联系

方  式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后页

最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节 选)

第一条 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 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样式5:调卷函



(××××)×民申(民再申)字第××号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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