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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需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国情/胡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44:20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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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需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国情

胡波


  近年来,私人自建房屋交由不具备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资质的人组织施工,工人在拆房、建房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后,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之势。从某基层人民法院2010年判决的该类案件来看,均由房主与施工人对“雇员”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① 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雇员所受伤害,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的,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201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该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无此规定,但该法并未废止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且该条规定与《侵权责任法》并无冲突之处,该条司法解释仍然适用。

  笔者在进行以下论述前,先申明一点:在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改废之前,处理该纠纷仍然以之为法律依据。

  在我国,承包建筑工程或拆除房屋的施工方要具备《建筑法》规定的相应资质,必须符合较高的条件和严格的资质审核、认定程序;具备相关建筑资质的企业一般不承包工程造价较小的工程。而广大农村、小城镇和大城市郊区的众多群众自拆自建房屋,根本无力向有资质的施工方支付为数不菲的费用,不得已交由当地公认的、具有一定建筑经验和技能的工匠修建。因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一旦具体参与拆房、建房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害,房主与施工方几乎都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尽管房主与施工方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风险,由施工方承担”等约定,房主也不可据此抗辩受害人要求房主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

  笔者认为: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施工方需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国情。
  首先,如前所述,具备建筑、拆房资质的企业难以满足我国庞大的“自有房屋”修建市场的需要;其次,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进行,属“客观不能”;再次,严格要求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将造成“建筑业垄断”,为建筑企业哄抬建房价格提供可乘之机;最后,无视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的现状,要求施工方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律规定只会被架空,而且,错误地引导现实中大肆承包(或承揽)建筑工程但无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将施工风险转移至房主,忽视施工安全的保障和管理,进而发生更多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国家曾注意到“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施工方需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国情的问题”,欲区别对待。如,建设部颁布、于1996年起实施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村镇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建筑工匠,需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村镇建筑工匠的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工匠资格管理。 但是,该《办法》已经失效。
  另外,虽然“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需施工方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定一定程度注意到了国情,但是,仍然不能适当兼顾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的国情。
  为此,笔者呼吁有关机关对于“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施工方的资质问题”进行大规模调研后,作出兼顾国情的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①在本文中,笔者不称“房主”为“发包人”、“施工方”为“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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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2345市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2345市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事业单位:
《“12345市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13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2345市民热线 ”管理暂行办法

