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崔文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9:17  浏览:9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有关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的几种情况,随着网络游戏迅速发展的同时,涉及虚拟物品交易纠纷也在以几何级的速度上升出现,打开百度搜索引擎,输入“虚拟财产”几个字。就会找到相关新闻约26,000篇,而其中关于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纠纷的竟然占到80%左右。在现实生活中因虚拟财产而引发的或者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大致有一下四种情形:
  1.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的纠纷
  虚拟财产一旦被盗,用户查找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或者虽能找到但难以举证。2003年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有限公司案就是因为虚拟财产被盗而引发的一场诉讼。最终法院判令运营商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5张爆吉刹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须对游戏玩家李宏晨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2.因运营商停止运营而引起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背景材料中,《大航海时代OL》的国内前代理运营商盛宣鸣公司的突然倒闭,所引发的千百万玩家的服务器被停掉,并且欠下了巨额的工资、广告费及各种欠款事件就是这一纠纷的体现。
  3.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虚拟财产而引起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数据的丢失有的并不对虚拟财产带来影响,但也可能会引起有关服务质量方面的纠纷,在此谈及的是数据丢失对虚拟财产产生影响的情形,这种影响可以表现为虚拟物品属性的更改进而影响到虚拟物品的价值,也可表现为虚拟物品的丢失使得玩家的虚拟财产化为乌有等。这些都可能引发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4.因使用游戏外挂或者恶意利用游戏中存在的BUG而账号被封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
  2008年3月4日,《魔兽世界》在中国大陆的运营商第九城市宣布,“九城:严惩魔兽外挂使用者!“杀无赦!”仅仅在一周时间内,第九城市就对超过3000个外挂使用者进行了临时冻结或者永久冻结的处理。2008年3月5日,第九城市官方宣布“严惩BUG使用行为!查证立刻永久冻结”在短时间内,对《魔兽世界》中,涉嫌使用BUG的游戏账号进行了大规模的封停,或永久冻结。
  目前这些纠纷都因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不明确而难以解决,运营商不得不小心谨慎,玩家利益受到侵害后也往往寻求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法律在此方面的欠缺给网络游戏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为了规范和更好的发展网络游戏产业我们有必要加快进行相关的立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管理试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管理试行办法
海口海关

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海南经济特区建设,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海关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海南省在海口市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以下简称免税商场),以经营国产出口商品和特区自产产品为主。经营进口的商品范围限于服装、鞋帽、玩具、日用品、搪瓷、塑料、玻璃、皮革制品、工艺品、针织品、床上用品、室内装饰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粮油食品,单价价值四百元
港币以下的小型进口家用电器,价值在一百元港币以下的家用电动工具、家用小五金、钟表和其他生活用品,餐料,小包装西洋参(二十五克装)。除此以外的商品(包括烟酒和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不能经营。
第三条 免税商场需要进口的商品,由经营单位自主组织进口。每批货物进口前,经营单位应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清单,经海关审核后,方能进口。进口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四条 免税商场经营的国产商品,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品种,应当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
第五条 免税商场经营商品的供应对象限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国人和特区境外员工。上述人员凭回乡证、外国护照和境外员工居住证,可到免税商场选购。
上述人员用境外带进的外汇,在免税商场购买的商品携带出境时,海关凭免税商场加盖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刻制的“外汇购买”印章的发票核放。所购商品限于旅客自带,不得从货运渠道运出。
第六条 免税商场进口的免税商品,限于在商场内零售,不得批发或以零售价批量销售。
第七条 免税商场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保税仓库,存放进口的免税商品和从国内订购的商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免税商场进口的商品,应在每批商品进口时,按规定向海关交纳免税商品监管手续费。
第九条 免税商场属于海关监管范围。海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到场监管,经营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条 免税商场对经营的商品,应当建立进口仓储、提取、销售等详细帐册,供海关随时查核。
第十一条 对有违反本办法及海关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海关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必要时,海关可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1999]11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
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业已发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一律按《暂行规定》的要求上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各公司应认真做好各项材料的填报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1998年12月31日以前上报的申请,按以下情况作区别安排:
1.已报原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且通过其初审的,需按照《暂行规定》要求补充一些必要的材料。
2.对于各保险公司已上报但未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初审的,一律按照《暂行规定》重新直接上报中国保监会。
三、鉴于目前尚难做到《暂行规定》中关于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国保监会决定实行过渡性做法:
1.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一级分公司)和除中保产险、中保寿险公司外各保险公司的地市级分公司(或二级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各总公司直接报送中国保监会。
2.中保产险、中保寿险公司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和其他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由各总公司定期集中上报保监会审批。各公司应严格把关,做好初审工作。
3.关于各保险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而平职级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报实行备案制度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将在收到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视同认可。
四、《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可以由各公司按附件的内容、格式、尺寸(16开)自行印制。
五、中国保监会人事教育部具体负责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
特此通知



199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