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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公司注销案件的执行/彭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54:31  浏览:8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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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执行人长沙日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江南力德数控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应,判令被执行人湖南江南力德数控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在判决书生效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日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20267.2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给付价款,申请执行人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江南力德数控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欠货款323237.66元,现被执行人湖南江南力德数控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长沙日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97029.56元,延迟履行利息39801元,合计636830元。


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2年12月19日注销了湖南江南力德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并未对申请执行人的该笔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没有按法律规定通知、或全国性报纸公告债权人。经查明,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33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5.57%,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出资7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43%,清算后的剩余财产65.05万元由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致使被执行人已无遗留财产。


【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被执行人已经注销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同时,该司法解释中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湖南江南力德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被注销后,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对湖南江南力德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清算后的财产按比例进行分配,即开办单位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无偿接受被执行人清算组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遗留无财产清偿,故开办单位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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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1990)后司字第412号〕中关于军队无军籍在编职工在享受军队服务津贴的单位离休退休且在军队服务时间累计满二十年的,军队服务津贴计入离休
退休费基数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已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本通知从1995年6月1日执行。



1995年5月22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人事〔2010〕20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要求,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考核工作,推动落实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现就做好2010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全体公务员,应急指挥中心、调度中心、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干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其他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核。

对2010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或者已经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单位,不再重复进行干部选拔任用报告评议。其他有关事项按年度考核要求办理。

二、时间安排

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底集中进行。各单位根据实施时间和实际情况,结合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统筹安排。

三、考核内容

(一)全面考核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注重考核推动科学发展的工作实绩,了解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监管总局党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完成重点任务,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情况。

(二)全面考核总局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德能勤绩廉表现。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导向,注重考核干部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果。

(三)对各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四)对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2010年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方法步骤

年度考核工作在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一般采取总结述职、考核测评等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单位作重点考核,开展个别谈话、民意调查,进一步了解年度工作及干部选拔任用情况。

1.各单位提前组织撰写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领导干部撰写个人述职报告,由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各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既可以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形成“一报告两评议”专题报告。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测评样表等材料,要提前发给参加年度考核测评的人员。

2.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年度考核测评会议,代表领导班子作述职报告,并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作个人述职报告或书面述职,在总结述职的基础上,开展年度考核测评,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新提拔任用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机关司局年度考核测评参加人员为本司局全体人员。各直属单位年度考核测评参加人员包括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所有处级以上干部。

3.安全监管总局派出考核组参加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年度考核测评会议。会前统一印制年度测评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分送各单位,会后负责收回进行集中统计。

4.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加强对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把年度考核情况与历年考核、平时了解的情况,以及年度巡视、审计等考核结果结合起来分析,形成考核评价意见。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单位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总局机关干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单位根据评优比例,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报人事司。人事司根据测评考核情况以及各单位意见,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局党组审定;总局机关其他处级以下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意见,由各单位根据考核和平时了解的情况,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报人事司审定。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机关和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五、考核结果的反馈和运用

1.各单位考核测评结果出来后,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并向分管领导呈报考核测评结果。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过组织核实认定的,按照中组发〔2009〕13号文件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以及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核实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或不称职的,按中组发〔2009〕13号文件规定进行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2.“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根据情况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有关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3.各单位应在领导班子范围内通报考核的有关情况,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已召开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4.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档案,加强对考核情况的积累和运用,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使用的重要依据,为今后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打好基础。

六、考核组组成

年度考核工作在安全监管总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司牵头,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机关党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若干考核组分别开展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邀请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参加。

七、有关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要树立正确的考核导向,引导参加测评人员出以公心,认真负责地填写测评票。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切实防止拉票等不正之风。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年度考核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之间的关系,做到年度考核、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2.年度考核具体时间安排,由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商定。

3.总局机关干部、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本人签字的《年度考核登记表》,请各单位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人事司。请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于2011年1月20日前,将2010年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总结报告报送总局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