“12345市民热线 ”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8月13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政府“12345市民热线”办理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12345市民热线”是市政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集中受理、归口办理、统一监管、分别回复、分类选登”的方式办理回复市民来电来信的信息平台。
“12345市民热线”收到的各种电话、电子信件、短信、传真等信息,以下统称为“信件”,向“12345市民热线”发送“信件”的市民,以下统称为“来信人”。
第三条 “12345市民热线 ”的宗旨是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科学决策,服务广大市民,建设阳光政府。
第四条 “12345市民热线”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市民通过各种电话、电子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手段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投诉、举报和一般性求助,为市民排忧解难,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市民诉求和建言献策,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综合考评。
第五条 “12345市民热线”是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息中心、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市政府办公室是“12345市民热线”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协调、监管“12345市民热线”的工作,以及综合考评的审定。
市信息中心是“12345市民热线”日常工作的承办机构,负责“12345市民热线”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信件的集中受理、分发、跟踪催办、工作情况统计通报和综合考评的日常管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12345市民热线”转交的“信件”的责任机构,负责“信件”的办理回复。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宜宾公众网上建立“12345市民热线”协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实现“12345市民热线”网上实时交互、协同工作。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受理范围为:市民日常生活的非紧急性求助;对本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有关政策法规咨询;反映市民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诉求;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等。
第八条 非受理范围为:各种恶意攻击性信件;内容重复、空泛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信件”;各类推销广告性质的“信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等“信件”。
第九条 “信件”分类。根据“信件”内容分为:投诉、求助、建议、咨询、举报、意见和其它七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12345市民热线”来电的递交。市民可以通过座机、移动电话、传真、短信、WEB、邮件、网上呼叫及登陆宜宾公众网(www.yb.cn)等多种途径进入“12345市民热线”系统后投递“信件”。
“12345市民热线”收到“信件”后存入数据库备案,通过协同管理系统进入办理回复流程。
第十一条 “12345市民热线”“信件”处理。包括收件、办理、退件、督办和反馈环节。
(一)收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将接收到的来信件,根据第八条剔除非受理范围的“信件”,将受理件按照处理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或交给相关责任机构处理。
(二)办理。按照来信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地域等,选择直办、交办、呈办三种方式对受理“信件”进行处理。
1.直办:“12345市民热线”对一般性咨询类或其它能够立刻回复的“信件”,采用热线回复或网上答复方式办理。
2.交办:对不能立刻回复,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后回复的“信件”,将“信件”转交给责任机构办理回复,并跟踪办理件回复情况。责任机构收到交办“信件”后,根据“信件”的内容,分三种方式回复。
(1) 限时件:一是对具备及时办理回复条件的“信件”,应在收件之日起限时办理回复;二是对“信件”所涉及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当前无法解决,需以后解决,应在限定时限内将有关情况详细解释清楚,做好疏解开导工作,求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对市民的建言献策,应认真对待,仔细研究,作为决策参考的相关资料,并在限定时限内回复解释有关情况,在以后的具体工作中采纳了的建议和意见也要及时公布告知。
(2) 承诺件:对“信件”所涉及问题,虽有办理回复条件,但需一定的处理周期或列入计划分步解决,应首先在限定时限内回复当前处理情况或列入计划情况,做好解释疏导,并承诺办结的最后时限,进入事件办理流程,待事件办理完结后再次回复办结情况。
(3)会签件:对涉及“信件”反映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或多部门对办理意见不一致时,“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应及时向“12345市民热线”领导机关报告,呈送市政府相关领导研究协调处理,并指定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办理回复。
3.呈办:对报送政府有关领导阅示的信件,有关责任机构应按照有关领导批示意见在限定时限内办理回复,办理程序同上。
(三)退件。“12345市民热线”责任机构若收到交办件所涉及内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能范围,应在当日将交办件通过管理系统退回“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并说明退件原因。
(四)督办。对受理范围的所有信件均应通过检查催办、通报促进、强制办理和综合考评等措施,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12345市民热线”的相关工作,让市民发来的“信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办理回复。
1.督办范围。
(1)根据“信件”性质、涉及领域、地域以及来电来信受理范围,转相关责任机构需办理回复的“信件”;
(2)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由相关责任机构办理回复的“信件”;
(3)需要督办的其它事项。
2.检查催办。通过管理系统下发“12345市民热线”《催办通知单》或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催办。
对承办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回复的“信件”,对领导特别关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要“信件”进行催办。
3.通报促进。每旬进行一次统计总结,通报本旬“信件”所反映的热点问题、各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取得的成绩等。
4.督促办理。
(1)“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催办后,责任机构仍未在限定时限内完成的,由“12345市民热线”领导机关责成“12345市民热线”督办组进行督办。并针对群众反映大,或对“信件”拖延不办、办而不力的,由“12345市民热线”督办组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督办。
(2)建立多种形式的督查机制,定期召开办理工作联席会议,对一些典型的热点、焦点及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单位作出解释。
5.综合考评。为确保 “12345市民热线”办理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理质量,提高回复时效,表彰先进,将“12345 市民热线”办理回复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单项目标进行考核。“12345市民热线”考核体系应充分考虑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对“信件”办理回复的工作量、回复率、满意率、时效性和受到催办、强制办理、退办及督办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对各责任单位办理工作进行量化考评。
(五)反馈
1.跟踪落实。“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以“工作周报”的形式,对积极、优质、高效、依法办理回复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无故延误办理回复时间或办理回复质量差的单位予以批评;定期向市领导报告“12345市民热线”办理回复综合情况,并上网通报。对领导批示信件,“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应跟踪了解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2.跟踪回访。责任单位对所经办的信件,要跟踪回访,确保办理质量落到实处,并将回访情况向“12345市民热线”督办组报告。
第十二条 存档统计。“12345市民热线”的所有“信件”的办理过程都自动记录分类保存在系统中,各单位可随时查阅本单位的有关信息。“12345市民热线”统计系统应自动统计指定时间段内“信件”处理情况。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12345市民热线”领导机关、承办机构、责任机构工作人员在“信件”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信访条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市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信件”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12345市民热线” 领导机关、承办机构、责任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和向“利害”相对人提供“来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只向来信人回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来信人”对投诉和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内容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了保护“来信人”和被投诉及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合法权利,“来信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便调查核实和办理回复“来信人”,否则,“12345市民热线”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经查证“信件”内容纯属对相对人的恶意攻击、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并造成社会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将依法对“来信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查证,被投诉和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来信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1年11月2日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清利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要求,市政府对我市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
  文号:市政府令第67号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3日
  修改内容:删除附件《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目录》中的“房屋拆迁许可”。
  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临淄区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文号:市政府令第72号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
  修改内容:删除附件《市与临淄区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目录》中的“房屋拆迁许可”。
  三、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文号:市政府令第76号
  发布日期:2011年1月12日
  修改内容:删除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许可”。