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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石化企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4:29  浏览:8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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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石化企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石化企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25日,财政部


中国石化总公司:
为做好原油价格加权运作工作,促进石化企业公平竞争,加强监督管理,现将制订的《石化企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公司,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石化企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暂行办法

附件:石化企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平衡市场需求,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1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是在国家对原油价格实行双轨制以及国内陆上原油价格未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的前提下,石化总公司对原油加工企业通过调整原油价格差别及其相关因素,均衡各企业原油成本的一种做法。
第三条 通过原油价格加权运作,调整原油价格及品质、运距、计划安排等因素对企业原油成本的客观影响,均衡企业原油成本、协调原油资源配置、促使企业公平竞争。
第四条 原油价格加权运作的范围原则上为石化总公司所属的原油加工企业,个别确因需要并报经财政部同意的非直属石化企业也可参与原油价格加权运作。
第五条 原油价格加权运作调整的政策性因素原则上为国内陆上原油由于国家实行双轨制价格而形成的价格差别,具体分为国内陆上原油一档、二档价格。
考虑到海洋原油和进口原油与国内陆上二档原油特别是一档原油的价格还存在较大差距,也视作政策性价格差距,一起参与原油价格加权运作。
第六条 原油价格加权运作调整的相关因素,包括:
1.原油品质,指国家定价的陆上原油品质差别;
2.原油运距,指油源地到原油加工企业运输距离的差别;
3.负担化肥用重油及其他国家计划内重油任务,指承担任务与未承担任务企业因重油有无深加工而造成的利益差别;
4.互供化工轻油任务,指总公司内部企业因互供化工轻油与外供化工轻油价格不同而造成的利益差别。
上述调整的相关因素,要视有关政策逐步到位、利益差别的减小情况而调减其加权运作的力度直至取消。
除以上因素外,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再增加其他调整因素。
第七条 原油价格加权运作对原油加工企业实行低价上交、高价返还、交返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实行过度上交,形成价差大量结余,在石化系统进行调剂补贴。
第八条 每年年初由石化总公司确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的原油基准价,原油基准价为扣除品质差后各企业加工的各类原油的综合平均价。具体确定办法是根据国内陆上原油国家定价和进口原油国际预测价格确定。
石化总公司根据原油基准价、各企业原油配置情况及上年度运作价差结余,确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应交、应返的价差标准,形成本年度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方案。
第九条 年初,石化总公司应按规定提出本年度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通知企业执行。
第十条 按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方案上交价差的企业应按月及时上交价差;既有应交价差,又有应返价差,且应交数大于应返数的企业,应交、应返相抵后及时上交价差。
第十一条 石化总公司对应返价差的企业应按月及时返还;对既有应交价差,又有应返价差,且应交数小于应返数的企业,应交、应返相抵后及时返还价差。
第十二条 石化总公司收到企业上交的价差款应严格用于原油价格加权运作企业的价差返还,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补贴,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方案年度执行过程中石化总公司应定期向财政部报告,如遇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总公司需调整原油价格运作方案,应商财政部同意。
第十四条 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方案由石化总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操作。石化总公司财务部门应有专人、设专帐进行核算,按计划及时收取或下拨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交返价差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增加或冲减生产成本,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款在石化总公司形成的利息收入(或支出)作总公司财务费用处理。原油价格加权运作具体帐务处理办法由石化总公司制订。
第十六条 石化总公司应随年度决算向财政部上报原油加权运作结果,运作价差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原油价格加权运作停止执行时,运作价差累计结余作为总公司本部利润,并按全额缴纳33%的所得税。
第十七条 凡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国内陆上原油价格并轨后,由财政部决定取消或调整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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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化工部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化工部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1)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例如:
沙林:甲基氟膦酸异丙酯  (107-44-8)
梭曼:甲基氟膦酸频那酯  (96-64-0)
(2)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氰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例如:
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  (77-81-6)
(3)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硫代膦
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
包括环烷基)-S-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
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
ⅤⅩ: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
-二异丙氨基乙酯 (50782-69-9)
(4) 硫芥气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2625-76-5)
芥子气:二(2-氯乙基)硫醚  (505-60-2)
二(2-氯乙硫基)甲烷  (63869-13-6)
倍半芥气:1,2-二(2-氯乙硫基)乙烷(3563-36-8)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63905-10-2)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142868-93-7)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142868-94-8)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63918-90-1)
氧芥气: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  (63918-89-8)
(5) 路易氏剂
路易氏剂1:2-氯乙烯基二氯胂  (541-25-3)
路易氏剂2:二(2-氯乙烯基)氯胂  (40334-69-8)
路易氏剂3:三(2-氯乙烯基)胂  (40334-70-1)
(6) 氮芥气
HN1:N,N-二(2-氯乙基)乙胺  (538-07-8)
HN2:N,N-二(2-氯乙基)甲胺  (51-75-2)
HN3:三(2-氯乙基)胺  (555-77-1)
(7) 石房蛤毒素  (35523-89-8)
(8) 蓖麻毒素  (9009-86-3)
B.
(9)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膦酰二氟
例如:
DF:甲基膦酰二氟  (676-99-3)
(10)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亚膦酸
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
包括环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
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
QL:甲基亚膦酸乙基-2-二异
丙氨基乙酯  (57856-11-8)
(11) 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 (1445-76-7)
(12) 氯梭曼:甲基氯膦酸频那酯  (7040-57-5)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A.
(1) 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
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78-53-5)
(2) 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又名: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 (382-21-8)
(3) BZ: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  (6581-06-2)
B.
(4) 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
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
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
者除外
例如:
甲基膦酰二氯  (676-97-1)
甲基膦酸二甲酯  (756-79-6)
例外:地虫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苯基乙酯 
(944-22-9)
(5)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酰二卤
(6)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酸二烷
(甲、乙、正丙或异丙)酯
(7) 三氯化砷  (7784-34-1)
(8) 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
二苯乙醇酸  (76-93-7)
(9) 奎宁环-3-醇  (1619-34-7)
(10)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基-2-氯
及相应质子化盐
(11)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醇及
相应质子化盐
例外:二甲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108-01-0)
二乙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100-37-8)
(12) 烷基(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硫醇
及相应质子化盐
(13) 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 
(111-48-8)
(14) 频那基醇:3,3-二甲基丁-2-醇  (464-07-3)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A.
(1) 光气:碳酰二氯  (75-44-5)
(2) 氯化氰  (506-77-4)
(3) 氰化氢  (74-90-8)
(4) 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  (76-06-2)
B.
(5) 磷酰氯:三氯氧磷;氧氯化磷  (10025-87-3)
(6) 三氯化磷  (7719-12-2)
(7) 五氯化磷  (10026-13-8)
(8) 亚磷酸三甲酯  (121-45-9)
(9) 亚磷酸三乙酯  (122-52-1)
(10) 亚磷酸二甲酯  (868-85-9)
(11) 亚磷酸二乙酯  (762-04-9)
(12) 一氯化硫  (10025-67-9)
(13) 二氯化硫  (10545-99-0)
(14) 亚硫酰氯:氯化亚砜;氧氯化硫  (7719-09-7)
(15) 乙基二乙醇胺  (139-87-7)
(16) 甲基二乙醇胺  (105-59-9)
(17) 三乙醇胺  (102-71-6)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特定有机化学品”是指可由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如果已知的话)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辨明的属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物和金属碳酸盐以外的所有碳化合物所组成的化合物族类的任何化学品。



1996年5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奶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奶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7]49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支持奶业健康持续发展,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做好支持奶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

《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全面分析了新形势下保持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改善民生、发展经济、保证市场供应和经济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7〕31号文件精神,结合自身职能特点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改进和加强对奶业的金融支持工作。要会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制订支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针对性扶持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考核监督,切实把银行业支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做实、做好。

二、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奶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

要在对奶业市场发展状况摸底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帮助奶牛养殖户和奶产品加工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对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可予以展期,具体展期期限由贷款银行自主决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奶牛养殖户、奶农合作社和奶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信贷申请,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审批进度,对已经审批的项目要抓紧落实信贷资金。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加强协调指导,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做好对奶业的金融服务工作,通过有效运用信贷资金撬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加大对奶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对支持奶业发展贷款的跟踪监测,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在协调金融机构对奶产品加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大力支持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总量和投向的动态跟踪监测,指导金融机构适时了解和掌握借款奶牛养殖户、奶农合作社和奶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借款用途,加强贷款运行跟踪监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挤占挪用和产生新的不良贷款。

四、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信息反馈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加强对国家扶持奶业发展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当地奶产品等副食品生产、市场供应发展态势及其对当地经济运行、信贷投放和金融安全产生的影响,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对辖区内农副食品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动态信息,要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联合所在地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并协调、组织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